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的法律问题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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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声音商标的法律问题探究摘要:近年来,声音商标注册逐步得到国际层面上的承认,我国商标法修订草案中也有限地扩大了商标注册的形式, “声音”商标的注册有望有望被允许。但作为非传统商标的一种, 声音若被注册成商标,将会出现很多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试图对声音商标的概念特征以及声音商标在我国的适用性、必要性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及非传统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声音商标;注册;商标法修改 声音标识的普及和发展给我国传统的商标法制度带来了挑战。声音商标注册已成国际趋势,申请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商标数量及种类不断增加,对于我国来说,将声音商标纳入商

2、标法的保护范围,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对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促进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具有现实意义。为 遵循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步伐, 中 国应该承认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 一、声音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声音商标是指由单音多音或者音符组成的音阶或者 是单个音符组成的乐曲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区别于传统商标的特殊商标。商标英语为“ sound mark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声音商标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手册将声音商标定义为以听觉的方式来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因此声音商标可包括一些连续的和非连续的的声音、音阶的音乐。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具有一些共性,比如

3、都是用来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都必须具有显著性等。但声音商标的传播媒介多事电子无线电等形式,因此与传统商标相比有其自身特征。笔者认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 .声音商标是无形的,不具备可视性。以声音作为商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是依赖于人耳对声音的感知和由感知而得出的心灵触动,传统的商标是对人视觉冲击,声音图标与之相比是大大的不同。 2 .声音商标依赖于电子传播媒介。声音的特性所决定着声音商标的传播媒介,它的依赖于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介,表达方式多是动态为主。而传统的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等都由静态要素构成,可附着于商品或服务场所,或直接表达。 3 .声音商标可以打破语言、时间、地域的限制。音乐

4、,特别是蕴含着感情和特殊含义的音乐或者音符是能为各国人民所感知的,这种感情和内容的传达是不需要考虑语言的因素。 二、声音商标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 (一)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 声音商标区别于传统商标,它是是用特定的声音或者音符与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如果从商标的注册要件和程序上来分析,因为声音商标的无形特征,所以在注册时必定要明确其注册的条件, 通过准确、清晰、可理解且适合检索的可视性手段表达出来,欧美国家暂时确定以音符作为区分标准。 (二)声音商标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与传统的标识相比,声音标识更容易记忆,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与记忆在公众之中比视觉广告更具穿透力。声音标识的使用已经是很普遍的社

5、会现象,例如,诺基亚手机的固定旋律、 windows 的开机音乐声、听到“羊,羊,羊”总是第一时间联想到恒源祥,究其本质,声音标识已经起到了商标的作用,同时也具有了财产性。对声音标识的广泛使用必将社会纠纷,前瞻性是法律制定的特性之一,这就决定了我们应当应该将声音标识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 (三)国际声音商标的可参考性。 国际声音商标 立法基本成熟,有较好的借鉴源。美国是最早承认声音商标的国家,美国有关声音商标的规定必将是中国立法者立法的借鉴主要源头。此外,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将国外声音商标立法引入特区中,经过多年的实践、运用已经较好的将国际立法与国情相结合,这也是国内企业一个很好的立法借鉴源

6、。 三、我国应对声音商标注册保护的对策 从商标注册的世界发展的发展形势来看,允许声音商被注册成商标已是大势所趋。在我国解决声音商标注册保护出现的相关问题时,应积极参与声音商标等其他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的国际讨论,适应当下世界对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的形式,同时还要改善和提高我国境内商标注册的相关保护环境,鼓励国内企业对声音商标的开发与利用。笔者仅从改善和提高国内商标注册环境的角度来谈几点建议: (一)改善和提高传统与非传统商标注册的技术条件,在现有的科技实力下,大力借助高科技手段对商标进行审查,明确并且严格注册程序。提前适应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注册对高技术手段和方式的要求,做好技术方面的筹备工作。例

7、如:一般来说,审查员用听觉能分辨出的声音有限,这就必须借助专业的声音辨认器或其他科技手段对其进行分析、辨认。 (二)培养较高素质的审查队伍,在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的定义、描述、查询、审查和公开等技术方面,必须要求较高素质的专业审查人员。同时还要增加专家参审制度,所谓专家参审制度,即由法律以外的各行专家共同参与审查。 结语: 将声音商标合法化,有利于传承、发扬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和特有的民间技艺。作为一种文化,民族民间文化发展的重点就在于保护与传承,将其中一些有特色的叫卖声音、方言片段、地方小调片段或者地方戏剧唱腔等,与当地的旅游服务、特色小吃等相结合,把这些特色声音纳入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范围,

8、通过特殊的注册商标类型声音商标来保护,使其具有形成一种具有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品牌,无疑是对于传承地方民间文化的一种鼓励,达到以“品牌效应”来提升我们民族文化地位和价值的目的。随着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声音商标有望在我国获得认可并予以注册。声音商标法律制度的构建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商标法的发展,加速我国与世界商标法的接轨,推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声音商标注册协调化,推动我们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杨福军 . 论声音商标在我国的使用 J. 法制与社会, 2011(10). 2林制富.颜色、立体及声音商标于法律上保护 J .月旦法学杂志, 2004 (120) . 3湛茜 . 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分析 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0(11). 4向玉兰.论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 J .暨南学报, 2007(4). 5冯晨宇 . 新兴商标类型的规范与发展 J 月旦法学杂志, 6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7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J 的告律保护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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