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国内品牌的海外维权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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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国内品牌的海外维权问题1. 引言 据资料显示,目前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了许多新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正在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得到了加强;保护方式出现新的发展;保护期限延长。与此同时,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持续活跃,使得知识产权贸易和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这个趋势变得更加明显。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使各个国家都认识到一个国家经济的振兴和发展,不单单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金融资本的多少,而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对知识成果的应用和保护程度。因此,各国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并力图阻止外来

2、冲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实力得到了较大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竞争。瞬息万变的国际贸易形势给正在走向世界的中国品牌带来了机遇,但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及严格的考验。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我国企业在取得不俗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其他国家构筑的层层壁垒和跨国公司的直接挑战。跨国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常常举起专利大棒,屡屡引发专利争端,而我国企业由于经济实力、技术实力以及经验不足,在面对此类争端时,往往被动挨打,损失惨重。同时,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造成全球流动性紧缺,各国贸易条件普遍恶化,一些国家的汇率出现剧烈的波动,又增加了世界贸易的不确定性。世界范围内经济和贸

3、易都出现大幅下滑,全球各国对外直接投资金额大幅减少,就业压力增大,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在此背景下,世界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提高关税、滥用救济措施、技术贸易壁垒等各种贸易保护措施日益增多。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地位的提高,中国遭遇贸易摩擦的数量也随之增多。 随着矛盾的日益增加,对国内品牌的海外维权的关注也越来越高。目前关于国内品牌海外维权研究多从应对策略方面展开,研究重点集中于消极维权方面,如应付侵权指控,主要解决的是如何防守的问题,而对于企业如何保护好在国外正当的知识产权权利(积极维权)和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到海外发展还没有形成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如若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国内品牌的海外维权问

4、题,其必将成为中国品牌国际化道路上的强大阻力。 本文通过对奥康六年抗辩欧盟反倾销和我国中文在线公司诉讼苹果公司侵权两个现实案例的观察分析,从现实的环境、人员和观念三个角度出发,探寻我国品牌海外维权艰难的现实原因,为维权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及对策上的帮助;并就所分析的原因针对性地提供建议。 希望本报告能够为相关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在今后的专利海外维权中扭转不利局面。 2. 典型事件 1:奥康在欧胜诉反倾销案,本土品牌冲破贸易壁垒 长久以来,中国外贸出口企业从来都没有摆脱国外对华反倾销这个痼疾,劳动密集型的出口企业受其困扰尤为严重。从 2006 年 10 月 7 日,欧盟正式启动对原产于中国的皮鞋产品

5、实施征收为期 2 年的 16.5%的反倾销税,到 2009 年 12 月 22 日欧盟部长理事会议上通过表决,对中国和越南出产的皮鞋所征反倾销税再延长 15 个月,欧盟一次次将利剑刺向中国鞋企,而中国鞋企迈向海外的每一步,无不充满对抗欧盟反倾销的艰辛。2.1 事件概述 2006 年 10 月 25 日,在距离欧盟决定正式对原产于中国的皮鞋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不到 20 天的时间内,中国最大民营鞋企奥康集团第一个“站”出来,正式聘请律师对欧盟提起鞋类产品反倾销诉讼。当时,受制于经验的缺乏和高昂的律师费,很多企业在遭遇国外反倾销的时候,都选择了默认回避。2012 年 11 月 15 日,欧盟高等法院下

6、达判决书,宣告我国知名鞋企奥康赢得了抗辩欧盟反倾销的胜利。从起诉欧盟到获得最终胜诉,奥康鞋业走过了长达 6 年的马拉松式的维权之路。 2.2 事件起因 上世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中国制造”的大宗产品之一,皮鞋开始逐步向欧盟各国销售,每年的销量逐步增加。到了上世纪 90 年代初,部分欧洲国家相互联盟,以保护本国鞋业产业、维护价格之名,发起限制中国鞋业进入欧洲的“壁垒行动” ,对中国皮鞋实行“进口配额”限制。 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中国对外贸易额的大幅增长,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技术壁垒等变化多端的贸易摩擦也相伴而生。2005 年,欧盟调整策略,发起对中国皮鞋反倾销立案调查。2006 年

7、 10 月欧盟正式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征收 16.5%的反倾销税。 据统计,20062008 年,中国出口欧洲的皮鞋销售总额下滑 20%,直接导致 2 万人失业。自 2006 年欧盟启动反倾销税后,温州鞋企代表性企业奥康集团的出口增速急剧下降,从原先 30%的递增速度降至 10%20%。作为国内最大民营制鞋企业,奥康不甘默认欧盟不平等的贸易举措。极力主张用法律的手段维护中国鞋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合法权益,积极寻求和争取在 WTO 规则下中国鞋业应有的市场地位和利益。2006 年 10 月25 日,在距离欧盟决定正式对原产于中国的皮鞋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不到20 天的时间内,企奥康集团第一个“站”出来,正

8、式聘请律师对欧盟提起鞋类产品反倾销诉讼。 2.3 事件经过 耗时 6 年,在 5 家上诉鞋企一审败诉、其中 4 家放弃之后,依然单枪匹马打赢官司。面对欧盟对华采取的不平等反倾销贸易举措,中国最大民营制鞋企业奥康,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中国产业的合法权益,书写了中国鞋企抗辩欧盟反倾销成功第一案。 (1)初次交锋底气虚 2006 年 5 月 18 日,欧盟在重庆璧山中国西部鞋都举行欧盟反倾销“六方会谈” 。中国 WTO 研究会会长周世俭、奥康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王振滔、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官员、西班牙驻中国使馆商务处官员、瑞典一家著名制鞋公司亚洲区负责人等就欧盟反倾销发表了看法。王振滔联合百家鞋企代表

9、发表了中国第一个抗议欧盟鞋类反倾销宣言重庆宣言 。 2006 年 5 月 20 日,奥康派出全权代表参加由商务部支持、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组织的“抗辩团” ,赴欧盟出席 5 月 22 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对华鞋产品反倾销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奥康陈词抗辩,抗议欧盟对中国鞋做出不公正的反倾销裁决。 2006 年 6 月 15 日,奥康董事长王振滔应欧盟鞋业联合会主席卡尔沃的邀请,以中国制鞋企业唯一代表的身份,出席在西班牙阿里肯特举办的西班牙鞋业论坛并做专题演讲,以 WTO 规则为武器,抵制欧盟反倾销。 在这场中欧两股力量的较劲中,一些中方鞋业看到大势不吉,开始打退堂鼓。当初,欧盟发起对中国皮

10、鞋反倾销立案调查之时,曾有 1000 多家企业积极应对欧盟调查。第一轮调查过后,绝大部分企业悲观退出应对,到后来只剩 30 多家企业。 (2)再次交锋遭打击 2006 年 10 月中旬,是中国企业 “最后的抉择”:要不要向欧盟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0 月 23 日,奥康义无反顾,正式决定聘请中国“反倾销第一律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贸易与 WTO 法业务组负责人蒲凌尘律师向欧盟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征收 16.5%的反倾销税的法规不符合欧盟的相关法律。 随后,温州、广东、福建三地的泰马、南海金履、万邦、新生港元等 4 家企业跟进,宣布共同上诉。同年 12 月底,奥康等

11、5 家中国鞋业联合递交起诉书,状告欧盟理事会征收原产于中国皮鞋为期 2 年 16.5%的反倾销税。 与此同时,2006 年底,由于中国鞋企积极抗辩欧盟反倾销,欧盟执委会公布贸易救济工具绿皮书,并主动邀请中方对绿皮书进行评论。之后,中国商务部曾先后组织召开了“欧盟贸易救济工具绿皮书评论座谈会”和“中欧贸易官员贸易救济工具问题研讨会” ,积极促成中欧双方关于欧盟贸易救济措施问题开展对话。 然而,中国鞋企的奋起应诉与抗辩还是没能阻止欧盟反倾销大棒。原本到 2008 年 10 月此项反倾销措施就应到期终止,但是欧盟不顾大部分成员国的反对,决定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展开“期满复审” 。2009 年 12 月

12、,欧盟部长理事会议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做出复审决定,对中国皮鞋的反倾销措施再延长 15 个月,即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祸不单行。在法律官司领域,2010 年 3 月,欧盟初级法院驳回奥康等中国 5 家鞋企的诉讼请求,宣布中国鞋企一审败诉。 (3)终获胜利维权益 一审败诉打掉了 4 家上诉鞋企继续司法诉讼的信心,已经成为“孤家寡人”的奥康孤军奋战,决定上诉至欧盟高等法院“打”二审。 2010 年 4 月 8 日,中国商务部上诉世贸组织,请求 WTO 成立专家组,协调解决这场由欧盟发起的不公正的国际贸易争端。 但是,温州泰马、广东南海金履等 4 家鞋企被一审败诉打掉了信心,悲观认

13、为二审胜诉无望而宣布退出司法诉讼抗争。 2011 年 3 月 31 日是欧盟延长反倾销措施的到期日,欧盟打完“最后一发子弹” 。由此,欧盟宣布从当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取消对中国皮鞋征收 16.5%的高额反倾销税。这一维持了近 5 年之久的不合理贸易保护措施终于“寿终正寝” 。 2.4 事件结果 欧盟在行政措施上虽是单方终止了制裁措施,但未解决反倾销的法律官司问题。奥康坚持不懈,在欧盟高等法院继续进行多轮申辩,向终审求胜“冲刺” 。经过奥康和国内、外两个律师团的积极努力,欧盟高等法院最终在 2012 年 11 月 15 日正式下达判决书,终裁奥康胜诉。 2.5 后续发展 温州海关发布的数据

14、显示, 2011 年第二季度,温州对欧盟出口皮鞋5696 万双,同比增长 10.16% ;交易额 3.56 亿美金,同比增长 35.26%。温州皮鞋知名企业奥康集团国际业务部经理江兴华说, “如果不是我们有意克制 ,全年出口量将比往年上升 l 倍以上。 ” 各方信息表明,在 2011 年 3 月底欧盟对华出口鞋反倾销终止后,温州鞋企正以更加冷静的头脑和更加成熟、理性的姿态重返欧盟市场。 2.6 事件点评 在这长达 6 年的抗辩之路中,不仅让世界看到了中国民营企业的自信与担当,更为重要的是它为日渐走向国际的广大中国民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与经济纠纷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经验与借鉴。 中国皮革协会副会长、奥

15、康公司董事长王振滔认为,尽管地区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制度差异带来偏见等客观因素对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产生一定阻力,但是必须承认的是中国出口商品在质量与科技含量上仍然一定程度地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摆脱反倾销大棒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并提出中国企业一定要走出互相杀价、无序竞争的低区。 此外,全程担任奥康法律诉讼的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贸易与 WTO 法业务组负责人蒲凌尘律师分析指出,中国的企业与西方的企业有一个明显的区别:西方企业的经营理念是法律先行,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商业模式,开展商业经营和竞争;而中国的企业往往是商业为先,等出了问题、遇到麻烦后再找法律“救火” 。他认为,

16、中国企业要向西方企业学习,把竞争程序调过来,必须两脑并用,左脑转动商业模式和竞争战略,右脑转动法律法规意识。 3. 典型事件 2:中文在线胜诉苹果公司,品牌建设谨防著作侵权。 增强维权意识,是维护品牌合法权益的一道屏障。相比以往,在网络信息时代,维护著作人的版权会更加困难。中文在线胜诉苹果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对网络信息版权的重视做出了贡献,同时也提升了企业品牌形象。 3.1 事件概述 由于北京苹果公司提供的软件在苹果在线商店下载的产品,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应用,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权等著作权合法权益。2012 年 12 月 27 日,中文在线起诉苹果公司侵权一案最终宣判

17、,法院判决苹果公司停止对涉嫌侵害中文在线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权侵权行为,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人民币 60 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5000 元。 3.2 事件起因 2009 年中文在线公司发现在北京苹果公司经营的网站上下载并安装iTunes 软件后,即可通过该软件访问苹果公司经营的苹果在线商店(App Store)并购买、下载含有涉诉作品的应用程序,用以在苹果公司的 iPad和 iPhone 产品上进行阅读。苹果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诉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因此,中文在线公司对北京苹果公司提起诉状。 3.3 事件经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8、2012 年 1 月 4 日受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苹果公司) 、苹果公司及第三人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艾通思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侵权案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宣判。 (1)主动出击维权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2 年 1 月 4 日受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苹果公司) 、苹果公司及第三人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艾通思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文在线公司起诉称

19、:中文在线公司经著名作家二月河、海岩、周梅森及巴金之继承人李小棠、李小林等人的授权,在全球范围内对小说康熙大帝等 16 部作品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诉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权等合法权益。 中文在线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 876 000 元(总字数 9752 千字500 元/千字)及合理支出 10 212.5 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2)再次庭审立场清 2012 年 12 月 5 日,再次开庭审理。北京苹果公司和苹果公司共同答辩称:苹果公司是

20、一家经营硬件为主的美国企业,其产品主要为iPhone、iPad 等多媒体通讯设备,涉案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并非由其经营,而是由其关联公司即注册成立于卢森堡大公国的艾通思公司(ITunes S.A.R.L)经营和管理,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并非由其实施,也并不存在帮助侵权的情况,苹果公司不是本案的适合被告,原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的经营者在收到有效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删除了涉案程序,涉案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作为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并没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与侵权应用程序开发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作为综合性的网络服务平台 App store 的运营者,对 App store 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过 App store 网络服务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加以商业上的筛选和分销,并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可观的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 App store 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苹果公司未适当的履行其注意义务,故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被告及第三方均同意进行庭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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