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法院青年法官培养工作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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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议基层法院青年法官培养工作的问题及对策青年法官是司法审判的重要新生力量,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未来。近年来,大量高校新近毕业生通过公务员考录,加入到法官队伍当中。虽然这些青年法官具备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但是具体的审判活动除了要求法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之外,还要求法官具备准确灵活应用法律理论知识的技能,形成丰富的审判经验,并养成专门的职业伦理素养。这些专门素质的养成,离不开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只有通过专门系统的法官教育培训,让法官能够及时更新知识,了解法学理论最新动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熟悉司法审判实际,养成高尚职业伦理,才能真正做到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司法公正。由于基层法院收案数量日益增多、法

2、官队伍日益年轻化等原因,对基层法院青年法官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意义尤为突显。下面,本文以 T 市 L 区法院为例,试对基层法院青年法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作些初步的探讨。 一、L 区法院青年法官队伍的现状 近年来,L 区法院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难度不断增强,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突显。以 L 区法院近三年的情况为例,2010 年收案 9033 件,较去年同比上升 7.78%,2011 年收案 10069 件,同比上升 11.47%。2012 年收案 12075 件,同比上升 19.92%。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该院法官的人年均审案数由 2010 年的 225.82 件增加到 2012

3、年的 256.91 件,增长了 13.77%,人均结案数均居全省前列。为了有效缓解“法官荒”现状,L 区法院每年大量招录新近高校毕业生进入法官队伍。截至 2012 年 6 月1 日,该院法官平均年龄为 38.87 岁,其中 35 周岁以下的 16 人,占34.04%,35-50 岁的 26 人,占 55.32%,50 周岁以上的 5 人,占10.64%。青年法官数量的持续增加使得如何教育培训好青年法官成为该院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课题。 二、L 区法院青年法官培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青年法官比例不断攀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是青年法官培养工作薄弱的客观原因。首先,L 区法院每年招录大量新人进入法

4、院,青年法官的比例逐年上升,而且他们大多直接从校门到法院,空有法学理论而缺少审判实践及办案经验。其次,虽然 L 区法院的中年法官所占比例最大,其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是各个庭的业务骨干,但是由于他们中大多数人担任着中层及以上的行政职务,使得该法院审判力量的重心逐渐向青年法官转移。 2、对青年法官培训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是青年法官培养工作薄弱的主观原因。 “法官不是天生的,他们是造就出来的。 ”这是普通法国家关于法官教育的一个基本理念,这个理念同样适用于青年法官的教育培养。据统计,2009 年,该法院参加预备法官培训 5 人次,其他培训 4 人次。2010 年,参加预备法官培训 8 人次,其他培训

5、 18 人次。2011 年,参加预备法官培训 8 人次,其他培训 14 人。其他培训包括各业务庭的业务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等,其中只有业务庭的业务培训有少数青年法官参加。从中可以看出,该院对青年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与青年法官面临的审案形势、不断提高自身审判能力的需求极不相符。 3、青年法官相关教育培训制度不够完善、执行不力,是青年法官培养工作薄弱的制度原因。首先,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执行弱化,培训效力低,作用发挥不够。这不仅是该院存在的一个问题,更是个普遍现象。以浙江省为例,预备法官们要成为助理审判员需接受两次法官学院的培训,同时必须具备相关部门的实习经历,其中立案庭是必须实习的部门。通过法官

6、学院的结业测试之后,才具备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资格,成为一名初任法官。法官学院规定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其中实习期不少于八个月。实际上浙江省的预备法官初任培训中法官学院培训只有一个月,其他时间为学员回本院实习,但因为种种原因,学员们在实习期基本还是在原来的部门工作,很少能按法官学院的培训要求到各部门实习,最后只是各部门盖个章,交一份实习鉴定表,而法官学院根本无法对实习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实习基本上只是形式一下。其次,青年法官在职培训的缺失。对青年法官的教育与培训不能一劳永逸,任职前的预备法官培训只是入门培训,在职培训才是影响青年法官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在职培训机制的不健全却导致青年法

7、官在职培训的缺失,摸着石头过河,难免会走很多不必要的弯路。最后,对青年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多数基层法院没有像办案、调研等那样将其列入法院工作考核内容,也缺乏相应的制度去保障和评估青年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和所取得的成效。 三、对青年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建议 1、更新法官教育培训理念,把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置于与审判同等重要的位置。青年法官的教育培训不是简单的“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 ,自身的学习固然是一个重要方面,科学、系统的教育与培训更能促进青年法官的全面发展。各法院应树立终身教育的理念,不断加强法官的再教育、再培训,使其发挥应有作用,确保法院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应像办案、调研等,将对青年法官

8、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其列入法院工作考核内容,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去保障和落青年法官教育培训工作。 2、规范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加强预备法官培训的执行力度。预备法官培训是初任法官任职前的资格培训,也是目前较为固定和成熟的培训方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对预备法官培训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开展中各地执行力度不一,其中不乏功利性、应急性色彩,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影响了教育培训质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应对预备法官培训进行有力监管,规范培训制度,使之切实为初任法官的任职做好准备工作,为在职的继续培训打好基础。 3、建立健全在职培训机制。对青年法官的教育与培养应分两步走,预备法官初任培训

9、与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我国法官法第九章对此做了专章规定。第 26 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对青年法官的在职培训应有针对性,旨在提高青年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证据运用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诉讼调解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等。青年法官的在职培训需要一个系统性、针对性的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该机制,使青年法官的在职培训走上规范化道路,不仅提高青年法官个人的业务素质,也能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确保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展开。 (作者单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注解: 缪新森,中韩初任法官选人制度之比较,法制与社会201107(下) ,第 6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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