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股份合作制与家庭联产承包制对比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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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地股份合作制与家庭联产承包制对比分析通过收集阅读大量文献,笔者发现,相关学者们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研究大多是从经验主义出发,或是通过一些实地调研和访谈从而总结出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的一些经验,提出农村股份制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所需的条件、原则、及完善的对策建议。当然这些是很必要的,然而研究中往往缺乏成熟的科学的理论框架做引导和支撑。鉴于此,笔者总结已有研究中的一些经验和不足,以科斯定理为理论支撑,对比分析了农地股份合作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 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和交易成本分析 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提出的经济学中的经典理论,科斯定理基本内容: (一)在交易费用

2、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显然,科斯定理的核心有两点,一是交易成本,二是产权制度。 根据科斯定理不难推出,在制度安排中,如果产权更为明晰,产权流动性更好,交易成本更低的话,会更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农地股份合作制与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对于产权的界定是否更为明晰,交易成本是否更低,以下我们将从这两方面对农地股份合作制和现行的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进行对比分析。 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分析 根据科斯定理产权明晰是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条件。而在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下,农地资产是无法对象化、具体化到个人,农村集体成员中的个体与村集体资产之间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而在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下,由于农地股份合作制采取了将农地股权进行量化并具体到人或户的办法,实现了农地产权的对象化、具体化,这在一定意义上使农村集体成员中的个体对集体的农地资产有了具象化的产权;农地股份合作公司或农地股份合作社,作为独立的财产法人主体,依法独立支配村集体农地等资产,对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并且根据农地股份合作公司或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章程,

4、规定农户入股后不能退股,这确保了农地股份合作公司或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正常运行,也保证了其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稳定性;专业的承包大户通过向农地股份合作公司或农地股份合作社招标投标竞价承包,获得了在承包期内农地的使用权,农地股份合作公司或农地股份合作社与承包户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合约关系,从而使现行的集体与承包户之间模糊的产权关系演变成农地股份合作公司或农地股份合作社与承包户之间较为清晰的产权关系。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与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的产权安排相比,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对于产权的界定显然更为明晰。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交易成本分析 根据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农地产权的转让、

5、交易会受到诸多的不当限制。首先,农地产权是无法自由流转进入市场的,而必须经过国家征用这一中间环节,转为国家建设用地才可以进入市场,这一环节的增加不但增加了交易费用,同时其公平性也值得考量。其次,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地转包中农民只能将无力耕种的土地在经集体同意的前提下自找对象、协商承包,对于无更多精力去转包自己的土地的农户只好将自己的土地撂荒,这使得农地资源产生很大的浪费。另外在更多情况下,为了能够进行规模经营,需要很多的农户同时转包自己的农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想实现规模经营的农业公司或者专业承包大户,必须得分别同这些农户协商谈判,使他们同时都将自己的农地转包给自己,这无疑也会产生

6、大量的交易费用,更麻烦的是,在这么多农户中,很难排除有些农户会由于种种原因而违约,如果出现违约现象,农业公司或专业的承包大户在做好了前期投资之后,不得不承受很大的损失。然而在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下,农地资产有专门的农地股份合作公司或农地股份合作社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虽然农地产权受当前法律的闲置依然无法自由流转进入市场,但是集体资产有了合作社或农地股份公司的经营可以减少资产闲置带来的资源浪费;同时,由于加入了二产或三产就业而无时间精力自己耕种的农户的农地也不会出现撂荒而导致农地资源的浪费;另外,在实习规模化经营过程中,想实现规模经营的农业公司或专业的承包大户也仅需同农业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社签

7、订转包协议或合同即可,而且根据农地股份合作公司或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章程,规定农户入股后不能退股,这也意味着避免了部分农户单方面违约的风险。由此可见,与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相比,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的交易成本相对更低。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界定更为明晰,一定程度上已经对象化、具体化到每个集体成员中的个体,而且交易成本相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更低,因此,仅从科斯定理的两个核心要素:产权界定和交易成本来对比分析农地股份合作制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的话,显然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更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能这也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农地股份合作制演化的重要原因。根据科斯定理,产权的明晰性以及交易成本的降低对于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意产权界定的明晰性并降低其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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