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为哺乳拒上夜班被解聘,单位必须给予双倍赔偿等8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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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工为哺乳拒上夜班被解聘,单位必须给予双倍赔偿等 8 则饭店失火导致关门,新员工能获相应补偿吗? 小保: 今年 8 月初,我通过人才市场的招聘会,与一家饭店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我负责饭店大厅的接待工作,月工资 2000 元。一个礼拜后,该饭店意外发生火灾,损毁严重,被迫关闭。饭店老板随即提出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虽表示同意,但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却遭拒绝,理由为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无奈,且我上班仅数日,无权索要补偿。请问:饭店老板的说法对吗? 周建平 周建平: 饭店老板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你有权要求其支付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一款(二)规定:生产

2、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裁减人员。该法第四十六条(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虽然只工作一周余,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满六个月的(无论工作几日) ,都应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小 保 带薪年休假可否出卖和转让? 小 保: 我在一企业某生产岗位已经工作 20 年,算得上一个老职工了。我的门下最近又带了一个徒弟,徒弟姓张,某大学毕业,来我岗不足一年。最近他要和他身居外地的女朋友旅行结婚。按照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

3、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同时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就是晚婚的十五天婚假,显然也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为此他和我商量要我把我的十五天年休假转让给他,我不知是否可以? 石大力 石大力: 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劳动法对于带薪休假可否出卖、转让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带薪休假具有人身属性不可以出卖、转让。带薪年休假不可出卖,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4、 (国务院令第 514 号)第五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带薪休假期间上班,应加付报酬。带薪年休假不可转让,但休假工人可以替班。劳动法对替班没有具体规定,自己的工作一般应由自己来干,但经单位领导同意,根据企业内部的规定,休假工人,可以顶岗、替班。可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顶替别人的工作,完成被顶替人岗位上的工作,不算被顶替人误工,不给顶替人加班费。 小 保 员工因受排挤携经营信息“跳槽”也会惹来犯罪 小 保: 一年前,我女儿通过

5、自身的不懈努力,升任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后,由于我女儿得罪了公司新任领导,导致不仅处处受到排挤,而且常常受到百般刁难。为给公司一些“教训” ,加之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单位抛出了“橄榄枝” ,我女儿遂不顾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必须对其独有的客户资料、进货渠道、销售网络等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的条款,不但“改嫁”到另一家单位,还利用公司的经营信息开展经营活动,致使公司在短短的两个月便亏损 153 万余元。本来这只是生意场上的竞争,可近日我女儿却被法院判处刑罚。这是为什么? 樊玉婷 樊玉婷 你女儿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该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你女儿的行为是与之吻合的:一方面,你女儿侵犯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司独有的客户资料、进货渠道、销售网络等经营信息无疑当属其列。就商业秘密, 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劳动合同法中均有着相应的保护性规定,这也就决定了你女儿的擅自之举,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利,也侵犯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另一方面,你女儿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7、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在你女儿与公司就商业秘密有着明确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即使你女儿因领导更换感到不顺心,完全可以在遵守保密事项的前提下辞职,而无权出于报复,将本属于公司的经营信息,用到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即属于第三种情形。再一方面,你女儿已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你女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达 153 余万元,明显当属其列。 小 保 午休因事外出归途遇车祸,构成工伤吗? 小 保

8、: 我是某饮料厂干清洗女工。2012 年 4 月初的一天中午,我因事与同学约会,饭后返回的路上,匆忙间我直接跨越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被田某驾驶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撞倒,当即不省人事,后经路人报警,我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被确认为右侧少量气胸,右肋骨骨折,住院治疗52 天。病情稳定后经医疗事故鉴定,被定为八级伤残。 2012 年 8 月初,我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社保局认为,我所在单位供应免费午餐,我午休期间去会同学,并非是正常上下班,而且事发地的行走路线也并非我平日里由其家到单位的正常路线,既然不是正常的上下班、又不是正常的上下班路线,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理所当然

9、不应认定为工伤。他们的说法对吗?我的情况可否认定为工伤? 韩小溪 韩小溪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何为“上下班途中”法律没有具体的解释。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上下班途中”应当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职工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如果以此为认定标准,你发生事故的地段与其租住房屋(固定)住所到工作单位的路线不在同一方向,那么则不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不属于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上下班途中,并无居住地址与单位地址“通常经过路径”的限制

10、性要求。只要是基于日常生活中的合理需要,其上下班的行途中,均应视为“上下班途中” 。 你之所以认定为工伤,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法律依据。一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并无居住地址与单位地址“通常经过路径”的限制性要求。既然没有这种“限制性要求” ,那么任何对该法律做扩大解释和运用都应是无权、无效的;既然法律对“上下班途中”的要求是原则性的,那么,只要是基于日常生活中的合理需要(但应注意不能做无限延长、延伸理解) ,其上下班的行途中,均应视为“上下班途中” 。二是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与本意出发,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11、,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这一立法本意,不宜对“上下班途中”做出过于呆板、机械、教条式的理解,而应充分考虑劳动者为了合理的生活需要,做出即客观又公平、公正理解,以充分体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 小 保 申请工伤认定无门我该咋办? 小 保: 我是一个外省来打工的农民工。在一建筑公司上班用角磨机按锯片切塑钢窗户时,因塑钢窗内有钢片,锯片跑出槽外,切掉了我的中指头和拇指头、切伤了无名指。事后用人单位送我上医院,给我支付了药费。伤好后我继续上班,最近突然将我辞退。以前用人单位没给我申请工伤,我去申请工伤认定,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接待人员不予受理,让我回老家处理。可他

12、们不给处理,却不给出“不予受理”的文书,我该怎么办? 农 声 农 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1 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 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13、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接待人员不予受理,让你回老家不给处理,却不给出不予受理的文书,是违法的。就此你可以到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主管机关劳动局、上级机关县政府投诉,也可以以其不作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以当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小 保 女工为哺乳拒上夜班被解聘,单位必须给予双倍赔偿 小 保: 我所在公司由于生产紧张,决定改变原来的“一班制” 生产方式,将员工分成白班和夜班“连轴转” ,实现“人休机器不休” 。而我由于生下孩子不过半年,每天晚上不仅需要哺乳而且还得照顾孩子,遂没有按照公司要求上夜班。公司因而以我不服从安排,并因脱岗已导致生产损失为由,不顾我已有两年工龄,于近日口头要我立马走人且拒绝给予任何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曹琴敏 曹琴敏: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有权拒绝上夜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

15、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 ”你生完孩子不过半年无疑当属其列,自然也就应当享受相关待遇。其次,公司的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16、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即是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劳动者具有所列三种情形之一。而公司只是采取口头方式,时间上也是“立马走人” ,你拒绝上夜班亦不在三种情形之列。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该法四十七条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即如果公司我行我素,你则

17、有权另行向其索要 4 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小 保 雇员肇事领刑,雇主应否承担其服刑期间的工资? 小 保: 一年前,张某开了一家配货公司,雇佣王某等多名司机,开车去各地送货。司机小王因车上没有安装导航仪,行前又没有熟悉路线图。高速公路上开过要去市县的出口,发现时急忙停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回转中,车身与一疾驶的轿车头部相撞,造成了轿车车毁人亡的后果。货车车身损害,人无大碍。事后交管部门认定货车承担主要责任,司机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配货公司承担了轿车司机的死亡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和轿车的损失数十万。没想到,王某刑满释放,最近竟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18、任”来配货公司讨要服刑期间的工资。并称,公司不给就去起诉。请问法院能支持他的请求吗? 天 小 天 小: 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05 号)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19、(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王某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是违法的是有重大过失的,其因此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雇员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配货公司不但不应承担他的工资损失,而且可以向其追偿已支付的轿车司机的死亡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和轿车的损失。 小 保 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了,还得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吗? 小 保: 钱某是一名食品学院酿酒系的硕士生,毕业后来到一街道办事处工作。某国酒厂知道钱的学历后,把钱某挖到了该厂技术开发部工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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