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险赔偿金性质及归属之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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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保险赔偿金性质及归属之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公民参保意识越来越强,同时由保险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保险金的归属对于平衡好纠纷双方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一起案例入手,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角度分析保险金的性质和归属问题,从中引出保险受益权等问题,进而为这类纠纷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金;受益权;性质;归属 一、问题的提出 2007 年 8 月 20 日,甲在乙保险公司分别为自己和妻子丙各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合同,保险金额各位 10 万元,指定其不满周岁的儿子丁为受益人。同时,甲又为其子丁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合同。上述三份寿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 2

2、0 年分期交纳的方式,首期共交付保险费 17326 元。甲于同年新购货车一辆,价值 10 万元,同时在乙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 2008 年 2 月 5 日,甲与其妻丙开货车外出购货时遭遇车祸,车毁人亡。受益人丁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索赔后,乙保险公司确认上述寿险、车损险合同的效力,并且准备支付 20 万元死亡保险金和 9.5 万元财产保险金。但是,乙保险公司却收到某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支付该笔死亡保险金。原因是甲生前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拖欠戊信用社贷款 30 万元。戊信用社提起了追偿债务的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 笔者认为本案争论的实质为保险金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谁有权领取。 二、保险

3、金的性质 (一) 财产保险金性质 从保险法第 22 条第 3 款可以看出, 保险法中的受益人特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保险法第 64 条规定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三种情况,把这一规定放在“人身保险合同”一节,而没有放在“一般规定”一节中,从立法原意来说,这一规定只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指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因此,财产保险金的性质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二)人身保险金性质 人身保险金的性质要区别情况对待。 1、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这种情况下,受益

4、人领取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此时,涉及到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 受益权与继承权有着本质的不同。受益权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指定而享有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人身保险的目的和功能常在于为他人利益之保险。因此,受益人虽然来源于被保险人的指定,但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并非从被保险人处继受而来,而是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本质和约定而生的固有权利。继承权只能在清偿了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才能行使,继承权不能对抗债权人对遗产行使的请求权。而受益权可以对抗债权。 2、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笔者赞同“法定受益人”之观点。 假设甲并未在寿险合同中明确指定丁为受益人,那么戊对这笔保险金是否有请求权?按

5、前文所述保险法第 64 条的规定来看,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理应先清偿生前所欠债务,但也有学者对此解释为对法定受益人的规定,即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丧失受益权、放弃受益权时,由法律推定的享有领取保险金权利的人。因此,保险金究竟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按遗产继承还是由法定受益人直接领取,与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利益攸关。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第一,从人寿保险的理论上来讲,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不是遗产,而是保险金受益人固有的财产权,它的取得是原始取得,不是通过继承而取得,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也应由法律推定的受益人取得;第二,按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原则,遗产在

6、缴纳了税金、清偿了债务之后,继承人最终能得多少保险金,无不令人担忧,这样难免与人寿保险的初衷相悖;第三,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于被保险人死亡时方为给付,若将其归于遗产范围似与遗产的性质不符,既非遗产又如何按遗产继承;第四,将保险金请求权作为遗产的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很少见到。如日本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如果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可以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宜将该条理解为对法定受益人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当然在分配保险金的方式值得探讨,但其受益权与指定继承人的受益权并无本质区别,亦可对抗债权人的债权。因此

7、,本案中,如果甲未指定其子为受益人,那么死亡保险金也应由甲、丙的法定受益人丁领取,戊对此同样没有请求权。 三、保险金归属:受益权优先亦或债权优先 (一)财产保险金归属:债权优先 一般而言,财产保险金由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领取,被保险人在领取财产保险金前死亡的,财产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财产保险金是甲的遗产,甲的继承人丁应当将所得的 9.5万元财产保险金用于清偿甲的债务。 (二)人身保险金归属:受益权优先 本案中,死亡保险赔偿金究竟是属于甲的遗产还是丁受益权的内容?这是决定甲丙生前债权人能否追索这笔赔偿金的关键。 首先,从前文所述保险法第 64 条规定可以看出,只

8、要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就应由受益人领取,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而也就不能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保险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因保险人的债权人的追索而消灭。 其次,从比较法视角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对受益权的保护更加完善。如果一人以自己的性命投保人寿保险并指定其直系亲属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债权人不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金无请求权,而且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债权人对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也受到排斥。 最后,从保险功能上讲,保险最终的目的是提供风险保障,与单纯的储蓄式截然不同。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旨在抵御未来出现的风险以及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无获得

9、利益或遭受损失的问题。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安全感。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实际损失之限度内,填补损害,使其回复至原来状况,具有安定社会之功能。 ”1 而且投保人在生存期间缴纳保险费是为了维持合同效力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一种可任意支配的财产。从这个角度看,债权人也不可能通过要求受益人退保、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 因此,在本案寿险合同中,甲既然明确指定其子丁为唯一的受益人,那么 20 万的死亡保险金属于丁受益权的内容,而不是甲的遗产,自不必清偿甲生前所欠债务。此时,债权人戊对乙保险公司也不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对乙提出给付 20 万元的请求。这样做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学的原理,也

10、实现了寿险合同为受益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的根本目的。 四、小结 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以及保险金的归属应视情况而定。由于保险的保障性等功能,我国立法上对受益人受益权的保护有其倾斜性规定。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江潮国:保险法基础理论 ,中国政法出版社,2002 年版; 2温世扬主编:保险法 ,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 3周玉华: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4周玉华:最新保险法释义与适用 ,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 5梁宇贤:保险法新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6刘宗荣:保险法 ,三民书局,1995 年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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