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排除合理怀疑” 对自侦案件证据收集的影响及对策摘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明确列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这对于我们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的证据收集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办案程序方面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自侦案件;证据收集 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原则最早产生于 1793 年美国新泽西州 State v.son 案的法院审判,发展至今,已为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所认可,成为其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我国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符合以下条件(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
2、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至此我国法律也明文确定了“排除合理怀疑”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一、 “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及在庭审中的意义 虽然英美法系早已确定“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但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未能给出一个准确定义,我国法律界亦是如此。现在英美法系主流的含义解释有以下四种:1、将排除合理怀疑解释为一种道德上的确信(moral certainty) ;2、将排除合理怀疑解释为较高的可能性(a high degree of probability) ;3、将合理怀疑解释为难以决定(hesitate to act) ;4、
3、用科学量化的比例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进行解释。 尽管关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定义或解释各有不同,但它们都有如下共同特征:1、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强调怀疑的合理与有据;2、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要求裁判者有理性与良知;3、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4、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无罪推定紧密相联。 从刑事诉讼构造的角度分析,控辩审三方在审判过程中,检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其主要职责在于通过示证、质证、辩论等活动帮助法官排除对被告人有罪的合理怀疑并最终形成对被告人有罪的内心确信,辩护方在诉讼中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其有权通过指出控方证明中的问题,针对指控进行辩
4、解和驳斥,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帮助法官发现指控中的合理怀疑。而法官则居中裁判,根据控辩双方的示证、质证、辩论等活动,不断形成合理怀疑与排除合理怀疑。 二、 “排除合理怀疑”对自侦案件证据收集的影响 “排除合理怀疑”引入刑事诉讼制度无疑对我们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证据收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证据收集的程序正当要求更高。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程序工具主义”的倾向,把法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理解成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也常以实现实体正义为最高目标,程序问题要么不在考虑范围之内,要么被视为细枝末节。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
5、证属实”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确立,改变了以往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裁判理念。这要求检察机关在勘察、搜捕、收集证据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制度、规范的规定,必须是依法、正当、合理的。 第二,证据锁链的证明程度要求更高。以往我国诉讼证明理论片面强调证明标准的客观性, “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过高,导致司法裁判无标准可依。实践中裁判法官往往只注重证据锁链的指向性证据,而会轻易忽视案件的排他性证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确立,要求检察机关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同时还要收集其他排他性证据,在证据证明方面往往要达到犯罪行为指向
6、性和排他性的相统一的标准。以前检察自侦部门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哪怕其中部分环节略有瑕疵,只要该有罪证据能够达到一定程度的证据锁链要求,法官依然可以裁判有罪。但在引入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之后,辩护方只要提出证据锁链的中的瑕疵部分能够合理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无罪的可能性,那法官就应该裁判无罪。这较之以往要求检察机关在证据采集方面达到的证明程度更高,须达到指向性和排他性的统一。 第三,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要求更高。 “毒树之果”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予以排除的争论由来已久,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之规定也是大相径庭。我国历来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国家,对于非法收集来的证据和以非法收集证据为线索再以
7、合法方式收集其他的证据,规定较为狭窄,导致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我国于 2010 年 7 月先后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进行规范。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界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排除时间和排除方式,明确了证据采集的合法性要求。这要求检察机关在侦查办案时注意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在注重收集结果的同时也要注意收集证据的程序性以及合法性材料,防止证据缺乏合法来源依据而导致证据被排除。这更加要求自侦部门执法办案的程序和实体相统一,改变以往只追求结果而忽视过程的执法办案模式。 三、自侦案件应
8、对“排除合理怀疑”的对策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排除合理性怀疑”以及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无疑是一个全新的挑战。结合贪污贿赂案件具有“涉案人员特殊,犯罪手段隐蔽,侦查手段限制多,案发滞后,证言多而物证书证较少”的特点,特提出以下几点应对建议: 1、审讯模式必须更加规范、言词证据收集必须更加严谨。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言词证据对于案件定性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体现的作用更加明显,而其收集过程的不透明性让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长期饱受质疑。2012 年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
9、件,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因此职务犯罪案件的审讯环节更加不能出现纰漏,特别是在审讯模式上必须更加小心谨慎,对没有放弃抵抗的犯罪嫌疑人,不能给其留有可以辩解遭到审讯人员“诱供、逼供”的借口,以防因言词证据收集过程中的瑕疵而被法院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更加注重执法办案流程的规范性。案件初查、立案、刑拘、逮捕、搜查、调取证据、司法鉴定等必须依法办案,不仅仅是法律文书的齐全,更是执法办案的规范。以电子数据为例,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发达,以文字、图形符号、字母、数字等形式存在于电子设备中的数据以其信息量大、内容丰富的优势,常常作为案件突破的重要
10、信息来源,但其也有容易被篡改、删除的特征,所以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严格按照电子数据检察技术工作流程来执行,如果不按照规定执行导致电子证据因取证不合法而被排除,这可能对案件的影响将是巨大乃至颠覆性的,所以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所有环节依法执行,环环相扣,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依法而行。 3、转变侦查模式、注意再生证据的收集。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少,查找难度大,特别是直接指向犯罪行为的物证、书证更是少之又少。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因此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可以适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将案件侦查重心前移、及时固定再生证据,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
11、转变,实现从“偏重依赖口供办案”向“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依法全面收集证据”转变。 4、进一步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制度规范、侦查技术、侦查装备等都是影响自侦案件侦破的重要客观因素,而对于案件突破最为关键的还是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的主观能力素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一方面为惩治职务犯罪需要,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一方面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了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在这一背景下,只有落实“人才强侦”的战略,通过提高自侦办案人员的技术性、专业性、规范性,才能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保障,做到案件证据收集的“排除合理怀疑” 。 (作者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注解: 该案中法官指示陪审团遵守(hum
12、ane rule)人道规则,如果对于被告人是否成立所指控的罪有合理怀疑就应当裁定其无罪 。 杨宇冠、孙军: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载证据科学 ,2011 年第 19 卷第 6 期。 杨宇冠、孙军: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载证据科学 ,2011 年第 19 卷第 6 期。 路梅:浅议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载法制与社会 ,2008 年第 11 期。 李玉华:刑事证明标准的新发展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 52 条及相关规定 ,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年第 1 期。 阮堂辉、高原:浅谈“毒树之果”理论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1 年 7 月第 8 卷第 7 期。 邹定华、蔡春生: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侦破职务犯罪案件若干对策研究 ,载反贪工作指导 ,2013 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