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性告知事项参考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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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二、 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1.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1 2. 赠与合同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3 3. 借款合同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5 4. 租赁合同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7 5. 委托合同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11 6. 抵押合同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13 7. 质押合同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17 8. 劳动合同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20 9. 法定继承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22 10.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25 11. 委托书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

2、参考 样式 26 12. 遗嘱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28 13.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30 14. 招标投标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32 15. 拍卖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34 16. 保全证据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36 17. 公司章程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39 18. 未婚、未再婚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41 19. 离婚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42 20. 收养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 样式 43 2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样式 办理这类公证,除应做好一般性告知,还要针对当事人办证实际,

3、告知如下相关事项。 1. 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4、偿责任。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6.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3 使用权应同时转让。 7.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8.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

5、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9. 房屋买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 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10. 有下列情况的 , 房地产不得转让 :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权属有争议的 ;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11. 房地产

6、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12.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4 赠与合同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样式 办理这类公证,除应做好一般性告知,还要针对当事人办证实际,告知如下相关事项。 1. 赠与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

7、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8、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6.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 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7.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5 续。如:房地产赠与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具有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8.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

9、可以要求交付。 9.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 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11.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12.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0、14. 因受赠 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15.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16.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6 借款合同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样式 办理这类公证,除应做好一般性告知,还要针对当事人办证实际,告知如下相关事项。 1. 借款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

11、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12、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6.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7.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7 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8.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 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

13、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9.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0.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11.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12.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13. 自然人之间 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8 租赁合同公证个案性告知 事项参考样式 办理这类公证,除应做好一般性告知,还要针对当事人办证实际,告知如下相关事项。 1. 租赁合同中合同

14、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 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5、: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6.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7.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9 8.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9.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

16、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10.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11. 承租人 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3.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

17、租期。 14.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16.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17.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8.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10 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9.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

18、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 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0.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1.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2.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23.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4.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 先购买的权利。 25.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6.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7.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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