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客体要件摘要: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关于本罪的客体,从罪名修改前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到现在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一直都存在争议,笔者通过本文对本罪的客体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客体要件;构成要件 从 1997 年刑法设立“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到 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 对该罪进行大幅度修改,再到两高将此罪名变更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有关本罪客体要件的争论逐渐显现出来。总体来讲,关于本罪的客体大致有几下几种观点:第一,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管理秩序,
2、即“管理秩序说” 。第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即“制度说” 。第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我国对进出境动植物的检疫制度,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也破坏了我国的农、林、牧、渔业的正常生产。这是“三客体说” 。第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进出境动植物的检疫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安全。第五,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对于以上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经过研究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应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我国有关定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3、从上述有分歧的几种观点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上述观点都是对刑法修正案(七) 颁布施行之前的第 337 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客体进行的研究,由于刑法修正案(七) 已经对此条款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原来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而修改后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 。可见有两处重大的修改,一是拓展了构罪行为的范围,由原来只针对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行为,扩展到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的行为,这
4、表明以后刑法的保护对象不仅限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管理秩序(俗称“外检” ) ,也包括了国内区域间的检疫和防疫管理秩序(俗称“内检” ) ,此条款管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强化了对内动植物检疫工作。二是将该罪罪状由原来的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因此上述五种观点中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的说法已经出现了滞后,主要客体应当是国家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制度。在上述几种观点的“制度说”和“秩序说”中,笔者支持“制度说” 。因为制度的范围要比秩序广泛,这样有利于降低入罪门槛,打击犯罪。 上述观点包括“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之分,笔者认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所侵犯的应当是复杂客体,因为如果仅仅
5、将侵犯国家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制度的行为认定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而排除了“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这一情节,则会缩小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入罪范围。因为目前而言,国家针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是有限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现有法律规范之外的越来越多的妨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行为将会大量出现,而这些情况极有可能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但此时这些行为并不在国家所制订的那些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管理制度之内,此时法律的滞后性会严重导致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行为得不到法律范围之内的惩罚。因此,笔者认为此罪应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
6、家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这样,即使法律出现了滞后性,也能够依据次要客体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上述观点三的“三客体说”过于片面,农,林,牧,渔的正常生产只是该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的一部分。而观点四认为次要客体是公共安全不合理,因为此罪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罪” ,此类犯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对生命和健康造成了威胁和损害,而公共安全则是刑法分则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放在此处不合理,也与该罪的法定刑不相吻合。因此,笔者认为次要客体定义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是比较合理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
7、家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笔者通过重庆首例妨害动植物检疫犯罪案对该罪的客体进行说明: 今年 2 月,姜荣杰在重庆主城和涪陵收购了 3000 余块松木门条。其中,涪陵的松木门条为“黑木材” (带虫) 。3 月初,他将这批门条中的2180 块卖给了他人。后来,在未办理植物检疫手续的情况下,姜荣杰租车将该批松材门条从涪陵运至南川区太平场镇一工地,幸好被及时拦截焚烧,才避免了南川松林的一场浩劫。经送检鉴定,这批木材中,被查出携带有大量松材线虫活体及传播媒介松褐天牛幼虫活体,带疫比例高达 62.5%。它可造成南川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发生的危险。 “南川区的松林有 9
8、0.8 万亩。一旦被松毛线虫沾上,后果将无法估量。 ”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姜荣杰违反有关动植物检疫的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植物检疫手续的情况下,将带有松材线虫活体及传播媒介松褐天牛幼虫活体(带疫比例达 62.5%)的疫木运至马尾松树林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检疫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6个月。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制度,并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8 页。2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746 页。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下编) ,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031 页。 4陈兴良主编:新旧刑法比较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 410 页。 5刘远主编:危害公共卫生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 253 页。 6曾朝辉主编: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6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