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印章假票据“现形”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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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假印章假票据“现形”记项目背景 2012 年 10 月,根据省审计厅授权, 高安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某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大量松圆木、毛竹等建材。审计人员在对该公司购买松圆木、毛竹所附育林基金专用票据审计时,发现育林基金专用票据及所盖印章有伪造嫌疑,经移送该市公安机关侦查,认定为假印章、假票据案,犯罪嫌疑人沈某已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起诉。这是该局成立以来移送的首例假印章、假票据案例。 1.蛛丝马迹不放过。 根据审计计划安排,审计组进点公司进行审计。该公司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企业主营煤炭,以瘦、贫煤为主,在矿井巷道中需要大量松圆木、毛竹等建材。为保护森林资源,促

2、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国家规定对采伐销售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林木产品计费价格的 10%计征缴纳育林基金,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在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组将公司购买松圆木、毛竹是否存在漏缴育林基金问题作为审计的重点之一。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一个奇怪现象,该公司购买松圆木、毛竹应缴纳的育林基金不但没发现漏缴,反而是多缴,有的批次多缴高达 4 万余元。审计人员心里很纳闷。按常理,生意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多缴育林基金,那不是傻子?在同公司有关人员交谈中得知,供应商是当地人,基本上属强卖性质,但公司要求必须提供缴交育林基金专用票据才能结算货款。作为提供货源的供应商,必须

3、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缴交育林基金才能取得专用票据。一般情况下,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开出的缴交育林基金专用票据都是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征,为什么会存在每批次的缴交金额比应缴数都要大现象呢?该供应商缴交育林基金专用票据从何而来?审计人员决定从票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突破。 2.深挖细查现“原形” 。 审计人员对该公司购买的松圆木、毛竹所附育林基金缴交票据进行仔细核查,发现湖南省某基层检查站的印章,分别在湖南省和江西省印制的育林基金专用票据上出现的怪现象。针对这一细枝末节的线索,审计组高度重视,初步分析,印章和票据来源可能有问题。 为进一步收集线索,审计组将审计重点确定为验证印章所在单位。按照确定的方向,两张连号

4、的“江西省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 A 票”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怀疑。其中一张 0308918 号,盖有“高安市某木材检查站财务专用章”圆章,该票据中所缴育林基金金额大小写不相符;另一张为 0308917 号,盖有模糊不清的“两金一费”方章。 “两金”中的“更改资金”收费项目早已取消,不存在“两金”之说,制假嫌疑明显。从蛛丝马迹中找到了真凭实据之后,审计人员十分欣慰,立即将这两张涉案票据复印,次日即到高安市林业局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这两张票据的号码,在高安市以及宜春市范围内均未发放使用,所盖某检查站印章与单位提供的原章比对有差异。 “两金一费”方章,在高安市从未使用过。审计组认为,木竹经销商有伪造公章

5、、专用票据,偷逃育林基金嫌疑,并及时将情况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由于销售方是个体户,审计手段有限,难以进一步查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3.利欲熏心受严惩。 经过审计人员和公安机关协同行动,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专用票据犯罪案件终于现出原形。原来,嫌疑人沈某在经营竹木时,必须向被审计的该煤炭企业提供“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才能结到圆木货款,而其所提供的松圆木无该种法定票据。于是,沈某利欲熏心,动起了歪脑筋,想伪造假印章、假票据,结取货款。经高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查明嫌疑人沈某购买伪造假印章三枚,假“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三本,自 2010 年 12 月

6、26 日至 2011 年 10 月 25 日使用三枚假印章和七张假专用票据,偷逃育林基金 18 855 元。公安机关收缴了沈某的假印章和未使用的假专用票据,为国家挽回了可能造成的重大基金损失。犯罪嫌疑人沈某已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起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审计启示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和票据,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有严格的管理办法。伪造印章、票据或使用伪造的印章、票据,都属于违法行为。打击伪造印章、票据或使用伪造的印章、票据行为,通常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不过,审计人员的“火眼金睛” ,也可以让假印章、假票据现出原形。这个案例启示我们: 1.遇事冷静思考。实施方案要求审计人员对

7、公司购买松圆木、毛竹是否存在漏缴育林基金问题进行审计。审计中,不但没发现漏缴,反而是多缴。碰到这种现象,审计人员一开始心里很烦燥,感觉有点迷茫。但经过认真分析,静下心来思考,认为多缴育林基金于理不合。但供应商又必须提供缴交育林基金专用票据才能结算货款。有的个体私营企业只要求价格便宜,不要求提供缴交育林基金票据,供应商自然会有多余的票据,但也不可能多得离奇,应从票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突破。按照这个思路,在票据中找到了蛛丝马迹,挖出了犯罪嫌疑人。这就启示着我们审计人员遇到问题要冷静思考,多问个“为什么” ,才能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2.转变审计观念。传统的审计观念中审计人员注意力比较多集中在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有无贪污、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对缴交基金的专用票据的真假较少涉及,对公安机关打击的假印章更不会去关注。要转变审计观念,发挥审计查错纠弊、去伪存真的作用。 3.做足审前“功课” 。审计工作者要分清假印章、假票据,揭露其“障眼法”背后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做足审前“功课” ,在审计每一家单位之前,应该详细了解其业务性质、分析业务范围及业务审批流程,才可能真正做到“火眼金睛” ,让假印章、假票据无处藏身,现出“原形”。 (作者单位:高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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