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度拆解篇:泛鑫到底是怎么玩的泛鑫到底是怎么玩这场骗局的?记者采访了一些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与泛鑫有过接触但未合作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在泛鑫投保的客户等,结合保监部门早前的处罚说明、 “保险要情通报”等内部文件,试图还原这一场骗局的本来面目,并进行拆解。 虽然现在大家都知道泛鑫是采用了“期缴保费趸交收”的模式,但一次性收到大额保费后,客户所交的钱到底有没有全额交到保险公司?如果全额交了,那也只能算作第一年保费,只不过投保额扩大了 10 倍甚至 20 倍,那么客户的后续多年的应缴保费怎么办?如果选择退保,能拿回多少?如果客户的钱没有全额进入保险公司,泛鑫进行了部分截留,那消费者肯定是上大当了,大部
2、分资金利益完全得不到保障,以后怎么办? 面对这些问题,与泛鑫合作的保险公司悉数选择了沉默,没人愿意回答记者的提问。记者只能通过目前曝光的客户手中持有的合同、本刊记者的亲身经历等情况来判断,加上保险业内人士给本刊记者指出的一些测算,勾勒泛鑫保险的“发迹”大致可能涉及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 A:利用首期超高佣金比例维持第二期缴费 “去年,我就测算了一下泛鑫的模式,知道它是兔子尾巴长不了的,最多维持两三年,所以也就没有动力和它合作了。 ”A 先生(化名)是上海一家合资寿险公司的总经理,他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以指出泛鑫的“鬼门道” 。 “比如,一份 20 年缴费,每年缴费 5 万元的保单,泛鑫实际向客户一
3、次性收取 100 万元。第一年,泛鑫也的确将客户的 100 万元悉数交给了保险公司。但如此一来,客户的保险合同变成了 20 年缴费、年缴 100万元的保单。对于这样的大额保单,接收到的保险公司当然是非常开心的,更何况还是内涵价值高的期缴保单。也正因为泛鑫的这种高端,包括它业务规模的迅速拉升,部分保险公司就愿意支付超出常规的高额佣金给到泛鑫。据我所知,泛鑫拿到的首年保费佣金大多是 120%150%,高的甚至可以达到 160%。 ”A 总表示。 以首年 150%的佣金比例计算,泛鑫第一年帮客户缴纳 100 万元保费给保险公司后,陈怡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回 150 万元。然后,这其中她会分 8 万到 1
4、2 万元给客户。按照 10%的返佣计算好了,客户投入 100 万元,满头年后拿回 10 万元,肯定很开心。而泛鑫手里还有 140 万元,然后扣除给代理人的佣金,大约还剩 138 万元。 到了第二年,该缴续期保费了,客户不用再掏腰包,泛鑫可从之前的 138 万元中拿出 100 万元帮客户续费,剩余 38 万元。此时,泛鑫又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到第二年续期佣金,但这笔佣金肯定要远少于首期佣金,按最理想化状态,第二年仍能拿到 50%佣金计算,缴完保费后还可以剩余88 万元。第二年年末,如果要再给客户年收益 10%,那么手里的钱只剩78 万元了,肯定不够再缴第三年保费了。到了这个节点,陈怡的游戏便GAME
5、 OVER(结束)了! 所以,泛鑫代理人给所有投保客户说的,几乎都是说第三年后退保,领回本金,甚至包括利息。 A 总说:“陈怡智商非常高,而且是专业玩家,她早就想好了,也跟客户说好了,第三年就能退回本金,甚至还能拿到利息。为什么?因为她选择的都是高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这些产品通常是到第三年满,保单现金价值就能接近甚至超过第一年所投保费的产品。客户若在第三年提出退保,就刚好差不多能拿回第一次所投保费。 ” 媒体曝光的部分泛鑫客户手中所持保险合同,也佐证了 A 总的说法。比如,一位泛鑫客户手持的一份“昆仑健康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上,显示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5 月 31 日,保险费合计
6、为 53 万元,与这位客户所持的一份 53 万元的 “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的签名日期为同一天。保险合同相应保单还显示,缴费期间为 20 年,缴费方式为年缴,保险期间为 30 年,前三年的现金价值数额分别为 124550 元、368880 元、636530 元,第三年退保的话能拿回的保单现金价值为 63 万余元,甚至超过了客户最初投入的 53 万元近 20%,这还不包括泛鑫对应的“理财协议”给客户的年度回报。 而另一份 “阳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上显示,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 2012 年 3 月 8 日,同样与对应的 14 万元理财产品签署日期相同,保单显示缴费期间为 20 年,缴费方式为年
7、交,前三年的现金价值数额分别为 27314 元、79996 元、135576 元,第三年退保的话,投保人能拿回 13.5 万余元,基本接近当初 14 万元的投入,加上泛鑫若前两年按“理财协议”给出保单外的额外利益,投保人还是获益的。 “但是,设想总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实际上泛鑫不一定能拿到传说中那么高的佣金,陈怡怎么可能为了客户的利益而让自己去做赔本买卖?她也会进行逆选择,在帮大部分客户缴纳了第一年高额保费,在帮小部分客户缴纳第二年续期保费后,就携款跑路了啊!”A 总说。 陈怡真的跑路了。当然,目前被公安部门迅速高效地押解回国,这是后话,在此不表。 可惜的是,从泛鑫的业务数据增长幅度来看,
8、从大多数客户的反映来看,部分投保人是拿到第一年投资回报了(实际为泛鑫代理公司从业务返佣中匀出给投保人) ,但也有一些新客户连第一年的承诺回报都尚未领到,很少有人拿到第二次的投资回报。因为,泛鑫规模迅速扩大也就近一两年时间,陈怡还没来得及把客户的第二期缴费(本该从她的首年佣金中垫付)交给保险公司啊。 如果实际进入保险公司的保费只有一次,那么投保人此时退保,能拿回多少现金价值呢?从前述两个案例中我们就可以看到,53 万元投入,第一年退保只能拿回 12 万余元!14 万元投入,第一年后退保只能拿回 2.7万余元! 就算陈怡“好心”已经帮部分投保人垫付了第二期的保费,那投保人能领回的现金价值相较自己当
9、初投入的资金而言,也是大幅缩水的! 这也印证了为何当初泛鑫代理人在与本刊记者的兜售过程中,会强调说“这个保险只需要缴一次费。第二年用第一年的保单现金价值抵缴,保障金额会降低一些,第三年我们帮助客户申请从保险公司退保,拿回全部投资。 ” 我们如此分析过后,您看明白陈怡的“圈套”了么? 模式 B:循环投保新单,累积套取高额首年佣金 “泛鑫很可能利用保险公司给予的高额佣金和渠道费用来迅速提升公司规模,并用这些代理所得以新客户名义购买新保单,继续套取保险公司返还的代理费用,达到短期内扩容保费规模的目的,并且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予更多的佣金和渠道费用,如此循环操作,直到资金链断裂,或者中途携款潜逃。
10、”B 先生是一家保险中介公司的负责人,他推测泛鑫陈怡是靠这样的“路子”赚保险公司的钱。 比如,一位客户投保 100 万元,泛鑫将 100 万元全数交给保险公司,然后获得 150 万元的首期佣金。接着,泛鑫将这“空手套白狼”获得的150 万元,以另一位新客户名义继续投保,然后可获得保险公司 200 余万元的首期佣金滚动投保,获得的佣金累积得越来越多,以此类推。 “因为首年佣金太高了,比第二年、第三年高太多太多。所以可能陈怡会想方设法通过新单投保的方式,来套取保险公司的高额佣金。 ”B先生的想法也不无道理。因为据公开资料显示,泛鑫 2012 年度的保费收入中,新单保费占比 90%以上。也就是说,2
11、012 年泛鑫卖出去的大多是第一次投保的新单。 若泛鑫实际采用了这第二种模式,由于佣金被不断用于新的投保之用,陈怡将无法“照顾”到原有老客户的续期保费,老客户的保单在第一次缴费后,将难以为继,保险公司肯定要向她追讨续期保费,诈骗细节更易曝光,资金链断裂风险过高。 模式 C:截留客户保费,产生巨大差额 也有保险界人士认为,陈怡卷走的资金也可能是泛鑫保险从截留的保费中提取的。 比如,客户在泛鑫投入 100 万元,泛鑫只将其中的 5 万元或 10 万元用于帮客户购买真实的保险产品,其余大部分资金截留在泛鑫自身账户中,供泛鑫自由使用,然后第二年再帮客户缴纳续期保费。 “但如果采用这种模式,泛鑫和陈怡就
12、太劳累了,相当于要照顾客户一二十年的分期缴费。而且她截留的保费如果不是用于重新购买新的保单,只是用作其他投资理财,那收益率还没有通过购买新单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首年高额佣金来得高呢。所以这种可能性比较小。 ”前述 A 总表示。 混合模式欺骗性更大危害也更大 “也有可能陈怡会将这几种模式混合起来使用,增加迷惑程度,将自己的骗局包装得更妙,真真假假穿插其中,做到假亦真时真亦假,真亦假时假亦真,让人摸不着头脑,更具欺骗性。 ”另一家保险中介公司资深人士表示。 现在尚难判定陈怡到底是使用了哪一种诈骗手法。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采用了第三种模式,消费者的受损程度是最高的,因为本金中只有 5%或10%进入了个人
13、保险账户。 第二种模式下,消费者相当于只缴纳了第一期保费,但投入的资金是全部交到保险公司了,只是现在若申请退保,所能拿回的现金价值也相当有限。 而第一种模式下,如果仅缴纳了首期保费,现金价值同第二种模式一样,也是相当低的。 如果“运气好” ,虽然是第一种模式下,但泛鑫已帮部分客户缴纳了两期保费,那么这些客户能拿回的现金价值比例还稍高些;如果已经足额缴纳满了三期保费,那么加上前两次所谓“年投资收益” ,消费者基本不会产生损失,但泛鑫业务发展才 5 年多的时间,除非最早一两年时候的客户,否则很少有人能有这么好的“运气” 。 如今,投保人除了尽快进行投保情况查询和登记,等待公安机关对陈怡的审讯结果,盼望陈怡卷走的资金能悉数被追回外,也可以根据自己手里的每一份保险合同,找到承保的保险公司,查询自己的保费缴纳情况、现金价值情况等,尽量进行沟通协商,尽量避免或减少自身的本金损失。 对于泛鑫承诺的保险合同之外的“理财收益”等额外利益,则不必过于纠结。 对泛鑫这样的机构,也不必再抱有任何幻想。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可以找保监部门投诉,或要求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协调。 名词解释 保单现金价值 所谓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 ,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是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投保方中途要求退保,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给消费者的现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