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势变更原则实施现状的实证研究摘 要:情势变更是合同履行障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合乎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公平正义。但该原则内涵抽象,标准不明,实施可操作性差,极易被滥用,历来在理论与实践中有极大的争议。特别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后,情势变更案件激增,急需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进行确定。在研究相应的理论成果基础上,直触社会上出现的情势变更案件,总结情势变更案件在数量类型上的特点,认知司法者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程度与行动取向,完善情势变更原则至关重要。 关键词:情势变更;实施现状;实证分析 一、情势变更案件数量自 2008 飙升 1993 至今我
2、国所发生的情势变更案件总共有 805 件,其中 2008 年之后发生的案件占总数量的 75%以上,仅 2009 年一年就相当于以往十年案件数量的总和。情势变更案件激增的原因可以归结于以下几点: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市场对经济的调控机制受到极大冲击,商品价格剧烈变化,通货膨胀日益加剧,原本有利可图的合同由于原材料价格的大幅度增长而变为亏损,大批合同出现履行困难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加之,政府为了应对经济危机,采取各种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在房地产调控方面, “国六条” 、 “国八条” 、 “国十条”等相继出台,使得大量的房屋买卖合同出现履行障碍,这也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为情势变
3、更原则适用最多的合同类型。另外,2009 年情势变更原则正式被写入合同法司法解释,使得这类案件的处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直接推动了情势变更案件数量的激增。 二、情势变更原则正式确立具有应急性 虽然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以往的法律与司法实践中有所涉及,但是情势变更原则在法律上正式确立却经历了非常坎坷的过程,1999 年 3 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合同法时,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与否始终存在争议。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五、六、七次会议讨论,同意将情势变更写入合同法,提交大会讨论。但在大会决议上,这一条却被删除。 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因情势变更引发的合同履行障碍的现象增多,情势变更案件数量飙
4、升,加之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无法直接引用该原则来处理相应案件,这就使得大量不公正的结果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立法者面对这一巨大的压力,终于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一方面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顺应我国法制完善的需要,弥补我国立法不足,填补法律漏洞。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更多的是我国在司法领域应对金融危机的应急之举,是在巨大的压力之下不得已而为之。 三、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受到限制 情势变更案件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而言所占比重微乎其微,就拿情势变更案件发生最多的 2008-2012 年与相应年份的民商事案件相比较,情势变更案件仅占整个民商事案件的 0.07%,全国发生该类
5、案件最多的一年也就仅仅 136 件。 对情势变更原则严格限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例如众多的指导性的意见以及案件的上报制度都使得法官在审理情势变更案件时受到各种的约束,增加了法官裁判的压力。一方面这种措施确实有效的避免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但另一方面则会导致法官在面对情势变更案件时束手束脚,前怕狼后怕虎,这对于情势变更案件的解决不利。其实,情势变更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信守合同的例外补充,其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的成本,情势变更原则的过度限制是不应该的。另外,分析近些年审理的情势变更案件,法官在案件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这一问题的判断上几乎不存
6、在问题,上诉也主要是围绕着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违约等引起的责任分担问题。相较于限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明确相应的认定和责任分配标准更为重要。 四、情势变更适用的合同类型相对集中 情势变更涉及到众多的合同类型,据统计情势变更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所占比例达到 80%以上,在这类纠纷中,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占了绝大数比重。当然除了典型的经济合同纠纷,情势变更在劳动合同纠纷中也有所涉及。不同的合同有其自身的特色,情势变更在不同的合同纠纷中的适用也有其不同的特点。下面举几个典型的例子予以说明。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针对房价上涨过快、房地产投机行
7、为活跃的形势,国家及各地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税收、金融政策来调节控制房地产市场。各大银行也纷纷提高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比例,加大对购房人的贷款审查力度,许多购房人因此无法按照原先的付款方式履行合同。这些情形导致了情事变更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所占的比重最大。商品房的买卖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经济结构构建、社会安全、政治稳定都至关重要。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更加谨慎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侧重于维护相对弱势的群众的利益。 2.劳动合同纠纷 情势变更案件中涉及到劳动合同纠纷的数量占总数量的 9%左右,在劳动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法律基于用人单位
8、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不能,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项权利,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在处理相应的案件时除遵循公平原则之外还要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也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要求。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明企业经营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导致劳动合同不存在继续履行可能性,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经济性裁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才能解除合同。但如果存在换岗或者变更的其他可能性,解除合同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 参考文献: 1陈大卫.“情势变更”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转换分析基于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三项和第 4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比较研究 ,载求索2011 年 9 月. 2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575 页. 3彭凤至.情势变更原则之研究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6年版,第 240 页. 4韩世远.履行障碍法的体系 ,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2 月第一版,第 44 页. 5韩强.情势变更原则的类型化研究 ,载法学研究2010 年第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