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吨位丈量看如何加强船舶检验管理【摘 要】 为促进船舶检验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以船舶吨位丈量为例,阐述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以及新的船舶吨位丈量实施程序,对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如何判断船舶吨位证书有效性和处理相关情况进行说明,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来加强船舶检验管理:及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加强立法;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低成本高效监管;强化基层海事执法人员最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充分利用基层海事执法力量,将船舶检验管理关口前移。 【关键词】 船舶检验;吨位证书;吨位丈量 为了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中国海事局于 2011 年先后出台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
2、以及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 方案和细则实施之后,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会发现船舶吨位证书有的是由海事局签发的,有的是由船检机构签发的。在海事执法实践中,这些证书有些是符合规定的,有些则不然。吨位丈量管理工作是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其他船舶检验工作的监管提供了借鉴。 1 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1 船舶吨位丈量的意义 船舶法定检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由船检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强制要求的检验活动。船舶吨位证书是法定检验的重要证书之一。船舶建造时间、船舶吨位、航区等是确定船舶设备要求以及技术管理标准的一些基本依据。 船舶吨位有着非常重
3、要的意义,直接影响到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的经济利益,而现行的地方船检“收费养人”体制,客观上加剧了“大船小证”现象(即船舶证书上所记载的吨位数小于实船吨位) 。 “大船小证”现象难以从根本上消除,究其原因,是因为原有的船舶吨位丈量管理体制过分依赖船检人员的自觉性。作为主管机关的海事局对船检人员的吨位丈量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个别船检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若要从根本上杜绝“大船小证”现象,仅仅依靠不定期的专项治理活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船舶吨位丈量的长效管理机制。 1.2 方案出台的意义 图 1 为我国现行船舶检验管理体制,由图可见,现行的多头管理体制会使海事局履行主管机关职能时受到一些限制
4、。以船舶吨位丈量为例,方案出台之前其是由船检机构单独进行的,海事局难以对船舶吨位丈量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管。而新方案规定,除船检机构进行的船舶吨位丈量以外,设立在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下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统一对船舶吨位丈量进行相关复核,最终确定船舶吨位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签发船舶吨位证书。在当前航运业不景气的情况下, 方案有效杜绝了“大船小证”现象,使主管机关对吨位丈量工作进行了有效监管,同时也为其他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出台提供了借鉴。 图 1 现行船舶检验管理体制(不包括渔船) 2 船舶吨位丈量实施程序 2.1 新建和改建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 方案适用非入级船舶的吨位丈量复核
5、发证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复核提请、下水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复核等严密的程序,从而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之所以要求如此严格,是因为这部分船舶是“大船小证”的重灾区,需要严格的监管来约束。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与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合署办公,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与各直属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或船舶监督处合署办公,这样可以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有效节约海事监管成本。新建和改建非入级船舶发证流程如图 2 所示。 图 2 新建和改建非入级船舶发证流程 2.2 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 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发证书流程如图 3 所示。 图 3 现有非入级船舶换发证书流程 在海事执法中需
6、要特别注意的是,持旧版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新版证书有时间上的要求。 2.3 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和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 对于入级船舶的吨位丈量监管主要以抽查为主,这是因为中国船级社相对于其他船检机构来讲是比较规范的。以抽查方式对其船舶吨位丈量工作进行监管,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又提高了监管效率。当前作为主管机关的海事局,由于自身条件和力量限制,难以逐一进行核查, “抓重点”的抽查式监管模式可为其他船舶检验管理工作提供借鉴。而对于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监管也主要以抽查为主。 3 对船舶吨位证书有效性的判断与处理 根据方案要求,2011 年 9 月 1 日后,船检机
7、构不能再为方案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适用船舶为在我国登记或拟在我国登记的船长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境外建造在我国临时登记的船舶以及船长20 m 以下的船舶除外。 同时, 方案要求持旧版证书的现有船舶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换发新版证书。1992 年 9 月 30 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和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的船舶可直接换发新版证书。这么做可以避免重复复核,提高工作效率。除适用直接换发的现有船舶外,本着方便船舶经营人、所有人的原则, 方案要求持旧版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新版证书结合船舶 2012 年 1 月 1 日后最近一次坞内检验或换证检验进行。换发工作应不迟于 201
8、2 年 1 月 1 日后的第一次坞内检验或换证检验日期或2017 年 9 月 1 日(取较早时间) 。 从某种意义上讲,船舶安全检查是规范吨位丈量乃至船检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正确理解规定,把好关,才能使海事局加强船舶吨位丈量监管以及规范船舶检验工作的各项规定起到应有的效果。因此,船舶安全检查人员有必要对如何判断船舶吨位证书有效性以及相关处理措施有所了解。 3.1 船舶吨位证书有效性的判断 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若发现船舶仍使用旧版船舶吨位证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船舶吨位证书的有效性: 首先,确定船舶是否为方案适用船舶。如果不是方案适用船舶的话,则旧版证书是有效的。 其次,对
9、于方案适用船舶,要继续查看其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发证日期,旧版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的发证日期不能晚于 2011 年 9 月 1 日,否则旧版船舶吨位证书无效。也就是说,方案适用船舶 2011 年 9 月 1 日以后都是由海事局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的。在海事执法实践中,曾发现某地方船检机构在 2011 年 9 月 1 日后仍为方案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这就要求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对于发证日期的规定有清楚的认识,及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吨位证书。最后,确定船舶是否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后进行过坞内检验或换证检验,确定的方式为询问船员与查看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检验时间相结合。若发现船舶
10、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后进行过上述检验而没有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则可认为旧版船舶吨位证书是无效的。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一般来讲,客船换证检验周期不超过 2 年,货船换证检验周期不超过 5 年。在海事执法实践中,曾发现一艘国内航行船舶在2013 年 3 月份进行换证检验后仍持有旧版船舶吨位证书,这样的证书显然是无效的。 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真伪判断方法如下: 首先,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 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 。 其次,证书编号为十二位数。编号方式:前四位数为年份
11、编号,中间二位为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最后六位为顺序号,从“000001”开始。 最后,印章是采用电子方式在“发证单位”处用红印加盖的,印章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吨位证书专用章” 。 3.2 对无效船舶吨位证书的处理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和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在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吨位证书失效时,可以对船舶进行滞留。若考虑现实情况滞留难以实现或难以取得良好效果时,船检机构可以出具未及时完成证书换发的情况说明,经海事部门认可后,责令船舶在下次坞内检验或换证检验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12、安全检查规则 ,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吨位证书失效且经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的,则在“处理意见”栏中填写处理代码的同时,在“船检机构责任”栏中填写“是” ,并在报告下方“船检机构责任”的“”中标注“” 。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应将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船检处报告,船检处根据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船检机构或验船师的责任,进而对船舶检验工作进行有效监管。 4 船舶吨位丈量对于船舶检验 管理的启示 通过船舶吨位丈量管理模式的转变,海事局将监管关口前移,其履职能力明显增强,同时也彰显了其作为主管机关的权威。船舶吨位丈量对于船舶检验管理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1)及时出台相关管
13、理规定,加强立法。深入调研船舶检验现状,针对船舶检验中易发生违规行为的重点领域和社会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和细则,加强立法。 (2)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低成本高效监管。随着海事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其技术力量也在不断增强,一些原来监管有技术困难的领域现在也有了有效监管的可能。对于船舶检验管理某一特定方面的重点监管,可以集合海事局有关技术力量,设立与相关部门、科室合署办公的船舶检验质量审核机构,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这样可以充分整合现有行政资源,有效降低海事监管成本,高效完成海事监管。 (3)强化基层海事执法人员最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海事执法是一项技术性要求比较高的工作,每年更新
14、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法律法规非常多。一方面,海事执法人员应该及时学习新出台的规定和文件,并在海事执法工作中加以运用,确保船舶检验管理的每一项规定都能落地;另一方面,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部门也应为基层海事执法人员及时提供相关培训。船舶检验的有效监管,需要高素质基层海事执法力量的融入。 (4)充分利用基层海事执法力量,将船舶检验管理关口前移。监督船舶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是海事机构履行国家监察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海事机构对于船舶检验的管理往往较为滞后,应充分利用基层海事执法力量,将管理关口前移,采取现场监督船舶检验过程、加强验船师资质管理等措施,强化对船厂中在建船舶及驻厂验船师的监管。 5 结 语 由于一些历史和客观原因,海事局在履行船检管理职能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整合现有资源,才能完成好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规范船舶检验工作,并不只是海事局船检处一个部门的职责。每一名海事执法人员都应该及时学习新出台的规定和文件,并在海事执法工作中运用它,使海事局关于船舶检验管理的每一项规定都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形成良好的船舶检验工作秩序。 参考文献: 1 王欣铭.论海事执法中的船舶检验管理J.天津航海,2010(1):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