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说明(上)2012 年 4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51 号令) ,为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导。但在 51 号令施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需要细化和说明的问题,有的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以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如第十条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 7 项内容,但对每一项内容规定得不够具体;有的条款需要进一步解释明确,如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但没有规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容。
2、为此,2013 年 6 月 1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以业务文件的形式,对 51 号令中的 13 个条款分别作了施行说明(以下简称施行说明 ) 。为了便于安全监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方操作执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落实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51 号令第十一、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对建设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建设单位如何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以及如何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等内容规定得不够细致。为此,
3、 施行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是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等阶段,应当积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向其提供评价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51 号令第十、十八、二十六条施行说明) 。 二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如何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以及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的主要内容(51 号令第十一条施行说明) 。 三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如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以及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的主要内容(51 号令第十八条施行说明) 。 四是建设单位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
4、和设施的保障措施,即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并规定了自验收和自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51 号令第二十六条施行说明) 。 五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如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评审意见的主要内容等(51 号令第二十七条施行说明) 。 六是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保障施工工人的职业健康。 七是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对整个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过程进行检查总结,包括核实施工单位的资质、检查施工人员能力、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质量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情况等,最后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保
5、证对施工和监理工作检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1 号令第二十七条施行说明) 。 预评价单位和控制效果评价单位 51 号令第九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提出了原则要求,为了增强该条规定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施行说明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哪些证明资料,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法律责任承
6、诺书,保证严守法律法规和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51 号令第九条施行说明)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51 号令第十六条对设计单位、第二十三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提出了相对原则的要求。为了便于执行, 施行说明要求: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保证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符合要求,具备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在正常运行时其防护效果能够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并对设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51 号令第十六条施行说明)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
7、技术标准、规范施工,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51 号令第二十三条施行说明) ;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确保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效果符合要求,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51 号令第二十三条施行说明) 。 抓牢关键环节 简化其他环节 51 号令第八、十三、二十一、三十一条等,对预评价报告的备案或者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到控制效
8、果评价报告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做了明确规定,严格而周密工作程序对加强源头控制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也在客观上加大了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负担。 施行说明简化了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环节的工作程序,以合法性审核、审查为主,主要核对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以技术性审核、审查为辅,以抽查的形式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审查(技术性审核、审查的比例不低于建设项目数量 10%) (51 号令第八条施行说明) 。 简化工作程序的同时,严格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竣工验收工作, 施行办法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 ,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归纳,形成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共计 10 个方面、55 项验收要求,便于现场竣工验收时逐项检查,从而真正实现了“把关”的目的,避免了以往竣工验收“走过场”和“无的放矢”的问题(51 号令第三十一条施行说明) 。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