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天津市 L 乡失地农民问题摘 要: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不断推进,大量的农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失地农民。农民失去土地后生活没有保障,生活很容易陷入困境,徘徊在社会的边缘,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失地农民;城市化;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1-0037-02 一、失地农民概念的界定 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因此称为失地农民。官方的概念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
2、耕种面积少于 0.3 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 二、L 乡农民失地基本情况调查 本次调查采取半结构式问卷、实地访问与个案访谈等多种形式对天津 L 乡失地农民进行随机抽样调研。下面是调查的基本情况: L 乡,位于 J 县南部。处于天津、北京、唐山三个城市的中心地带,距县城 11 公里。乡域面积 36.17 平方公里,耕地面积 2217.47 公顷,人口 2.45 万人,其中农业人口 2.29 万人,辖 37 个村。辖区内有 J 县经济开发区,正是因为有开发区的存在,为招商引资,不断地扩大工业区面积,周边的村占地现象严重,大量的农业用地被转为工业用地。 据笔者了解,从 20032009 年毗邻开发区的
3、村:凉水泉村、康毛庄、礼明庄村、徐各庄、卢辛庄、张家店、后散水头村等八个村先后被占用耕地 6000 多亩,占 L 乡耕地的近 1/5,涉及 3000 多名农民。2011 年 1月,又占用孟家楼村 150 亩土地,农民失地现象严重,问题重重。 三、L 乡农民失地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进一步推进,大量农民被迫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失地的同时,也随之失去了与土地有关的各种权益,导致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笔者经过一个多月的对 L 乡失地农民的调查,发现了失地农民存在的多种问题。 (一)再次就业难,失业率高,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就业是生存之本。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更是如此。失地农民必
4、须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才能维持家庭的生活。然而从各种来源的数据看,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的再次就业状况不容乐观。经笔者了解,天津的失地农民的就业情况也非常严峻。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调查显示,天津市有 54%的失地农户表示就业是最急需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下面是笔者调查的 L 乡 96 户失地农民的就业、失业、退休情况。我们可以从表 1 更具体地了解到失地农民的就业情况。 由此表不难看出,失地农民失业率高达 46.9%,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经笔者查阅相关文献及实地考查发现,造成失地农民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有:农民素质相对来说偏低,受到年龄、文化、体力、技能等限制,在人才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转业十分困难。即便
5、就业了,大多只能从事加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强体力岗位。收入少,职业也多不稳定。拿L 乡来说,该乡毗邻县开发区,开发区内有许多工厂,失地后的农民只能到这里从事体力劳动,男的在工地上班,女的在服装厂、罐头厂工作。 (二)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生活困难 对农民而言,土地既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同时又是农民维持生活的保障。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重要的经济来源,收入减少,生活水平降低。表 2 和表 3 是笔者调查的 L 乡农民失地后的生活状况。 从表 2 和表 3 可以看出,失地后有 46.9%的农民收入较失地前减少了,43.8%的失地农民认为生活比失地前更差,生活水平下降。在失地前,土地是他们的
6、收入来源,失地后无收入来源,生活拮据。笔者认为农民失地后生活困难主要因为:一是征地补偿款较低,而且有的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地截留、克扣,农民最后拿到手中的补偿款更是少之又少了。就 L乡而言,给征地农民的补偿款仅每亩 2 万元左右。有的村民的补偿款被以各种名义克扣后仅剩下有限的钱。二是征地一般都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许多农民拿到有限的征地款,一般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和子女的教育,他们不懂投资、创业,钱花完了,找不到工作,基本的生活难以维持。 (三)难以获得社会保障 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养老、医疗的物质基础。而对失地农民这个群体而言,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最后的生活保障。同时建
7、立在土地之上的集体保障也随之瓦解。此外现代的家庭结构日趋向核心家庭方向发展,家庭成员减少,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当失地农民完全失去土地后,面对着上无国家社会保障,后无退路的境地,使得失地农民成了最需要保障的群体。而普遍实行的货币补偿政策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据笔者调查的 96 户失地农民,除了一次性补偿外,在没有其他保障。 造成失地农民很难获得社会保障主要是因为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这种制度户籍制度为基准,严格限制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户籍管理等方面构成了城乡之间难以逾越的障碍。目前,在城市居民中已基本建立了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
8、会保障制度,但这些制度并没有惠及广大的失地农民,也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后续生活难以保障。 (四)造成身份的尴尬,心理失衡 农民之所以称之为农民是因为拥有土地,那么失地后就不应该再称之为农民,但是大多数的农民失去土地后本身户籍并没有转变,仍然是农民身份;即便农民失地后户籍已经转为城镇户籍,拥有市民的身份,但是他们大部分不适应城市的生活观念和方式,因为他们除了种田之外不具备市民的基本谋生技能,因此也非传统意义上的市民。处于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边缘人,这种特殊的身份让他们在心理上很容易表现出对生活前景的困惑、焦虑和迷茫。再加上生活方式的转变,更让他们无所适从,失地前他们的基本生活资料可以
9、自给。失地后要自谋出路,失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同时来自城市市民的歧视,更让他们出现自卑、迷惑等心理问题,心理很容易失衡,又由于知识的限制,自身调试难。 (五)上访、暴力冲突事件多,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在征用过程中,农民因为土地征用程序、征用补偿及其他安置方式等问题,容易引发各种纠纷、上访事件及大规模群体暴力冲突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各种来源的资料表明,我国失地农民上访问题已十分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的统计显示,该局 2003 年受理有关土地问题的群众来信 2938 件,2004 年受理 5407 件,2005 年截至7 月底受理 4182 件,这些信件反映的
10、问题主要集中在非法征用、侵占耕地、土地补偿不合理、安置不到位等方面。 在笔者调查走访中也存在着关于土地的上访事件,下面是笔者所了解到的一个案例,该村民曾在 2009 年 11 月,和村民到县信访办反映县开发区违法征地的问题,县信访办把他们支到县国土局用地科,科长明确地告诉他们 2009 年征地没有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文件,以后肯定会给他们审批文件,关于撂荒问题,该科科长称给县政府打紧急报告,一晃几个月过去了,他们多次反映该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答复。但是该村民表示不会就此停止上访之路。 据村民述说,县人民政府分别于 2003 年、2006 年、2009 年进行违法圈占耕地。2003 年 3 月,
11、县开发区第二期征地过程中,县政府在被征地村张贴出征地公告,以开发国环页岩项目为由征用了包括凉水泉、卢辛庄、康毛庄、礼明庄等村 1000 亩。但是事后并没有用在国环页岩项目,而是改变了其征地用途,在 2004 年 12 月强行圈占耕地后,陆续建起了天津中艺玩具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山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并撂荒耕地约 500 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采取首付 17500 元/亩,其余支付年限为 50 年的霸王条款,并未征求被征耕地农民的意见。2006 年 9 月,在县开发区第三期征用耕地中包括卢辛庄、张家店、徐各庄、礼明庄,县开发区强行圈地约 2000 亩,毁青苗约 1800 亩,陆续建起了扫地
12、王(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庞大汽贸工程,并撂荒耕地约 1500 亩。县开发区第三期第三批征地约 3000 亩,包括凉水泉、康毛庄、后潵水头、礼明庄、徐各庄、辛庄子。2009 年 9 月份村干部以广播的形式通知该村村民不让种地,征地工作采取上下级通知的方式进行,2009 年 11 月 23日,乡负责人带领施工人员到该村进行拆除水利设施并进行修路施工。2009 年 11 月 26 日,县政府又以建设县土地整理中心工业储备地为由,征用该村耕地和自留地约 150 亩土地,但是也未实施该项目,实为撂荒土地。据该村民反映,该村自 2003 年底至今:一直没有村委会,县政府征用该村土地所签订的合同,没
13、有法人代表签字,不具备有法律效力。县政府行为剥夺了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该村已经没有土地可以耕种,村民以后的生存何以保障。 从案例中,可以反映出在开发区非法占用农民的大量土地、征地程序不透明、失地农民没有知情权、失地后农民生活难以保障等问题。造成了社会不公平,产生了此上访事件。我想这只是上访案例的一部分,但也足以小窥大。而且失地农民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生活无着落的群体,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存在着极大的隐患。 参考文献 1 齐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突出J.中国新闻周刊,2005, (10):27. 2 天津市蓟县政务网.http:/ 3 于著华.对天津市失地农民问题的探讨D.天津大学,2005, (7):13. 4 杨征,王欢,孙建华.当前我国农民失地问题的原因探析J.农业考古,2007, (3):275. 5 王健敏.中国农民失地问题研究J.山西大学学报,2008, (4):25-26. 6 李亚华.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几点思考J.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5):360. 作者简介:李方方(1986-) ,女,天津蓟县人,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社会工作专业 2011 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