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访不信法问题的讨论及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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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信访不信法问题的讨论及研究摘要: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信访不信法”现象,部分上访人更愿意上访来表达诉求解决问题,也不选择以诉诸法律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存在“上访万能”的思想。这里的法包括司法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形式。从作用上分析, “访”跟“法”都是达成诉求的一种手段,信访的人诉求很多,绝大多数都是可以通过“法”的途径来解决的,而基层群众过分偏向采用信访渠道,甚至非法越级上访通过对政府施压来维权,不但不利于自身权利的维护,而且影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运转,要找到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方法,还是要通过了解当今的社会现象入手,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减少信访部门的工作

2、压力,提高法院等籍贯的公信力和威望,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 关键词:信访制度;法律途径;信访不信法;法治 信访制度,是我国依据自身特殊国情所独有的一项实现权利救济和民意表达的重要制度。国外虽然没有信访制度,但也有类似于信访制度的相关制度,并发挥着同样的作用。这一制度是瑞士于 1809 年首创,后来先后传播到丹麦、南非等国,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为世界各地广为借鉴,在国外,类似的制度称为申诉专员制度。纵观世界各地的申诉专员制度,申诉专员的机构设置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仅在中央一级设立工作机构。二是在中央和地方均设立工作机构。三是在中央设立工作机构,在地方设立派出机构。国外申诉专员一般独立于行政机

3、构,实行首长负责制。它在地位上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在职权上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在欧洲申诉专员及其工作机构都独立于政府机构,独立展开工作,不受任何部门的管辖。在工作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可以与我国目前信访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 我国信访机制的现状,由于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机制以难以适应现状,使得信访工作陷入困境。当前信访问题不断增多和活跃,信访表现方式的不断激烈,究其原因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1、信访机制过于庞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以及政府的各个部门都没有信访机构,但整个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2、信访机构职能模糊,地位缺乏保障。3,

4、、缺乏专业权威的工作人员。在国外申诉专员具备很高的专业素质,对投诉做出的分析和判断一般都比较公正合理,具有高度的权威性。4、工作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5、信访门槛低,大量本应该走法律途径的民众依靠信访解决问题。 当今信访制度功能错位严重,带来的直接后果有两个:一是信访机构承受了太大的社会责任,二是使国家的司法机关权威遭到一定程度的消减。但是上访问题已经根扎于我们这个社会,它既是当下的,也是传统的。如何解决上访制度中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这不仅需要政府以及相关司法部门采取法律手段遏制,更需要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正确上访,合法上访的意识。 一、对公众心理的探究,及正确引导。在我们日常

5、工作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信法不信访”的现象,部分上访人更愿意上访来表达诉求、解决问题,也不选择司法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上访万能的思想。对信访人该心理进行探究,找到问题关键,进行引导。 二、信访范围要有限定。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问题的受理,损害了司法权威,导致信访队伍加大。由于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对涉诉涉法类信访也同样登记、受理和交办。导致很多当事人的案件正在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就开始到各级信访部门信访,已达到对司法机关事假压力的目的。信访部门这种不加区别的受理并要求司法机关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不光是越权,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从而也变相鼓励了上访。 三、推进诉

6、前联调,延伸法律服务。目前司法资源有限,不可能短时间提升司法效率的前提下,实行诉前联调是实现信访与法律对接的有效措施。诉前联调密切了司法部门、信访部门与其他各职能部门的联系,明确地在人民调解与法律诉讼之间加设了一道调解程序,以法院司法调解为基础,由法官直接参与,司法、公安、劳动、国土、卫生、有关行业协会等部门共同参加,既增加了调解的法制性,又使法律服务得到延伸,是实现信访与法律有效对接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法律公信力与威望的建立。由于法官自身能力的局限性、司法地方化、法官地位的尴尬性直接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司法鉴定的不规范,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透明度不够等原因,使得走法律途径对人们的吸引不断降低

7、。我们只有在法官公信力,加强法律推理,强化法律思维,对审判的程序管理权进行制约,对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加强,才能强化公民走法律途径的信心,使信访机构和法律部门更好的协调工作。 五、推进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第一必须真正落实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须尊重法院的宪法地位。第二司法机关要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合法。第三在信访中适当引入法律援助。六、改革信访工作考评机制。将信访效绩纳入公务员考核机制,客观上可以督促各地政府做好工作,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如果单纯的把上访人数多少、上访重大事件的多少作为考评官员的一个依据,这就不可能摆脱地方政府在对待上访这个问题上的两难境地,地方政府就会把上访控制在本地区范围内阻止群众越级上访。所以必须改革现行信访考评制度。杜绝通过恶意上访获得额外利益。 信访起着加强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协调好信访与法律途径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构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现代化社会,对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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