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格式合同之“霸王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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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析格式合同之“霸王条款”摘要: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减免自身责任、逃避法定义务,具有不公平、不合理的特征,严重地威胁着社会契约的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由此,笔者对“霸王条款”的概念予以明确的界定,并根据“霸王条款”的性质、特征、危害,探讨如何实现通过立法、司法等方式规制格式合同。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法律规制 一.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简介 “霸王条款”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拟定格式合同条款时,利用其优势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最终解释权等等,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承担作不合理的分配。从法律层面

2、讲, “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理上与之对应的概念是格式条款,应此“霸王条款”通常规定在格式合同中,是格式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霸王条款”的特征主要如下:条款内容的预先确定性。 “霸王条款”在订立以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故条款的内容具有单方预决性;内容不公平、不合理。 “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反制定它往往会任意扩大自己的权利,减免自己的责任,逃避应尽的法律义务,所以,这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性。 “霸王条款”提供方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或企业,在经济或法律上处于垄

3、断地位,利用其优势将其预先拟定的反映其单独意志的合同强加于相对人;缔约的特殊性。 “合同相对人只能就合同条款概况地接受或拒绝,无讨价还价的余地。 ”应用上的反复使用性。具有标准性、完整性和定型化特点,重复使用包括使用对象的广泛和使用时间的持久性。 二.霸王条款的危害 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作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且并必不可少的主体,受“霸王条款”的影响是最大的,由于消费者自身缺乏对格式合同的了解,再在生产者经营者的“利诱”下,很快就成了“霸王条款”的牺牲品。 扰乱了市场秩序。 “霸王条款” ,它破坏了整个市场秩序的良好运作,很大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消费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对国家在消

4、费领域的管理造成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 阻碍企业自身发展。如果“霸王条款”成为行业中一种风气,企业就会“不思进取” ,从而阻碍企业及整个行业的整体发展。不仅如此,当消费者有过“霸王条款”的遭遇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会对“霸王企业”敬而远之,会影响到到企业的生存发展。 三.相关完善措施 3.1 立法司法上加以规制 我国现行法律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其基本方法就是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也就是说,通过法律保护合理的格式合同,从而规制“霸王条款” 。然而,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非常有限并且存在表面上的冲突,并且对格式合同的

5、有关规定零散不系统,难以形成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体系。这就需要对格式合同缔约过程作出特别规定,如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将条款对相对方予以明示,明示方法应以个别明示为原则,公告明示为例外。公告明示必须采取显著方式,明示程度应足以使相对人注意格式条款,并且明示的时间最迟应于签订合同之时。而且有必要通过制定出一部专门针对格式合同法来完善立法,如德国的一般合同条款法 。或者在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章节,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卢森堡、韩国、我国台湾等,都在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章节对格式条款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我国台湾地区 1994 年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所谓定型话契约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只

6、用而单方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对于法律的制定完善,这主要从事前规制角度分析,而对于事后规制,在很大程度上,同样有其现实的意义。 不仅包括在使用中对格式条款之事后规制,还包括专门政府机构对正在实行的格式条款予以审查,对“霸王条款”等不公正条款发布禁止使用的禁令,如英国和法国的政府就设定了格式条款使用的监督制度,保障消费者社团和社会公众的诉权,对有关企业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加大了司法的控制力度。 3.2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很多时候,当格式条款损害到消费者自己利益时,更多的人是选择放弃维权,无奈而愤然地接受这种不平等,只有少数人选择通过司法行政的途径

7、维护消费权益。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因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消费者不仅要支付较高费用,而且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而且会耗费诉讼参与人大量的精力,故消费者付出的代价通常也是沉重的。所以,他们往往理性地选择放弃维权。如果要使这种放弃维权的现象减少甚至消失,那么只能加强对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宣传,并且完善法律体系及诉讼程序同时降低诉讼的成本。除此之外,对消费者还需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社会消费指导,成熟他们的消费意识,提高他们的“反霸”能力。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杨卉青,王卫国.论保险“霸王条款”的治理J .河北法学,2007(10):99-103 3袁哲.试论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J.法制与社会,2009(30):389-390 4邱云.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J .时代经贸(中旬刊) , 2008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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