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博士津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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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乌职大政办 2011 17 号 关于下发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博士津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博士津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 2011 年 3月 15 日第五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博士津贴管理办法(试行)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博士 津贴管理 办法 (试 行) 为加强学校博士人 员队伍管理,也为了更好地发挥享受博士津贴人员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骨干作用,激励博士人员创造更多教学科研业绩,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原则 1、 激励性

2、原则。 激发博士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聪明才智得以充分发挥 ; 2、导向性原则。 坚持效率优先,定量考核,绩效挂钩, 依据博士人员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做出的特殊贡献,分类核定和管理,使博士人员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地向考核标准靠拢 ; 3、 发展性原则。既注意现实状态,也注意状态的发展趋势,促进他们教科研水平的不断提升 。 二、人员 、时间 范围 博士津贴发放范围为学校在职在岗 、 具有博士学位 且年度 参加 考核合格 的人员。 考核时间范围为当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津贴额度 博士津贴由基本津贴和绩效津贴 两 部分构成。其中: 1、基本津贴由取得博士学位在学

3、校岗位工作 并 提交完整的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 归档 材料的 ,自提交 下月起核发, 400 元 /月 。 2、绩效津贴是依据博士人员在学校岗位从事专业 、科研 工作情况和所创造的业绩核定, 1.5 万元 /年 , 每年 核发 一次 。 四、 津贴 考核内容 学校对享受博士津贴人员在 合同期限 内完成 教 学和 科研 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 与阶段考核。阶段考核又分初期考核 、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 三阶段 。 (一) 年度考核要求(每年) 必须完成所聘职务要求的额定教学工作量 和科研工作量 ,且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合格,主动投身专业建设,能成为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积极为学院专业发展和

4、学科课程建设作出较大贡献。 (二) 阶段 考核 要求 (三 阶 段) 1、独立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 1 部( 20 万字以上); 2、作为项目主持人,项目承担单位为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主持完成 自治区 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项目执行期不超过三年); 3、作为第一获奖人,第一获奖单位为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获 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 进步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 1 项; 4、作为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到款额累计 10 万元以上; 5、作为第一发明人,专利权人为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授权发明专利 1项; 6、作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为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当年 在中文重要期刊发表或四大检索收录学术论文 1 篇;或在中文

5、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 7、自治区级 及 以上精品课(优秀教学团队、特色专业)负责人或教学名师。 (二 .1)初期考核 ( 聘期第一 第三年 ) 每年完成年度考核任务,同时达到上述要求中一项者,经考核,新一年度可以享受博士绩效津贴。 (二 .2)中期考核 ( 聘期 第四年 第七年) 每年完成年度考核任务, 同时达到上述 要求中 两 项者,经考核,新一年度可以继续享受博士 绩效津贴 。 ( 二 .3)终期 考核 要求 ( 聘期第 八年 结束 ) 每年既完成年度考核任务,又达到上述要求中 三 项者,经考核,可以继续享受下一个 聘 期内的博士 基本津贴和绩效津贴。 五、 考核程序 (一) 每

6、年 12 月初,基本津贴由 主管部门 根据博士人员岗位工作情况核定; (二) 每年 12 月初,享受博士津贴人员先进行自我考核并向组织人事部申报提交博士绩效津贴审核表。组织人事部根据自我考核结果和申报表,汇总上报主管人事校领导;根 据上报材料, 学校 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进行考核; 学校党委会审定,公示 审定考核结果 。 六、其它 1、基本津贴以年度考核和教 学、科研 质量合格为必要条件。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下一年度基本津贴停发。教学质量 或科研工作 经学校教学 、科研 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自考核结果确定下月起停发基本津贴。同时,责成其参加教学实践相关环节培训,半年后可重新申请参加下一

7、轮教学质量考核,学校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发基本津贴。 2、绩效津贴 经 学校 党委会审定, 阶段 考核 不合格者,视情况降低或取消绩效津贴; 并根据实际情况,由 党委 会研究 审定 下一聘期 是否 降低或取消基本津贴。 3、 参加博士研究生学历进修学习者, 学习期间发放校内岗位津贴的 50%(参照相应行政级别),绩效津贴 和奖金 照发。 如三年 内 完成博士学习任务并获得博士学位者,提交博士学历(学位)原件及复印件后(以学历或学位证书日期为准)学校一次性奖励一万元整;如四年完成博士学习任务并获得博士学位者,提交博士学历(学位)原件及复印件后(以学历或学位证书日期为准)学校一次性奖励五

8、千元整。 4、博士人员脱产参加 3 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等停发岗位 (课时) 津贴时,基本津贴 同时停 发 。博士人员岗位工资停发时,各项 博士津贴同时停发。 5、享受博士人员绩效津贴者不再重复享受学校其它教科研津贴。 七、 学校原有的博士津贴的相关规定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废止。 八、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博 士 绩 效 津 贴 审 核 表 学 院 姓名 出生年月 博士到校时间 职称 毕业学校 学位及取得学位日期 学 位 证号 所学专业 所教专业 课时量 教学质量评价 联系电话 手机 科研成果获奖 专利情况 专家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 名(盖章): 年 月 日 党委会意见 同意享受博士人员基本津贴; 同意享受博士人员 年度 1.5 万元绩效津贴。 审批人: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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