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贷款诈骗罪”主体的浅思作者简介:徐生成(1983-) ,男,甘肃武威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摘要: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规定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犯此罪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大量民营企业,私人企业,外资企业的出现,使单位犯罪的情况不断增加,这样一来,贷款诈骗罪将单位犯罪排除在外,显然是越来越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遗憾的是,2011 年 5月 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 ,并没有将贷款诈骗罪加入单位犯罪。本文仅就“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作浅显探析。 关键词:贷款诈骗;主体;合同诈骗 一:贷款诈
2、骗罪概述: 贷款诈骗罪指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金融诈骗罪”一节,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1997 年修订刑法时,正式对其做了规定。2001 年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中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主体规定的缺陷: 其一,贷款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1997刑法修订案规定该罪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处在建立的起始阶段,当时的所有制改革正在进行,社会中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而民营企业,私
3、营企业,合资企业等相对较少。该罪在规定之初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应该是防止扩大打击面。当时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如果将单位列入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即使最后单位犯罪,因为企业和银行都属于国家所有,贷款不会发生所有权的真正转移问题,故如果规定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则有扩大打击面的嫌疑。可以说,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该款规定是基本符合实际情况的,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条的规定则越来越显的捉襟见肘,难以规制现在经济类犯罪,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外资商业银行进入我国后,为了规避贷款风险,对我国境内各类企业贷款业务将会过度限制其贷款程序,这样也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壮大和市场经济的
4、发展。 其二,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再次重申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而根据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情节,我们不难得出,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低于贷款诈骗罪(同样的情节,数额较大的,贷款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而合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见,立法者有保护国企的嫌疑。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确有难言之隐,也深深的受计划
5、经济的影响。 三.单位作为贷款诈骗罪主体的必要性: (一)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单位贷款诈骗的案件数量是不断增加的,单位作为主体,往往贷款数额较大,手段也日益向多样化,智能化发展,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和欺诈性,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危害性比自然人贷款诈骗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符合条件的更应该从重处罚,而不是按照合同诈骗罪的来处罚。这样有利于规范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如果贷款诈骗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则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民企,私企,外企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按合同诈骗罪处理,而合同诈骗罪的量刑轻
6、于贷款诈骗罪,这样就会使大量企业觉得有机可趁,从而不惜以身试法去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这个立法的漏洞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从而降低我国刑法的科学性,也不符合我国刑法所倡导的“罪责刑想适应原则” 。 (三)可以更好的实现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刑法的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的一般人犯罪。将单位增加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触犯本条的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从而对预谋试图通过法律漏洞而犯罪的单位,起到警示,威慑的作用,达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综合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成功加入 WTO之后外资银行的进入,现在的单位已经不仅仅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大量民企,私企,外企的出现已经使单位成为一个多元化的概念,而外资银行的进入也迫使我们必须遵守 WTO的国际规则。为了与国际规则接轨,也为了我国经济更好的发展,应尽快将单位列入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这样,不管是对我国立法的完善,还是对我国经济环境的培养,都是极为有利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84. 2赵秉志.金融诈骗罪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55.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R.2001-01-21 4吴忆萍.论贷款诈骗罪主体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