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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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探析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宅基地闲置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宅基地闲置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引发这一问题的诸多原因,包括整个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形成的历史、社会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闲置 宅基地是农民安生立命之所。我国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然而,目前我国宅基地闲置问题日益严重,长此以往,将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一、宅基地闲置问题现状分析 1、 “一户多宅”原因分析 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和预测作用。通过法律规定,人们可以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

2、的行为做出判断和决定。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长期占有,而一旦出租、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就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这种制度设计更像是一场利益权衡的博弈。尤其在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今天,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本身必然会导致一种“白占”心理的滋生。于是法律设计了“一户一宅”制度,以期实现社会公平。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户”作出明确规定,具体的评价标准是什么,以什么为依据,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概念不明晰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漏洞。同时,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实际在宅基地的申请过程中,村干部起了决定性作用, “人情宅基”

3、大量存在。基于上述原因以及继承等因素,一户多宅的现象普遍存在,虽然农村人口呈下降趋势,但宅基地的总量却逐年增加。 2、宅基地闲置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快,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购房,在村内需要规模化养殖或开小型企业的农户有的农民大多选择在村庄外围建造房屋,因为村庄外部空地面积大,与外界联系多,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村内住宅的空置。一方面,立法者为了保障农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利,用制度把宅基地置于法律的保护罩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一旦放弃将不复存在,在没有流转市场的立法前提下,导致所有有新宅基或者已经在城市购房的农民宁愿将原来的宅基闲置。另一方面,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没有使用期限,宅基地的

4、管理者也没有收回的法律依据,只能任凭其闲置。 3、宅基地闲置引发的问题 笔者发现,除去孤寡老人去世后的宅基地收归集体外,只要批准的宅基地即使闲置多年也无一收回。大量闲置的宅基地造成了土地这一宝贵资源的浪费,不符合民法上的物尽其用原则;废弃的房子无人管理,破旧不堪,造成了农村布局混乱,成为发展的阻力;另外,随着农村土地的日益紧张,必然会产生使用权的纠纷。 二、现阶段宅基地制度成因分析 1、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的原因分析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也决定着生产资料的分配制度,以及保障这种分配秩序的法律,从而决定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5、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正是所有制性质决定的,进而在此框架内制定法律规范。因此,宅基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是必然选择。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束缚受到了越来越强烈的冲击,面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出现诸多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借鉴国外私有化的土地制度,将土地流转市场完全放开。这种用私有制取代公有制的想法,虽然最能激发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土地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但即使简单从操作层面来看,必然会遇到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这种摧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想法显然是不切实际也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 2、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因分析 在各国宪法中,生存权都被作为公民最基本

6、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加以保障。从原始社会至今,土地一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人民依靠土地耕耘繁衍,进化发展,尤其是在寸土寸金、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土地更可以说是一种稀缺资源。在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衡量之间,法律选择了前者,用强制手段保障人民在土地上劳动和居住等基本的生存权利,符合公平原则。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成员共有,取得使用权必须具有集体成员资格,无偿取得,长期占有,所以宅基地带有一种社会保障功能。就目前我国的国情来说,人多地少是毋庸置疑的现状,农民还是弱势群体,一旦开禁,农民急于换取短期利益,开发商蜂拥而至,土地集中难以避免,随之而来的也许还有社会秩序紊乱,粮食大幅减产,农民流离失所,两极分化

7、愈加严重,加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暂不完善,农民连最基本的生存权都无法实现,这就完全背离了宅基地制度设计的初衷。正如孟勤国教授认为,农村宅基地制度对维护农业和农村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禁止农村宅基地交易,开禁与变相开禁不过是强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不具有正当性和公平性。 三、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设立宅基地的收回程序 通过立法,将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或者迁入城镇的不同情况导致的闲置的宅基地进行收回,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管理。设立一定的激励和惩罚措施,如对农户主动放弃合法申请的宅基地给予一定补偿。2、完善宅基地登记制度 首先,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部

8、门。应设立一个唯一登记机关,且“房地”证件合一;其次,严格落实对农民分户、立户的监督管理,加强户籍制度建设,防止部分农民骗取宅基地。 3、适当放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政策 现实情况表明,放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政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大势所趋,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要循序渐进,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4、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监督制度 建立全面的宅基地审批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不仅要对审批程序进行监督,也要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等各环节的情况进行监督,规范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纠正审批和使用中的违法现象。 参考文献: 1孟勤国.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J.法学评论,2005, (04). 2刘欢.对农村宅基地腾退机制设立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1, (10). 3胡传景.宅基地使用权入市思考J.理论探讨,201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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