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论预防接种纠纷补偿法律问题摘要:随着免疫疫苗种类不断增多,预防接种纠纷不断涌现,有必要分析预防接种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为相关机构提供决策的依据,从而更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截至 2013 年 4 月 21日 16 时,全国共报告 102 例确诊病例,其中死亡 20 人,12 人康复,其余 70 人正在各定点医疗单位接受救治。传染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有必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以达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目的。预防接种工作不仅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也关系着国家公共卫生事业和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家免疫规划范围的扩大,纳入免疫规划范围的疫苗种类
2、不断增多,公民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预防接种补偿纠纷呈上升趋势,因此有必要对预防接种纠纷补偿纠纷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从而为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规范性问题提供决策依据。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提出预防接种补偿纠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详细分析。 2008 年 12 月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引发北京市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和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2009 年 1 月 1 日启用版) 的通知要求:预防乙肝疫苗,在基础免疫的基础上增加初中一年级 1 剂次接种,2009 年 1 月 1 日之后实施。 2009 年 3 月 11 日,北京某疾控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 )对某中学初一学生进行接种,赵某(女,13
3、 岁)亦属于被接种对象,疾控中心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受种者实施接种。该批次疫苗质量合格,运输、储存等符合要求。 2009 年 3 月 16 日,赵某出现不适并就诊。2009 年 12 月 2 日,疾控中心组织并启动专家组诊断,结论为:过敏性紫癜(皮肤型、腹型) ,本例紫癜与接种乙肝疫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属偶合反应。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该调查诊断结论由卫生行政机关盖章并出具给受种者。 赵某监护人不服诊断结论,因无法启动医学会鉴定程序,当地疾控中心和卫生行政机关又置之不理并拒绝予以补偿,赵某没有其他救济渠道的情况下,向疾控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以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并以疫苗生产企业
4、、疾控中心、卫生行政机关为被告提出民事诉讼,经法庭调查,作为接种者的疾控中心,其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批次疫苗合格。由于北京市两级医学会未建立疫苗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无法启动鉴定程序,至今该案未决。赵某共花费巨额费用,多次上访,无法解决。2008 年 7 月卫生部颁布并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2012 年 5 月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但仍无法进行医学会鉴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 2008 年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目前我国只有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制定了实施步骤,一般发生疑似异常反应病
5、例时,基层疾控中心向卫生行政机关汇报,并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若构成异常反应,由相关政府部门予以补偿;若不构成,原则上可申请医学会鉴定,但各地并未真正的贯彻和实施。 本案中,赵某具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特征,具有不可预见性,实施接种者、疫苗生产企业均有合法资质,疫苗产品质量合格,接种者未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要求,受种者接种后身体组织的器官、功能损害,疫苗接种各方均无过错。然而专家组诊断为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但赵某认为其符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获得国家补偿,在经过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诊断后,不服其调查诊断结论,却无法启动救济程序。 由此
6、看出,分析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预防接种纠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调查诊断程序不完善 调查诊断结论是预防接种纠纷最为核心程序之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成员未在调查诊断结论中署名,且不同意见未标注记载,接种者所在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在调查诊断结论上盖章,名义上系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并非由专家组作出。 二、当事人提起诉讼性质不明确 具体来说,发生疑似预防接种纠纷受种者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并未明确规定,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混乱,部分法院不给立案,有的法院以民事诉讼案件立案。 三、预防接种纠纷医学会鉴定程序不完善 各地并未真正建立相应鉴定专家数据库,各省级医学会实际上并未全部进行异常反应的鉴定工作。比如说北
7、京两级医学会至今仍无法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故鉴定。 四、预防接种纠纷未纳入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 预防接种纠纷当事人不服医学会鉴定,是否能通过司法讼诉方式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司法鉴定,并无法律规范。由于医学会与卫生行政机关、各大医院、疾控中心等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各种关系,造成当事人失去了对医学会信任,而司法鉴定机构独立于各大医院、卫生行政机关,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截止到至今,司法鉴定机构从未开展过预防接种纠纷司法鉴定。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预防接种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有必要建立并完善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异常反应从诊断、鉴定到处理的各个环节,以切
8、实保障异常反应得到及时处理和救济。有利于受种者迅速得到合理的补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注解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 “4 月 22 日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信息” 焦艳玲:预防接种纠纷的类型与责任承担 , 卫生与法 (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 年 6 月第 32 卷第 6 期总第 430 期,第 52 页。 陈颖、段洪媛:建立我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法律救济机制的思考 , 社科纵横 (理论版)2011 年 9 月,第 95 页。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焦艳玲,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法律救济制度探析” ,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5 年 12 月第 18 卷第 6 期,页 93-95。 尚鹏辉、梁晓峰:国内外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经济补偿 ,中国计划免疫2007 年 10 月第 13 卷第 5 期,第 49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