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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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上海海洋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 令 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 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 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 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 研究生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

2、学的,应 凭 相关 证明, 以书面形式, 事先向 学院请假,报 研究生院 审批 。 请假时间 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均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 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 五 条 新生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可以 在入学注册前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 (一) 经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身心状况 (患有疾病、怀孕等) 不宜在校学

3、习 、 但经 短期 休养或 治疗 预计 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 ,可 申请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 休养或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 二 ) 其他特殊情况(如照顾患有重大疾病的家人 、创业 等)暂不能入学者,可保留入学资格 一 年。 (三)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内。 以 上(一) 和(二)类 保留入学资格 申请 须 由研究生 本人提出申请,提供 相 关证明 (如 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病情证明 等 材料 ) ,经导师、学院 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 办理相关手续。 (三)类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则由应征入伍新

4、生,持所在地县(市、2 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到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 个月 (即 下一 学年开学前 1 个月) ,研究生本人 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等) ,经 审查合格后, 与 下一 年新生一起 办理入学手续 、 注册学籍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 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已保留入学资格的 入伍新生 , 因身体原因被退回 或中途退役, 可以 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 在 被退回或

5、退役当年 申请 入学 ,如错过当年 新生 入学 时间 ,应 顺延 至下一年 办理入学。学校对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 者入学 时及入学后 作为新生须按第四条 、第六条 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和 复查。 不得再次在入学前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 新生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若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 六 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 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对以下内容 进行复查 :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

6、份证明与录取通知、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 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研究生所在学院组成复试工作组,根据第六条进行逐项核查 ,核查结果报送研究生院 。复试工作组成员一般由学院研究生教育和学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等组成。 复 查中发现研究生 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 弊 、严重政治 或刑事问题 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 身心状况 (患有疾病、怀孕等) 不适宜在校学习, 但 经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 休养 或治疗 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的 , 在收到学校通知之日起 1

7、0 个工作日内, 可以按照第 五 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休养或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 10 个工作日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取消学籍 。 3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 身心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在短期内不 能治愈者,取消学籍。 放弃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档案 、户口 退回原 迁出 单位 。 第 七 条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应持 缴费收据、 研究 生学生证按 规定 时间到所在 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院所) 办理 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凭 相关 证明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 暂缓注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1 个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 10

8、个工作日未注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其学籍不被学校确认,研究生不能参加教育学习活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院所需将本单位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须按学校规定缴费 。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申请其他 形式资助,并凭困难证明到 所在 院所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 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 八 条 研究生 应当 按 照 培养方案的要求, 按时 参加规定 课程 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 的 考核 。考核 成绩 记入成绩册 、 归入 研究生 档案 , 如课程成绩补考、重修,将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9、。 第九 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 ; 考查以撰写论文或报告为主 。学位课程考核 要求采用考试方式,其中公共学位课一般采用闭卷 笔试 方式 (外语课程考试可以部分结合口试) , 选修 课程 及其它 环节 的 考核形式不限。 第十条 考试 成绩一般采取百分制计分,考查成绩可按优 、良、中、及格及不及格五级制记分。研究生培养环节还可采用“通过”、“不通过 ”或“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一) 百分制 与 五级制 、 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带 小数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 ,百分制成绩 从 100 至 60分 每递减

10、1分 ,绩点递减 0.1): 百分制 100 85 84-75 74-65 64-60 60 五级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5.0 3.5 3.4 2.5 2.4 1.5 1.4 1.0 0 考核成绩为 60 分 ( 1.0绩点) 及以上者 可获得相应学分。 4 (二) 五级制与绩点 、百 分 制 的对应关系如下 : 五级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 及 格 绩点 4.0 3.0 2.0 1.0 0 百分制 90 80 70 60 实考分数 考核成绩为及格及以上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三) 两级制与绩点 、百分制 对应关系如下: 两级制 通 过或合格 不通过或不 合格 绩点 3.0 0 百

11、分制 80 0 分或实考分数 考核 通过或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 一 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签订的 境内外 校际间 合作 协议或经研究生 院的核准跨校修读课程 或 开放式网络课程 ,但所修课程 应 在 个人培养计划中体现 或属于互认学分课程范畴内 ,并且课程须由对方管理部门认可方可予以承认。 研究生院依据学生提供的由对方 指定 部门出具的成绩单,记载课程成绩,认可或转换课程学分。 第十 二 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和 教育教学 环节,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考勤结果 可以 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对未经请假 (或 未经 免修) 批准 缺席培养环节 、

12、或 未经请假(或 未经 免修)批准 缺席教学活动 超过三分之一学时或随机抽查三次 缺席 者, 任课 教师 或 院所 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 , 相应 成绩按零分记载。 退课或改选课程都 应 在开 课前 一周 办理退改选课程手续, 未办理 退课手续 或未经免试批准 不参加考核者,成绩以零分记 ; 未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考核者,成绩不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 考核 者, 应当 事先办理 课程 缓考 或培养环节延缓 申请,经任课教师、 导师、院所 同意,研究生 院 批准后,方可 课程 缓考或 培养环节 延缓 。 同一门课程 或同一 教育教学 环节 只能缓考 或延缓 一次。未办理缓考 或延缓 申

13、请、擅自缺考 或缺席 者,成绩以零分 或“不通过”或“不合格” 记。学位课 缓考 一般 安排 在开学初补考时 同步 进行,其他课程缓考 或环节延缓 一般只能 与 该课程 或环节 下一轮次的 考核 同步进行 ,不 提前或单独 安排 。 5 第十 三 条 研究生 要免修培养计划中的课程, 应当 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已学习过该课程或 到达该课程免修条件等 可以免修该课程的证明材料 , 经 导师同意 、 院所 批准, 报 研究 生院 核准备案后, 可以免修,但 应当 参加该门课程的统一考 核, 以考 核 成绩记入成绩册。 达到研究生学位外语 课程考试 或其他 培养环节 免试 条件且准予免试的, 百

14、分制记分的记为 85 分,五级制记分的记为“ 优 ” ,两级制记分的记为“通过”或“合格” 。 第 十 四 条 研究生 学位 课程考核 不 及格 , 应当 参加补考, 补考及格 及以上 、通过或合格 的成绩一律 记 为 60 分。 补考仍 不及格 的, 该课程成绩暂取最高值, 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一次。 重修后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 、通过或合格 的成绩一律 记 为 60 分 ,重修仍不及格的,该课程成绩取最高值。课程考核及格 及以上 、通过或合格 的 均 不允许重修。 第十 五 条 研究生 严重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 无效 , 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作弊

15、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的, 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研究生 院批准, 允许补考或重修 。 第十 六 条 研究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登记后 15 个工 作日 内提出成绩复议申请。补考和重修成绩不作复议。 第四 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 七 条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安排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 应当 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 八 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 应当 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门诊

16、部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研究生 请二周以内的病假 或事假 须 经院所 批准,超过二周须经 研究生院 批准。一学期连续病假不得超过四周,累 计病假不得超过六周,超过规定时间应办理休学手续。每学期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四周,超过四周须办理休学手续。 因课题研究被导师长期派出者(在校外超过半年)请假时须提供 外派单位、试验计划、校外指导教师、住宿安排、生活来源等 详细 说明,并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须和 院所或 学校签订 相关 协议。 6 第十 九 条 研究生 须 出国 (境) 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按照 上海海洋大学 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研究生在校期间出

17、国(境)探亲(仅限探望直系亲属)或旅游,时间 应当 安排在寒、暑假 及法定节假日 ,并且不得超出学校规定 的假期时间 或法定假期时间 。 研究生院 不受理其它时间的出国(境)探亲或旅游申请。 第五 章 转 导师、转专业与转 学 第 二 十 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 更换导师、 转 专业 与 转 学。 学校确因 专业调整等 培养条件改变 而 无法 继续 履行 培养 职责 或导师 无法 正常 履行 指导职责 等 特殊原因,必须更换导师、转专 业或转学 的,须经转出、转入培养单位和导师同意。 未获准转导师、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继续 在原导师指导下 参加原专业 、原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研究

18、生更换导师 仅限 在本专业 、本院所 范围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 转出、转入双方导师 同意 , 院所 审核 ,报 研究生院 批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内转专业 仅限 在 一级 学科 或相关专业 内 进行,由研究生本人申请, 经 导师、 院所 同意 , 研究生院 审定 , 学校批准后,报上海市 教育委员会 备案。 转专业者可在转入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已 转过专业者; (二)中 期考核未达到 合格 等级者; (三)由 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为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 (四)因 违纪受到处分者; (五)应 予以退学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

19、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 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 两校 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 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7 (一) 入学未满 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录取分数线 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20、份 录取分数线 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 四 条 申请 转入我校研究生的初试成绩不得低于我校转入专业的基本要求,且符合我校转入 专业的招生条件。我 校不接受二区招生单位研究生或通过定向就业、专项计划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申请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得申请。 第二十五条 我 校对转入研究生转学情况公示 5 个工作日, 并 在完成转学 3 个月内, 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 第六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 六 条 学校规定的 基本 学

21、习年限 即为学制。 攻读硕士学位的学制为 3年(除公共管理硕士为 2 年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学制为 3 年,硕博连读的学制为5 年。 研究生应在学制内完成学业,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可申请 延期 毕业(即延长学习年限) 。 硕士 生 申请 延期 毕业 后 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 和保留学籍 )为 5年。博士 生 申请 延期 毕业 后 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 和保留学籍 )为 6 年。 第二十 七 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 必修环节 、开题报告、中期 考 核、研究生外 语学位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 其中 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达到“优 ”,必修环节和开题报告、中 期考核成绩均为“优

22、 ”,研究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良 ”以上(包含“良”),并已取得比同届同专业同类别研究 生正常申请学位所要求的科研成果同类 多一 项 的科研成果(论文须公开发表),由本人申请,导师、学院及研究生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答辩通过者,提前毕业 ;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 八 条 延期 毕业 申请 原则上 只能提出一次,至少以学期为单位,应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查 , 研究生院 批准 。 延期毕业 者的毕 业时间8 以论文答辩通过之日为准,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延期毕业者在 延长 的 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助金。 转专业和转导师的

23、研究生学习年限自进校之日起计算,因转专业或转导师不能按期毕业者,逾期作 延长学习年限处理。 第 二 十 九 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在拟答辩日期的 3 个月前提出申请;要求延期毕业 的研究生 ,须在原毕业日期前 3 个月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第 七 章 休学与复学 第 三 十 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 和保留学籍 )内完成学业。 学生 因各种原因 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 三十 一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研究生 ,应予休学 。 (一) 一学期连续病假超过四周 , 或累计病假超过六周 , 或累计事假超过四周者 ;

24、 (二) 因创 业 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 (三)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 (四) 学校 选派 出国(境) 交流 1 年(含 )以上者 ; (五)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期满,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期 。 因创业休学者或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除外。 第 三 十 二 条 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因伤、病申请休学的学生,须持二 级甲等 以上 医院诊断证明,由校门诊部复核,经学院同意, 研究生院 审核,报学校批准 。 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出具相关证明及创业计划; 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学生应提交相关证明,

25、经学院同意, 研究生院 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定向 就业 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 三 十 三 条 休学的研究生按规定 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后 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 ,学校保留其学籍 至退役后 二 年 内 。 第 三 十 四 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医疗费按照 上海海洋大学学生医 疗保障实施细则 执行。 9 第 三 十 五 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 (非 学校选派 ) ,按 本人 主动申请 退学 办理手续。已缴 纳 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 。 第 三 十 六 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休

26、学期满前 1 个月持有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并经校门诊部复核)及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向导师、学院申请复学,经 研究生院 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复学者,经学校同意后,按复学相关规定办理。 复学的研究生一般应降到低年级学习。 第 三 十 七 条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按复 学 复查不合格处理 。 第 八 章 退学 第 三 十 八 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经 校长会议 研究批准后, 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博士生中期汇报经重做后仍未通过的; (二)中期考核 第二次 考核成绩仍

27、 为不合格,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三)在科研工作中 , 有较严重的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情节的; (四)在培养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学业,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期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 内未完成学业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十)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 研究生 主动 申请 退学 , 需 由本人 提出书面申请 、征得家长或监护人

28、同意后 ,其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 研究生 院审查 并 报学校 分管校领导 审核同意 后,办理退学手续 。 第 三十九 条 研究生退学后作如下处理: 10 (一) 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已缴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二)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并送交本人(无法送 交本人的,在校园网予以公告 二 周视为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三) 退学学生须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四)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档案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 3 个月内没有聘用单

29、位的, 档案 退回 其 家庭所在地 ,户口迁 回其 原户籍地或者 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 章 毕业与 结业 第 四十 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 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德 、智、体达到毕业要求, 则 准予毕业; 达到毕业要求, 通过外语学位课程考试,且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则可授予学位 。达到毕业条件但 外语学位 课程考试 不合格或 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如在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 通过 外语学位课程考试 或 具备了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学位。 第四 十 一 条 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的研究生,如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课程成绩 和必修环节 合格,学

30、位论文研究工作已开题,通过中期考核,但未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包括未通过学 位 论文答辩) 的,视为结业 。 第 四 十 二 条 结业的研究生如学习年限未满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可在余下 的学习年限内, 进行一次论文答辩,或参加一次外语学位课程考试,所需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通过答辩 者,可向学校申请毕业 。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课程学习或必修环节不合格,且未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或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视为肄业或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 四 条 毕业、结业 生 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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