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没收财产刑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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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没收财产刑的完善作者简介:孙文龙,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2012 级经济法研究生;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目前国内关于没收财产刑的研究较多,由于其存在对有些犯罪行为而言仍具有重要意义。故而,笔者从没收财产刑与罚金的区别,没收财产刑的相关理论分析与论证,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完善 一、没收财产刑与罚金的区别 刑法规定的财产刑有两种:罚金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形式虽然都属于财产刑,但是实践中很容易混淆,所以在这里有必要把两者区分一下,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情节较轻,而且一般是贪利型犯罪;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在内容上,罚金是

2、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并不包括其他财物,这些金钱也不就有现实性;而没收财产具有现实性,剥夺的是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包括金钱和其他财物;在执行上,如果一次缴纳有困难,罚金可以分期缴纳,也可以适当减免;但是没收财产具有即时性,只能一次性没收也不能减免。 二、没收财产刑的存在与否 为了使我国的没收财产刑制度更符合法治社会的需求,我们研究本国法律的时候不要仅仅局限在本国的视野之内,应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演进历程,吸收借鉴有利因素,以完善本国法律,不断与国际接轨。中国古代的没收财产刑是野蛮的,是同态复仇的产物,近代经历了曲折反复地发展历程,现代的没收财产刑是特定时代的历史遗产。在西方,无论是

3、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都很普遍。到了近代,启蒙运动兴起,理性思潮澎湃,许多思想家开始关注个人利益,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一般没收开始受到限制。20 世纪以后很多国家废除了一般没收,只规定了特别没收,从世界各国关于没收财产刑的发展历程来看,废除没收财产刑已经成为主流趋势。当然保留此制度的国家也不在少数。下面就我国应否废除没收财产刑制度进行探讨。 (一)没收财产刑的存在破坏了自负原则 在现实中,能实施我国刑法中涉及没收财产罪行的犯罪分子往往已经具备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大多数会是家庭的主要支撑力量,这样一来没收财产名义上没收的仅是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而实际上没收的是其整个

4、家庭成员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至少是剥夺了其配偶及子女对其财产的继承权,这类似于古时候的株连,是一种不适合法治国家讲求人权讲求平等理念的做法。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在判处没收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但是这样的规定不能从根本上避免累及家属。现实中,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往往不存在分割问题,只要判处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则势必会影响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属的生活,所以没收财产刑是对刑法自负原则的破坏。而且这样的笼统规定在实践中该如何把握,必须的生活用品的尺度又是什么,所以很难去衡量。正因为没收财产刑适用的情形特殊以及它的严厉,对犯罪分子的不利影响之大,所以必须予以

5、重视,严格规范其实施。 (二)我国目前应保留没收财产刑 虽然废除没收财产刑在国外已经成为主流,我国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也提出质疑,但本人认为,具体到我国,我国有自己的国情,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文化多元方式并存,自古以来各种战乱现象频繁等等都不利于国家的管理。再者我国官场复杂,行政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官僚机构膨胀,分工不够明细,监督力度不够,致使贪污腐败现象一直存在。所以在我国,对于没收财产刑不能一刀切,不能彻底否定其存在的意义,而应以理性的态度思考其存在的问题,逐步来完善此制度。 三、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现状 我国刑法中关于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的规定涉及的条款很多,数量很大,主要集中在危害国家安全罪

6、,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我国的没收财产缺乏量刑依据,量刑标准过于抽象,以至于法官在具体适用没收财产时缺乏标准。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定量刑,也可以根据财产多少定量刑,甚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定,这样就使得我国的没收财产刑的实施完全掌握在法官手中,使法律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完全降低了法律的权威。 四、没收财产刑程序的完善措施 笔者前文阐释的问题提出几项建议: (一)取消立法中没收全部财产的笼统规定,采取根据具体案件规定一定数额的没收范围的规定,并能够尽量缩小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规定一定的数额,给审判者一定的指引,具有现实可行性。犯罪分子的财产以金钱的形

7、式来衡量,以金钱折价,具体分析每个案情,而不是所有属于犯罪分子的财产均予以没收,这样在相似性质的犯罪行为情形中,能更好的体现公平原则。并且应取消一部分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以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为主,其他犯罪为例外。其他犯罪是指那些性质极其恶劣的,比如恐怖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而对于那些经济类犯罪,可以通过适用罚金刑予以补充,可以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 (二)确立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经济类犯罪往往涉及洗钱犯罪,上下游犯罪牵连较多,涉及的国家地点非常广泛,犯罪嫌疑人活动的空间也较大,并且逃到国外或者死亡等情况时有发生。依照当前的没收制度,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是无法实施没收的,因此

8、,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保障没收机制的顺利运行非常重要。另外,还要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即在一定条件下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性,否则即推定该财产为非法。洗钱案件本身比较特殊和复杂,在举证方面公诉人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违法性,所以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减轻控方的证明责任、降低证明标准,大大方便诉讼,增加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对单位实行没收财产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得知: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单位整体只判处罚金,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可见,在处罚单位的情形下对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一种刑罚,即罚金,而不能判处没收财产。相反,英国、法国等都存在相关的立法例,例如,法国刑法典规定:“在法律有规定时,对法人可以没收用于或者旨在用于实施犯罪之物或者犯罪所生之物。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实行没收财产制可以缓解单位罚金执行难的问题,因为单位的财产往往以不动产居多,具有不可转移性。 参考文献: 1崔永东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版。 3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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