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缺陷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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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缺陷与完善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已有 20 年,20 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会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经济不断地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应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兜底条款;惩罚性罚款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一、引言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市场竞争日趋激

2、烈,不正当竞争行为随之展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在此背景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显露出明显的缺陷,不能有效地发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主体合法权益的作用。其中有些条款如不及时作出调整,必将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羁绊,对其进行调整已迫在眉睫。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 (一)行为主体规定范围较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 ,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这种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本身就自相矛盾。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流通以及限制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中涌现出

3、很多经济主体,他们并非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经营者。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设立兜底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的列举了 11 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而具体,除此之外,再无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设立兜底条款。这种规定已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不断“推陈出新” ,不正当竞争早已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法中的规定的类型。但执法部门却对此无能为力,原因就在于执法无据。 (三)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规定不明确,不利于执法部门执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11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例如:何为季节性降价,主要针对那些商品,何为

4、有效期将至的商品,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执法部门执法难度加大,也为不法经营者提供了非法经营的空间。 (四)对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制裁力度不够。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法第 30 条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该条款对于相关责任人处罚过轻,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过低,很容易导致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现阶段,有些地方政府恣意干预经济正常发展,也是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责任人惩罚力度不够。 (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惩罚力度不够。在 20 年前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对违法经营者的返款

5、金额不高,一般可处以 1 万以上至 20 万以下的罚款。可是当今社会,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危害愈来愈大,甚至在有些时候给受害经营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如此低的罚金,不足以警醒违法经营着,对违法经营者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设想 (一)明确经营者的概念。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主体过窄,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应将经营者及其雇员、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均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对象。尤其是利益相关人,利益相关人这个概念能在很大程度上包括与经营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同时也能囊括不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中加入兜底条款。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

6、列举式的立法,能够明确判断何为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没有兜底条款则不能应对新出现的新情况,这是立法对法律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的法理要求。应采用列举式立法,重新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加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这样在一定时期内能适应新情况的出现,也有利于执法部门的执法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 (三)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明确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目前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的概念不明确,较为含混,给执法部门执法带来很大难度,相关立法机关应及早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概念。如即将到期商品概念,过季商品概念, 增加执法部门的执法可操作性。 (四)重新

7、构建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措施。由于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惩罚力度不够,不能起到对违法经营者的法律震慑作用,所以要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如加大罚款金额,增加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针对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设定不同额度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是吊销营业执照等。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以行政处罚为主,辅之以相应民事救济的原则。执法部门可责令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侵害行为。进一步建立完整的刑事责任制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进而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四、结束语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经济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反不正

8、当竞争法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正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完善,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才可以更全面地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的公平性。通过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保障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付志新.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J.人大建设,2007(10). 2刘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巫需修订完善J.甘肃社会科学,2005(03). 3季连帅.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J.商业经济,2007(09). 4李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需要完善之处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1). 作者简介:姚 军(1979-) ,男,辽宁锦州人,讲师,从事法学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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