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民间金融制度看法律发展摘要:本文以江苏镇江这个小城市为例,详细阐述了合会、民间借贷、民间集资这三种民间金融制度在中国存在的历史悠久、发展迅速与现状不容乐观这三方面内容。结合网络查询的案例与数据阐述目前本地区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制度的管理与约束现状是逐步深化介入,具有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案值不断增大等趋势。最后分析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在民间金融制度方面虽然有规定,但是规定少并且存在很大缺位,在未来的法律发展前景中,关于民间金融制度这一领域,需要大量且完善的立法。 关键词:合会;民间借贷;民间集资;法律法规;案例;严重缺位 一、民间金融制度现状 (一)合会(或称“打会” 、 “标会” )习惯 通过走访
2、江苏省镇江市约四十周岁至五十周岁的父辈,便可以了解到在本地区“合会”俗称“打会”或“标会” ,上世纪九十年代在镇江市京口区大西路一带曾风行一时。 “打会” (即“合会” ,下均称“打会” )发展于“互助会” , “互助会”是上世纪在国家经济发展起步之初国营企业里的一种帮助员工的机构。 “互助会”的主要模式为以企业科室为单位,十至二十人的规模,每月每人缴纳十元左右成为互助金,科室中谁家里有急事便可支配该互助金,下月返还即可。 “打会”与“互助会”最大的不同便是“互助会”不具有盈利性质,而“打会”却有盈利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在镇江市京口区大西路存在许多“打会”团体,经过口耳相传,许多老百姓见有利
3、可图纷纷加入进来,一时之间“打会”规模扩展到千人之广,而在那时浙江一带“打会”更为盛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 “打会”拥有了自己较为完善的整体结构,其主要模式为大约一百人左右构成一个“打会” ,每人每月缴纳大约一百元的钱款,由标头(即“打会”发起人)确定标期和标值, “打会”成员根据自身经济需求进行打标(例如:标值为 1000 元,成员可出价 900 元,及要求获得1000 元中的 900 元,但在归还时仍需归还“打会”1000 元) ,打标后价低者得,在标期届满后返还钱款至“打会” ,标头在抽取一定利润后,将其他利润按比例分派给其他成员,这样参加“打会”的成员便可从中获利。由于该组织规模一直
4、在扩大,并且毫无章程约束,标期和标值都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 到 1993 年末至 1994 年年初,国家执法机关逐渐开始关注“打会”这一社会金融团体,虽然,那是国家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是,为了维护国家金融制度的稳定,防止“打会”的暴利性损害公民权益,国家公安部门对“打会”发起人与管理人实施了抓捕,而“打会”中所收的款项也被公安部门收缴。至此, “打会”彻底被瓦解,而本来觉得“打会”有利可图的参与人员也通通损失惨重,有部分人更是倾家荡产参与其中。而据有关人士回忆,当时法院是以其他名义对“打会”发起人进行定罪量刑。由此看来,那时国家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与弊端。时至今日, “打会”这个词虽
5、然早已淡出老百姓的视野,但是在镇江,仍有一些老年人进行着小额的类似于“打会”的活动,而更多的是“打会”一件件演变成我们熟知的“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这两种民间金融制度。 (二)民间借贷 通过走访参与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和相关信息查询,民间借贷是由和会发展而来,主要表现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否有偿通常由当事人协定达成,但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如若存在复利,则折算成利率,若超过四倍,也按违法处理。目前在江苏省镇江市发生的民间借贷,多为有偿。 本地区民间借贷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亲友熟人之间的借贷,此借贷具有当事人熟识、利息较低、一般无借款凭证这三个特点。此
6、种民间借贷也是民间借贷中历史最悠久,发生最容易的一种借贷方式。然而这种民间借贷,一旦有借无还时,由于当事人碍于情面、缺乏证据等种种情况,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失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 另一种便是成立民间借贷公司,公开向外界借款,此借贷具有高利息、管理混乱等特点。在镇江,一些借款“公司”的民间借贷模式为:(1)借款人限定为男性且不得从事公安、工程等相关工作。 (2)在有抵押的情况下,月息一般 7 至 8 分(即每月利息 7%-8%) ,再无抵押情况下,月息 2 角(即月息 20%)左右,借款期均为一个月。 (3)即便无抵押是不需要抵押物品即可取得相应钱款,但仍需出示名下房产证明以确保借款人的债
7、权。 (4)借款时,需写下欠条。 (5)如不能按期还款,则需每天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从这个模式我们不难发现以下问题:其一,其公司的合法性有待确认;其二,其具有很强的暴利性并且其利息也具有高度的随意性甚至具有黑社会组织性质;其三,对于要求支付违约金这一行为又是否具有合法性。而通过网上搜索“镇江民间借贷”便可搜索出一个名叫“镇江贷款网”的贷款网站,网站上提供的有抵押的贷款利率为,六月以下(含六个月)贷款利率 6.10%、六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利率6.56%、一年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利率 6.65%、三年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利率 6.90%、五年以上贷款利率 7.05%。相比于前者,所谓的“镇江贷款
8、网”显然是要正规许多,然而网上贷款会产生的问题源于电子数据的不安全、容易篡改以及取证困难等方面,由此看来电子贷款债务人同样背负着重大风险。 从上述两个例子可以看到,时至今日,民间贷款在镇江以及经济发达的南方沿海城市已发展成民间资金流通的一个不容小觑的力量,其发展壮大的主要原因便是其高度的便利性、即时性以及一定程度的无需抵押性。是老百姓在手中没钱却家中发生紧急事件时不得不采取的一种借款方式。 (三)民间集资 民间集资是另一种由民间合会发展而来的民间金融制度,其产生要晚于民间借贷,也有人认为民间集资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是指公民或法人发起,已公开或不公开方式向多个不确定单位或个人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
9、期限后返还本金及一定的利息的民间金融制度。而根据 2010 年1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陪审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明确, “非法集资”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资金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的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在江苏镇江 2000 年左右,曾发生特大非法集资活动,案值巨大,受害者人数极大,后受害人被骗取筹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赔偿。此案,当年轰动一时、人心惶惶,却也足以给人警示、发人深省。通过网络搜索,日前在江
10、苏镇江市管辖的句容县级市中,某村委会的副主任非法集资千万放高利贷被举报案发。由此可见,在数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民间集资仍然在民间金融中起到一定作用,非法集资也仍然在让老百姓利益受损,非法集资的涉案数额也逐年增加。 与民间借贷相比,民间集资大多都具有非法性,虽然时至今日仍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对其界定,但是除却企业或亲友内部的集资外,在镇江发生的大多数民间集资均出于非法目的或诈骗,而参与集资的人员通常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更甚者是拿着救命钱去集资,最终血本无归。此外,在镇江发生的民间集资所筹措资金数值都较大,动辄上亿,少则千万,可见其对镇江地区的民间金融状况的影响之大。 二、关于民间金融制度案件的统计
11、(一)合会 由于民间合会在江苏镇江存在的时间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案件已经很难查询到,唯一可获得的案件便是上文在调查合会习惯时通过被采访人口述而得的那起案件。该案件,涉案人员多、影响力大,是典型的合会案件,但由于当时法律不完善,此案在定罪量刑上仍存问题。 (二)民间借贷 通过网络查询,江苏省镇江市中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 年镇江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3679 件,比 2010 年同期上升 13.94%,上升幅度较大,并呈现涉案资金数额巨大、 “疑似”非法债务、多层次放贷增多等特点。 (三)民间集资 众所周知,前段时间“吴英集资案”轰动全国, “江苏泗阳全民集资案”震惊世人。而在江苏镇
12、江除却在 2000 年发生的特大非法集资案,在近年该地区民间集资案也层出不穷,虽然无法得到 2011 年总计处理的具体案件数目,但是从近期在“江苏镇江句容村长集资案”可见一斑。 三、民间金融制度的现存问题 不仅是在江苏镇江地区,在南方沿海发达省份也一样,由于民间资金金额总数大且大多闲散,相较于银行存贷款利率或投资方式,民间金融制度更加便利快捷,利息更加可观。于是在这些地区(以江苏镇江为例)民间金融制度历史悠久、发展时间长、发展迅速、方式多样。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民间金融制度是社会金融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领域,其存在模式也趋近完善,但其暴利性却毫无疑问威胁到国家金融制度的存在。然而从法学角度看来,
13、民间金融制度属于高度混乱的一块领域,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制约、没有统一的市场模式、没有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这些都导致了民间金融制度在给小部分人带来利益的同时,却伤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四、完善民间金融制度法律规制 (一)关于合会的法律善后工作 对于合会,虽然现在在大多数地区已不复存在,但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法律应当做出明确,即是否以非法集资等确立起罪名,而绝非让“糊涂账”遗臭万年。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建设 民间借贷目前是我国三种常见民间金融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对于其法律发展完善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建立独立完善的有关民间借贷的单行法。在其中应具体包含:其一,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其二
14、,确定民间借贷含义及适用范围;其三,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其四:修改民间借贷 4 倍利率的法定上限,明确复利计算方法和确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和限制。 第二,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三部主要的法律法规来规制民间借贷,这三部之间存在着种种的冲突与漏洞,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改完善这三部法律。 第三,增强民间借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不管是修改现行法还是期待尽快建立的单行法,其间均需要明确违法民间借贷活动的处理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刑法解决问题。当问题上升至刑法层面,一切
15、就为时已晚了。应当从根源抓起,取缔非法金融组织,惩戒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从基层做起,全面、广泛、多方位的打击非法民间集资行为,让民间借贷在合法合理的环境中发展。 第四,从行政法规角度出发,建立多层次的民间金融体系和民间借贷机构,开发多层次的民间借贷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允许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建立统一信用评价机制。 (三)关于非法集资的执法问题 虽然 2011 年初最高院给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从近年案例中不难发现,对于案件中“非法集资”的认定在学界仍然争议繁多,通过最高院司法解释,我们通常会问在特大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集资的金额如何计算, “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
16、不合法经营怎么办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有待法律的解决,并且“民间集资”的存在往往是伴随着“民间借贷” ,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也有待法律的解释。 五、结语 民间金融制度从古发展至今,其存在具有必然性,所以其发展能力不容小觑。如何规制民间金融制度发展的方向,是立法机关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对比台湾民法典 、 德国民法典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法律的发展永无止尽,但是我们应当运用谨慎的思维、全面的追上时代的步伐去建立法律从而保护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民间金融制度可以得以在一片净土之上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M 2镇江贷款网,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
17、法律后果 ,EB/OL 3江苏法院网, 镇江法官走进直播间 ,J/OL 4镇江新闻网,金山网, 镇江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增多提醒:谨慎借贷 ,J/OL 5镇江市润州区法院, 倾力调解巨额民间借贷纠纷 ,J/OL 6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N 7经济观察报, 泗洪 17 亿民间借贷秘链 ,N 8法制网句容, 村主任非法集资千万放高利贷被举报案发 ,J/OL 9北京晚报, 个人非法集资 20 万追刑责内部集资不属非法吸储 ,N 10扬子晚报, 高利诱惑:江苏泗洪民间集资逾 3 亿万元月息 3000元 ,N 11最高人民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省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B/OL 12最高人民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EB/OL 13台湾民法典 ,M 14德国民法典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