当代中国公民权利实现的观念障碍及其克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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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中国公民权利实现的观念障碍及其克服摘要:我国现阶段,公民权利的实现障碍之一是观念障碍,自古以来的等级观念、儒家文化带来的义务本位思想,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群体本位的价值定位,都是阻碍公民权利实现的观念障碍。基于此,从教育和制度建设等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阐述,以期从根源上改变此现状。关键词:公民权利;观念;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2-0189-02 引言 当代中国,阻碍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大障碍就是观念的障碍,这种观念障碍主要表现为权利意识和公民主体意识的缺乏。如果一种文化中缺少权利精神和主体意识,那么这文化必然是贫瘠的、先天不足的

2、。曾经很多人花了很多精力,试图去考察探究中国古代的权利文化是否曾经存在过,最后结果也是让人失望的。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特别的重视“公民”教育,极力地培养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而公民、公民权这样的字眼却从不见于中国古代,在我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看重的往往是道德教育,这种传统的教育致力于把人们培养成理想道德中代表理想人格的“圣人” ,而并非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然而这种道德高尚的圣人,并非一般普通人所能企及,难以企及但又让人强求,其结果只能是带来两种负作用:人们或者把自己伪装成高风亮节的圣人,或者干脆自暴自弃,甘做在德业上不思上进的小人,前者导致道德上的虚伪,后者则造成道德上的堕落。无论是哪种后果,

3、都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在现阶段,关于公民文化问题的研究也相对较为薄弱,与当今的民主法治进程很不协调。可以说,公民性品格尚未在全社会普遍确立,公民道德信念和积极守法精神尚未普遍形成,是导致目前立法数量较多而执法效果较差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当下道德滑坡、法制观念淡薄、社会失范现象突出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国家“二五” 、 “三五”及正在进行的“四五”普法规划都把培养公民意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精神文明建设也一直以培养“四有”公民为重要目标,而国家最近推出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则是塑造公民性品格的重大举措。这表明,只有加强公民性的研究和培养,才能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秩序、伦理秩序的建立,进而推进社

4、会文明进步和加速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当前,要解读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的现象,要构建现代化的公民权利意识,就不能不对我国传统的个人价值观的表象和成因进行反思。 1 当代中国现存的观念障碍 1.1 权力崇拜(权力拜物教) 权力的私化,使权力掌有者更为顺利的通过权力的运用而获得无限的利益,一旦握有权力,不但吃、穿、用、住不愁,而且奢华非常,不但拥有名誉,而且行动自由。于是中国人追求权力就像西方人追求上帝,中国人崇拜官吏就如同西方人崇拜神灵,这种情况,恰如宗教教徒们在自己所信奉的宗教面前一样。我们把这种情况权且称作“政治拜权教, ”也是我们要谈的“权力拜物教” 。所谓权利拜物教,它主张的是以官本

5、位为本位而不是以人们的权利为本位,是官僚作风而不是群众路线,是英雄史观而不是人民史观,是尊重少数人而不是一切人,以权力为本位是官本位,是权力崇拜,是官僚崇拜,只见高高在上的少数掌权者而不见默默无闻的人民群众。 皇权至上与行政支配的法律文化妨碍了人们主张权利。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主张,天子或君王维系着国家的命运。 “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 。与之相适应,传统的法观念认为,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的法权渊源。 “法者,治之端也,君主者,法之原也。 ”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皇权的神圣所替代,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丧失了其独立存在的地位。在权力的这座金字塔结构中,更形成了以所掌握的权力大小为衡量标准的“官

6、阶制” ,官阶越高,地位越高,权力越大,责任却越轻。这便是中国人常言的“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意蕴。 1.2 等级观念 所谓等级,是指按社会政治地位的高低划分并被法律确认的不同社会集团。在古代中国,等级的划分早期主要依血缘,后来与官僚制度相结合,加人道德、才能等因素。不管等级划分的标准如何变化,以法律和其他强制措施否认平等、强化身份和地位差别、保护等级特权是等级制度的共同特征。所谓传统等级观念,有以下两个要点:第一,人是有等级的而非平等的,所谓“天有十日,人有十等” 。第二,每个人应按其所归属的等级行事,各安其位,各尽其职,享有相应权利,履行其应尽义务。 人们在社会地位上有尊有卑,有贵有贱。在儒家

7、设计的以“礼”为核心的社会角色网络中,在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这“五伦”里,除了“朋友”以外,其他关系都是以不平等作为基础的,其表现就是尊长者可对卑幼者行使单方面的权力,而卑幼者却不可以主张对尊长者的权利,只能尽其义务,这种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必然压抑了人们的权利意识。 到了新中国成立后,社会阶层的分化依然存在,在人民与敌人的两大敌对阵营消失后,在人民内部依然存在着界限分明的等级或职业身份,就等级而言,从高干到普通群众之间,有许多分层,这些分层意味着不同的级别,彼此界限分明,级别越高,权力越大,身份越尊贵,享有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待遇越高。这使得,个人如要获取更大的利益就要改变个人身

8、份,但是这种改变身份的道路却是狭窄的。因此,人们只能根据限定的身份进行活动。人们可期望的利益有限,权利实现障碍太大。 1.3 义务本位 传统的中国社会文化发展史,几乎是一部儒家文化的影响史,儒家文化产生于“礼崩乐坏”的“乱世” 。是应当时摆脱失序状态,治国理民需要而产生的。当时的许多有识之士和思想家从不同角度出发提出了不同的治国安民之策。儒家创始人是当时比较突出的一派。他们认为,社会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争” ,人人相争,不尚礼让,才引发了整个社会的无序。要实现社会和谐和人心和顺的目的,制定克己礼让、定分止争的相应行为规则。也叫礼。这些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为社会中所有人安排了固定的角色,并设

9、计了角色的行为限度。在规则的设计是从确定个人的义务出发,比如臣对君的义务,子对父的义务,妻对夫的义务等等。在国家的范围内强调“忠” ,讲精忠报国,在国家危难之时,每个人都应挺身而出,舍身保国。在家的层面上突出一个“孝” ,无论是“忠”还是“孝” ,所突出的都让人们尽义务,卑幼对尊长的义务。显然,传统中国社会的家国制结构不利于权利的意识的发展。在设计者看来,如果社会中的所有人都能按照自己的社会角色遵照礼的要求来对他人履行义务,就会社会和谐,国泰民安。 2 以教育和制度建设促进观念的更新 2.1 公民意识的造就 公民权利的实现,不仅意味着制度体系的建构和完善,更需要法理念、法文化的信仰。尤其是公民

10、意识在此进程中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然而,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公民意识始终没有成长起来,始终处于缺位的状态,因此,公民意识的造就已成为当前公民权利实现的首要任务。 2.2 创造总好的政治、法制环境 应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权利,激发社会成员形成自由理性、自主自律的主体精神;转变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意识和公民性品格的培养;加强法制建设,贯彻法律至上、以法制权、依法办事原则,形成良好法治环境,为培养普遍的公民意识确立正确导向,创造有利条件。 2.3 把握好价值导向 我们说“世界性文化”的轴心是一种主体自主自律的“公民文化

11、” ,对儒家文化传统,就剔除其与公民文化相悖离的糟粕,克服其对自主精神、个性追求的贬损及重德轻法这种“内圣外王”式道德超越的消极作用,吸收其与公民文化相协同的合理成分,发挥其自律意识、共性体认、伦理整合及内在自省精神的积极作用,使社会成员能够在市场经济、民主和法治三元社会构造中,扮演好公民角色和树立起公民意识。 2.4 注重宣传教育方法 国外对公民意识的强化教育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十分注重政治教育和政治社会化,特别是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法治国家的实践证明,法律教育在培养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上是比较成功的,法律的教育不仅可以让大家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而且可以借助法制的

12、强力机制来推行一种平易切实而又是人类所必需的道德规范,使广大公民在学法和守法的同时也提升了道德素养。当守法成为公民的习惯时,一种良好的公民意识也就在社会上形成了。对具有较强自我意识的当代公民来说,空洞的说教是没有效果的,因此,只有采取生动活泼、切合实际的方法,才有可能达到目的。为此,要通过宣传媒介、文化艺术、思想工作及其他渠道,引导社会公众领悟世界的发展趋势,正确认识世界性文化的性质和方向,并以其性质和走向为尺度来审视、评判儒家文化传统,扬弃儒家文化价值观。 同时,要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宽松的生活条件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使社会成员通过丰富自主、宽容开放的社会实践活动来观察、体验涌动发展的时代潮流,从而确立合理有效的“公民文化”价值观,消减儒家文化传统转化过程中的陈腐和扭曲,促进公民意识的形成。 结语 时值今日,公民权利的实现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这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如果单单从某一个角度或只通过社会极少数人的努力都无法取得今天的成就。我们应再接再厉,在巩固已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我国公民权利的保护框架,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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