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内部市场下的知识产权与竞争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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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内部市场下的知识产权与竞争保护摘 要:在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交叉研究领域一直以来都以传统的欧盟法竞争法为主线,事实上,在欧盟内部市场框架下欧盟竞争法还包括实现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四大自由原则。随着欧盟一体化的推进,防止内部市场建设被限制竞争所扭曲逐步成为欧盟法院在审理相关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欧盟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扩张也愈来愈明显。本文基于欧盟法院的相关判例,对涉及到欧盟内部市场的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及价值追求进行探究,为我国在深化改革转型期如何协调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保护竞争提供助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竞争法;欧盟内部市场;利益平衡;欧盟法院判例 知识产权在

2、形式、微观和静态上表现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在本质、宏观和动态上体现为对竞争的促进。1 竞争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的一类法律制度的统称。一方面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另一方面两者之间又为促进竞争而相互依赖。 欧盟运行条约第 26 条之第 1 段和第 2 段指出, “欧盟应当采取措施来实现建立或者确保内部市场功能的目标,内部市场应当包括没有内部障碍的货物、人员、服务及资本自由流动” 。随后第 27 号议定书:关于内部市场与竞争指出,欧盟内部市场应当包括保护竞争免于被扭曲的系统。该议定书以欧盟基本法的形式赋予了内部市场系统统筹调控欧盟内部市场竞争的职能,是对传统

3、竞争法领域的扩张和推进。 本文从欧盟内部市场整体框架出发,拟从更加全面的视角探究欧盟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及欧盟法院在审判中对法益的平衡原则。一、欧盟传统竞争法 自 20 世纪 50 年代伴随欧洲一体化进程诞生以来,欧盟竞争法(competition law)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法之一。欧盟竞争法的执法状况及其措施、方式,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市场监管,尤其是反垄断的理念、模式、方法及方向等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禁止限制性商业做法 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 101 条规定,限制性商业做法 2 是指凡是影响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以阻碍、限制过破坏共同市场内部竞争的产生或产生此项结果的一

4、切企业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和联合一致的行为。 如果企业间的协议或企业联合一致的做法,能够使消费者分享因此而产生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技术进步,或者参与企业所受限制仅在为实现上述经济、社会利益所必须的范围之内,则这种限制做法则是被允许的。 (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欧盟运行条约第 102 条规定,一个或几个企业在共同市场或共同市场中滥用控制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可能损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则这种滥用与共同市场相抵触,应予以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企业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市场优势地位;二是其实施了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三是该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正常贸易。 (三)严

5、格审查企业合并 1989 年 12 月,欧共体理事会为解决日益严重的企业合并问题,专门颁布了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单行法规,即关于控制企业间集中行为的 4096/ 89 法规 。其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欧共体内的以及合并后在全球的经营额,合并程序以及企业合并后总的市场占有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除此之外, 欧盟运行条约第 106 条和第 107 条分别规定了“禁止滥用公共企业特权”以及“禁止破坏竞争的国家援助”等保护统一内部市场的其他要求,对于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保护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欧盟内部市场下的竞争法 欧盟内部市场下竞争保护与传统的狭义的竞争法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内部市场范畴下其扩大了对

6、自由竞争的保护范围, “对竞争的限制或者阻碍”有着更加宽泛的定义不仅指竞争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还包括其他阻碍内部自由市场建立的行为,核心是保护欧盟内部市场的四大自由,货物自由、人员自由、服务自由和资本自由。 欧盟竞争立法的目的,是要保护竞争,保护市场,进而最终保护消费者。欧盟从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立统一的内部市场,即将各国市场逐步变成超国界的完全竞争的市场,排除因国界等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商品、经济、人员、劳务和资本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 三、欧盟内部市场下的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 在欧盟内部市场框架下,对充分竞争的保护是原则,对所涉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例外,这种例外是建立在保护“强制性需

7、求”3 基础上的。欧盟委员会在许多场合一再重申,欧盟竞争法的关键是保护竞争格局而不是保护竞争者,无法向消费者提供更加物美价廉的竞争者只能淘汰出局。下文将结合欧盟法院判例探究欧盟在发展内部市场的同时如何协调保护充分、自由、公平的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知识产权保护 欧盟运行条约第 102 条规定,一个或几个企业在共同市场或共同市场的重要部分滥用控制市场的地位,如果可能损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则这种滥用与共同市场相抵触,应予以禁止。欧盟法院在 Magill4案中探讨了欧盟内部市场下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Magill 以“玛吉尔电视指南

8、”为名出版了一个周刊,预告在爱尔兰可以收视的所有电视节目,根据爱尔兰法和英国法,这种周期性的节目预告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当玛吉尔电视指南预告了电视节目之后,RTE、ITV 和 BBC 三家电视台就以玛吉尔公司侵犯了它们的著作权为由向爱尔兰法院起诉,法院以保护著作权为由禁止玛吉尔公司出版其电视指南。玛吉尔于 1986 年 4 月向欧共体委员会提出申诉。欧盟委员会 1988 年 12 月的裁决指出,RTE 等三家电视台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 86 条(现第 102 条) 。法院判定上述电视台应当向第三方提供每周电视节目预告,并允许第三方复制它们的电视节目单,但可以收

9、取合理的报酬。 欧盟法院首先确认这三家电视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而认定其行为构成滥用:爱尔兰市场上并没有每周电视节目预告的相似替代产品,而这三家电视台在自己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却凭借其著作权阻止其他预告电视节目的刊物,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构成了滥用行为;其次,这三家电视台拒绝向玛吉尔公司提供电视节目预告刊物所需信息,将其在电视广播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扩大到电视节目预告市场上。 在处理知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竞争的利益平衡中,欧盟法院倾向于站在消费者一边,2005 年的阿斯利康公司诉欧盟委员会一案进一步推进了欧盟运行条约第 102 条在知识产权领域扩大适用。 (二)货物流通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 欧

10、盟运行条约第 34 条、第 35 条和第 36 条涉及知识产权产品(商品)的自由流动,与版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有关。欧盟法院在 Sterling 诉 Centrafarm5 案中对货物流通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利益平衡。 原告 Sterling 在荷兰和英国同时拥有一项药品专利,并分别在两个国家与被许可人签订了许可协议,同意其分别在两国销售带有该专利的药品。被告 Centrafarm 公司在英国购得该药品将其进口到荷兰销售,原告 Sterling 认为被告侵犯其专利权,属于专利权的平行进口 6。 根据欧盟运行条约根据第 34 条、第 35 条规定,禁止成员国之间采取对进出口货物

11、的数量限制和与其具有相同效果的一切措施。第 36条则对上述限制做出了例外规定,只有在基于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方面等方面的原因;基于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方面的原因;保护工商业产权方面的原因这些特定情形下,成员国才可以采取禁止或限制商品进出口的措施。 保护特定的专利在成员国中的实施属于基于保护工商业产权的例外。按照法院的解释, “特定的专利权实施”指的是“专利权人获得的独占实施权,即通过自己实施或以许可协议的方式许可其他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并将相关产品投入市场获取收益;同时专利权人还享有阻止他人侵犯其专利的权利” 。当相关专利产品已由专利权人自己或者经其同意合法投入市场后,则应

12、符合共同市场(内部市场)的贸易原则,不能再限制其在内部市场范围内自由流动,因为专利权人已经将其权利用尽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能以被告行为属于平行进口侵犯其专利权而组织被告的进口行为。 通过此案,欧盟法院确立了“专利权在欧盟内部市场范围内权利用尽原则” ,即专利商品在首次投入成员国市场后专利权即在欧盟内部市场范围内用尽而不再受进一步的保护。 (三)服务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 欧盟运行条约第 56 条涉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自由保护。欧盟法院在 2011 年 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案 7 进一步巩固了保护内部市场竞争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扩大适用原则。 凯

13、伦.墨菲在英国朴茨茅斯的自家酒馆通过向英国天空广播公司取得授权现场直播英超联盟的比赛。2006 年开始其购买了从希腊进口的解码器并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国外的卫星转播服务。而英超联盟对广播公司的转播授权是以地域为限制的,当其发现英国当地的酒馆开始使用国外广播服务时便将他们连同希腊解码器供应商一同告上法庭,声称其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当地酒馆和解码器供应商辩称,限制使用国外解码器与欧盟运行条约所规定的保护内部市场下的贸易和服务自由相悖,违反了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欧盟法院认为,签订排他性的协议来授权广播本身并不违反竞争法,但是英超联盟不应当禁止用户通过使用国外的广播服务及解码器来收看现场直播。这意味着通过

14、签订排他性的协议禁止在其他国家进行直播违反了欧盟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知识产权对广播服务进行限制超出了对权利所有人所应有的保护。而成员国国内立法若禁止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外广播解码器来限制使用国外广播服务则违反了欧盟运行条约第 56 条所规定的“禁止限制内部市场的服务自由” 。 尽管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排他性广播协议本身具有合法性,但因其阻碍了共同市场下的服务自由和充分竞争,最后仍然被欧盟法院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规定。上述判决毫无疑问向我们进一步传递出欧盟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扩张,在平衡相关利益保护的时候,欧盟法院更加倾向于对防止内部市场被扭曲的竞争的保护。 四、结论 欧盟自成立以来,一直都致

15、力于构建统一的内部市场,在消除内部壁垒、减少内部贸易的成本支出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进行了重要的改革和推进,在保护内部市场建设免于被扭曲方面尤为重视。与此同时,欧盟又是一个发达的共同体,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走在世界前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内部市场下竞争的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显得尤为复杂。在维护自由贸易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在冲突中,欧盟法院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优先考虑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是否受到实质伤害;同时又明确这种优先必须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理由,不能假借保护知识产权之名来实施妨碍自由贸易,阻碍商品流通之实。欧盟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向社会展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即,在保障

16、知识产权所有人基本权益的基础上,重点保护欧盟内部市场下的自由竞争。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相当不完善,适当地将欧盟内部市场下的知识产权与竞争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吸收引进,有益于协调好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大环境下继续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公平、充分的竞争之间的关系,进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先林:竞争法视野的知识产权问题论纲 ,载中国法学2009 年第 4 期。 2冯小青: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平衡与协调 ,载河北法学2008 年第 7 期。 3 Magill Case(I

17、ndependent Television Publication Ltd and others v.Commission) , ECJ case T-68/89, (Aug. 27,1989) 。 4Sterling case(Sterling v. Centrafarm) , ECJ case 15/74, (Oct. 31,1974) 。 5Joined cases C-403/08 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Ltd and others v QC Leisure and others and C-429/08 Karen Murphy v

18、Media Protection Services Ltd, ECJ case C-403/08,C-429/08, (Oct.4. 2011) 。 6李华,赵洋,王卓亚:维护自由贸易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在冲突和司法考量之进路 ,载河北法学2005 年第 10 期。 注解: 王先林:竞争法视野的知识产权问题论纲 ,载中国法学2009 年第 4 期。 限制性商业做法即指,签署口头或者书面垄断协议或商业共谋行为。 强制性需求(Mandatory requirements)最早出现在欧盟法院判例 Cassis de Dijion 中,指的是涉及公共利益相关的行政需要。 Case(Independe

19、nt Television Publication Ltd and others v.Commission) , ECJ case T-68/89, (Aug. 27,1989). Sterling case(Sterling v. Centrafarm) , ECJ case 15/74, (Oct. 31,1974).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 Joined cases C-403/08 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Ltd and others v QC Leisure and others and C-429/08 Karen Murphy v Media Protection Services Ltd, ECJ case C-403/08,C-429/08, (Oct.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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