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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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 WTO 之后,金融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不断创新和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和新的金融服务类型层出不穷。就金融消费者而言,他们当中的绝大部分人并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对于所购买的金融商品的情况一无所知,就更加谈不上对该金融商品的运作情况的了解与掌握,所以很难对所购买的金融商品或所接受的金融服务的好坏进行评价。所以,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领域更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真实、客观、全面的信息。相对于其他权利来说,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其实现利益的根本所在,只有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才有实现的可能。 关键词:金

2、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1994 年 1 月 1 日起,已经施行了将近 20 个年头,在这 20 年里,消费者这个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众多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虽然对消

3、费者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从该条之规定不难看出,出于生活需要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是我国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一直以来,个体社会成员就是消费者的观点在我国学界占主流地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然人,而将非自然人诸如法人、组织等排除在消费者概念之外。在我国,还有部分理论界专家认为消费者的概念是与经营者的概念相对应的。无论两种观点在对消费者身份界定的根据上有如何的分歧,但有关键的一点是相通的,那就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所谓的弱势地位主要是因为生产者、经营者对于产品的质量、原料、构成、性能、制作方法、用途、生产成本等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知识和信息,因而形成了商品交易中,生产者

4、、经营者占有信息上的优势,而消费者则处于信息劣势的不均衡状态。 2008 年 8 月发端于美国华尔街的次级贷款危机已经演变成为一场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其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人们的预想,本轮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市场中对弱势一方权益保护的不利甚至缺失。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居民个人财富水平不断提高,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老百姓还非常陌生甚至闻所未闻的保险、理财等金融服务已经成为当下中国人生活消费的一部分,将自己的部分收入用于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情况变得非常普遍,家庭投资理财、保险等金融消费大量出现,伴随而来的是大量难以解决的金融消费纠纷的出现,这些突出的问题不但严重影响了金融业

5、的发展,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越来越引起法律界及金融业界的重视。在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还没有法定内涵,范围也尚不确切,造成众多金融业企业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认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不能算为消费者,不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的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由于金融服务行业存在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难以了解其业务内容等原因,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难以预测存在的风险。且我国立法中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都分散在金融法律法规中,遇到问题主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更谈不上行业自律的问题,没有强有力的部门监管

6、和消费者风险警示,以致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等相关权利根本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当重大金融纠纷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往往由消费者承担。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加入 WTO 以后,金融业以迅猛的态势不断发展与创新,随之产生了很多前所未有的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服务类型,结果喜忧参半,不好的结果就是经常会发生金融纠纷。对于在金融消费中弱势一方的保护问题及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在金融商品交易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被侵害的问题显现出来而且呈迅速扩大的趋势,如证券业的银广夏、琼民源事件;由垄断经营造成的银行业方面的信用卡消费纠纷数量逐年递增,跨行收费、信用卡年费等纠纷大面积爆发;由保险合同引发的诉

7、讼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的态势,绝大部分案件由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或者误导销售而引发,如 2006 年的友邦重疾险争讼案件、投连险退保事件等。这些在金融商品交易中处于弱势的一方能否称其为消费者?笔者认为在金融商品交易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就是金融消费者。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一词尚无法定内涵,因此学界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普遍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认为金融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这个定义中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金融消费者只能是自然人。第二,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了金融产品或接受了金融服务。第三,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目的

8、只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的需要。我国学界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主要分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另一个是高风险的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由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概括出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应包括:银行业的客户、消费者;金融投资者;保险业的投保人等所有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由于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而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尽管由于消费的产品或服务的特殊性存在着与普通商品消费者不同的特性,但金融消费者仍属于

9、消费者范畴。因此,金融消费者仍具有一般消费者的属性,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从未改变。无论是一般消费者还是金融消费者都需要受到法律的专门保护。 金融消费是一种较高层次和较高水平的消费形态,金融消费者符合消费者的一些基本特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相比,又有其自身特点:第一,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等机构投资者,相对于金融交易另一方主体金融机构所具备的专业金融知识来说,绝对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二,不能因为购买金融产品具有盈利性就否定其具有的消费性。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程度越来越高,普通家庭资产中以有价证券为代表的金融资产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很多家庭购买基金等金融

10、产品,实现家庭财产的优化,其实质属于家庭资产,区别于生产流通领域的资产。第三,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金融商品大多数都是无形的,这些无形的金融商品是以电子信息为载体的,是金融消费者看不见、摸不到的,因此消费者很难从直观上对其所购买的金融商品做出适当且正确的判断。第四,由于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具有的无形性特点,金融商品或服务不会直接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因此金融消费者所关注的焦点主要体现在财产权利。从金融消费者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的不同之处,我们不难看出,金融消费者的维权相比一般消费者而言是难上加难。 对于金融消费的权利,理论界的认识也不尽统一,但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无论坚持哪种观点、采用哪种学说,各家都有

11、的共性就是金融消费者都具有知情权、隐私权等最基本的权利,在金融消费者的诸多权利之中最为基础的为知情权,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是求偿权。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利若要得到保护,首先要保证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普通百姓的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出现了金融消费,作为现代社会满足消费者需要的重要途径之一的金融消费中,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与其所进行的金融消费有关的各方面的信息,如在银行业务中,银行应将储蓄利率、利息税税率等信息如实告知储蓄消费者,不得擅自隐瞒或降低、提高存贷款利率,使储户或贷户知晓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况;遇到客户对所要进行的金融业务不了解的情况,银行有义务接受客户的咨询,因为知情权

12、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金融消费具有信息化的特点,金融消费者若想保护自己的利益,实现金融消费者众多的权利,最基本的保障是知情权的实现。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消费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产品或所接受的服务的各种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知悉服务内容与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例如了解存、贷款利率,手续费,保险费等。金融市场中,金融交易双方的主体由于对交易事项本身的认识就存在着差距,因此造成了金融市场天然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交易双方利益的失衡,使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激烈。要克服金融交易双方这种严重的信息失衡,就必须保证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能够行使的顺畅,这就

13、要求金融产品提供者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义务的履行。为了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决策失误,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的时候,要履行告知的义务,使金融消费者掌握与自己所购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这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因为只有知悉了所购买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各项真实情况,金融消费者在消费中才能够作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金融消费者有权及时获取与消费有关的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金融消费具有显著的信息化特点,因此,只有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以真正实现的前提下,才可以谈得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其他权利,因为在金融消费者的所有权利当中,只有实现了知情权

14、,才能使金融消费者的其他各项权利有实现的可能性。 包括知情权在内的金融消费者各项权益能否得到必要的保障,这不仅关系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程度,还关系到国民经济是否朝良性方向发展,所以金融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应得到应有的保障,对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更是重中之重,世界各国金融法制改革都已关注到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这一焦点。只有规制金融市场的秩序,遏制金融欺诈行为,才能为经济的运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纵观世界各国,无论哪个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金融监管和金融自律。我国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主要有:法律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方面的重叠和漏洞、金融业自律机制和金融消

15、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首先,要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经严重滞后,除了修改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外,我国应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法律。总体上看,我国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法律都原则性地触及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但其规定过于笼统,相关规定还不够明确,也不够细致。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始终游离在金融法律体系之外。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大多只重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与检查,很少将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联系起来,对消费者的保护规定则更少。这就

16、导致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找不到对应的法律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金融法律,以此作为金融市场的活动规范和准则,应该包括金融政策、交易规则、监管、行业自律、消费者保护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出台这部法律的作用就是要在立法上对金融消费者予以认可,改变其在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使金融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尽可能的处于平等地位,是金融消费者的意思表示能够得到真实的体现。其次,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现实生活中,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一旦产生了纠纷,主要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消费者

17、协会结合现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下的监管机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承担。我国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主要侧重的是非金融性的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方面的保护,由于消协缺乏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当消协面对消费者以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内容的专业、复杂的投诉时,消费者协会往往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由其监督金融机构对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督促金融机构按照相关的程序和政策来实施对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最后,规范金融纠纷处理机制,搭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我国要规范金融纠纷处理机制,搭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必须要明确投诉受理的范围及具体受理的部门、如何联系投诉受理部

18、门、投诉受理部门对相关投诉的调查期限等问题,解决消费者无处投诉的现实问题。 无论哪个国家的金融都应该是有法可依的金融,一国的法律应该调整和规范金融的各个方面,包括金融监管、运行等环节。自 20 世纪 9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不断推进,金融消费的形式已经由单一的银行存、取款演变为包括支付、理财在内的投资、融资等一体化的交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金融业也在不断的发展与创新,普遍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在面对五花八门的金融产品的时候,往往容易受到不真实、不客观、不全面的金融广告宣传或者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介绍蒙骗,购买其根本无法分辨质量优劣的金融产品。当消费者在购买金融商品、接受

19、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经常会出现投诉无门最后不了了之的情况。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运行方面还不够完善,相关金融理论的政策研究还很肤浅,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政策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的立法还没有对金融消费者进行认可,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缺乏法律的依据,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更是难上加难。希望通过本文,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使我国能够早日实现真正赋予、尊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并给予其强有力的法律保护,避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而给金融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熊玉梅.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以美国 CFPA 法案为视角J.金融与经济,2010(3). 2郭丹.金融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3方平.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相关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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