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06310酒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 酒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 所属时期: 年 月至 年 月 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酒类品目 白酒 啤酒 黄酒 葡萄酒 其它酒 配制酒 酒精 生产方式 自产 外购 委托加工 受托加工 销售公司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1 2 3 产品信息 产品类别、品牌名称 行次 设计产能(吨 /年) 产量(吨) 销量(吨) 销售收入(万 元) 销售价格(元 /斤) 应纳税额(万元) 已交消费税额(万元) 平均出厂价格 销售公司平均销售价格 (一)白酒合计 1 其中:品牌 2 品牌 3 品牌 4 5 (二)葡萄酒合计 6 其中:品牌 7 品牌 8 品牌 9 1
2、0 (三)啤酒合计 11 其中:品牌 12 品牌 13 品牌 14 15 (四)黄酒合计 16 其中:品牌 17 品牌 18 品牌 19 20 (五)配制酒合计 21 其中:品牌 22 品牌 23 品牌 24 25 (六)其他酒合计 26 其中:品牌 27 品牌 28 品牌 29 30 (七)酒精合计 31 合计 32 四、表单说明 1.本表由独立缴纳消费税的酒类生产企业填写。 2.“酒类品目”可多选。 3.“生产方式”可多选,“自产”是指生产企业自酿酒;“外购”是指生产企业购进散酒进行勾兑、包装。 4.“销售公司”是指销售生产企业生产的成品 酒,并与生产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关联关
3、系是指生产企业与关联销售单位之间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5.受托加工产品在“品牌”栏内填写“受托加工”。 6.平均出厂价格是指生产企业销售酒的加权平均价格,受托加工产品填写加权平均的组成计税价格;销售公司平均销售价格是指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如有多级销售公司,填写最终一级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受托加工的企业不填写此栏。 7.无品牌的 酒在品牌栏内填写“散酒”。 勾稽关系: 1、“白酒合计、葡萄酒合计、啤酒合计、黄酒合计、配制酒合计、其他酒合计”数为各品牌的合计数。 2
4、、第 1、 6、 16、 21、 26、 31 行各产品第、栏的“销量”、“销售收入”、“应纳税额”、“已交消费税额”分别与本表相对应的所属期内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的“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进行比对,其合计数应保持一致。其中,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 500 毫升为 1 斤换算) ,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3、“合计”为“白酒合计、葡萄酒合计、啤酒合计、黄酒合计、配制酒合计、其他酒合计、酒精合计”之和。 4、在“生产方式”栏次勾选“受托加工”项目的生产企业,第一栏相关品牌中应具有“受托加工”产品的数据。 5、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白酒 纳税额销售数量 0.5 元 /500 克(或 500 毫升)销售额 20% (二)葡萄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 10% (三)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240 元 /吨 (四)配制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 10% (四)其他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 10% (五)酒精 应纳税额销售额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