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实现机制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要部门中处于支配地位,为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本人通过论述国企的地位来谈国企所肩负的社会使命,最终提出要将国企的社会责任法制化,促进其实现社会价值。 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约束机制;公司法 当今世界各国(地区) ,都存在着不同规模和数量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根本特征。国有企业与市场上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都
2、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主体。国有企业又称为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地位 (一)国有企业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坚强基础 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要实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证
3、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而不是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国有企业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极强的优势,它拥有丰富的资源优势,包括财力、人力以及物力。特别是大型国企的科技创新能力强,技术装备好,国家大的工程项目基本都集中在国企身上。例如:交通运输、邮电、水利等等。在 2008 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中小企业纷纷倒闭,而大型国企依然能维持运转,由此看来,国有企业是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抵御国际经济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坚强基础,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和基本力量。 (二)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 邓小平同志在 1979 年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说:它“虽然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
4、义社会的相似,但也有不同,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当然也有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也有同外国资本主义的关系,但是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不能说只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有了萌芽。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的基本特征,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起主导作用。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我国国有企业的
5、地位直接决定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应该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势,按照社会主义要求发展生产力,促进共同富裕。坚持以人为本,履行社会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显示:2011 年国企社会责任指数领先于民企和外企,而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数年度增幅最大。 一方面,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大规模吸引外资,利用国外资本的积聚效应、先进技术的扩散效应以及管理和营销经验的示范效应。但是外资大规模进入我国产业给我国经济带来极大威胁。目前,中国 28 个主要产业中有 21 个被外资控制多数资产,成为最大的股东。在国家经济安全收到威胁时,也只有国企具备重要的保障功能
6、。近年来,我国国企对外收购显示出新的特点。2011 年,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成功以 27 亿欧元入主葡萄牙电力公司(EDP)成为大股东。有统计显示,在全球市场持续波动市况下,该年中国海外并购金额仍有高达 20%增长。路透报告指出,从中国对外收购来看,在能源及资源行业的对外并购开始减少,反映中资企业开始从单纯的资源收购,转移到其他类型并购趋势,包括收购新技术,买入具吸引力的品牌,结合有潜力的品牌概念,以及收购可发展国际市场份额的公司。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是改善民生的坚强依靠。 国有企业的经营目的不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是全社会的利益最大化。为社会分忧,是国有企业的重要属性。在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与
7、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众多方面,国有企业肩负重任。特别是在大灾大难面前,国有企业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都给予灾区最大限度的支援。第一时间保障灾区能源供给、信息畅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彰显社会价值。 三、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 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生于人民,长于人民,创造经济利润的同时还承担着艰巨的社会责任。作为国有企业来讲,并非抗震救灾、扶贫救困就算是履行社会责任。在当今社会,社会责任的含义变得更加宽泛。国企也是企业,具有一切企业所拥有的特点,包括营利性和风险性。国企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了营利性也非常重要,只有经营的好,赚取最大利润,才会不辜负全国人民的期望
8、。 我国公司法 (2005 年修订)第五条规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这一条只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而且在公司法中对于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没有特殊规定。因此将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公司立法应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比如在金融行业,国有银行为实现社会责任必须开展的业务类型。例如开展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贷款业务,三农专项贷款业务等等。而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当前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也追逐最大利润,倾向于信誉高、规模大的企业贷款,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还远远不够。同时,国有企业,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对国有企业要加强立法监督。近些年,国企高管贪污受贿,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晰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等不良现象都直接影响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有必要专门对国有企业进行立法监督,加强公众监督。对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不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应后果做出明确规定。规定国有企业要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遏制国进民退的出现,合理利用稀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王作全.商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 3梁秀超.论公司的社会责任J.中国商贸,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