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来务工人员被裁,不要忘了清算这“六笔钱”楼开始住人,笔直的马路开始通车,新装修的超市开始营业。工程交工,老板清工、裁人。干了“一春八夏” ,工地上干建筑的农民工开始打点行装,准备离开工棚。临近岁尾,其他制造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农民工,也有被辞的、离职的,转行的。在结算一年来的工钱时,农民工往往只注意清“工资” ,常常忽视“经济补偿金” “加班费” “双倍工资” “节假日工资” “带薪休假工资” “社保基金” 。特别提醒,请不要忘了清算以上这“六笔钱” ,这也是您依法应得的。 一、经济补偿金 【案例】:农民工老张多年来一直犹如候鸟初春出来城市工地打工,深秋工程竣工回农村老家猫冬。 “摆模
2、块” 、 “垒墙体” ,年年劳作的工地有变,用工的老板有变,他干的活没有变。今年春天他投霍老板名下,来“福多多工地”建居民小区。期间他和用工单位签订了从四月到十一月,七个月的劳动合同。由于采用了模块摆放新技术,工程进度加快。没到九月底工程提前一个多月基本完工。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等工人被提前辞退。他们提出了经济补偿问题。 【说法】: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以下十二种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2.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4、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补偿标准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二、加班费 【案例】:农村姑娘萧某等每年八月节前都要到附近市郊一
5、糕点厂“帮忙” ,打月饼、做糕点一直忙活到春节前。她们每工作二十四个小时,休息八个小时。没有黑天白夜的观念。几个月下来人要瘦下一圈。年年辞工结账,她们也提过加班费问题,可用人单位先是说短期工没有加班费,后又说加班费包括到了工资里。 【说法】: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
6、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短期工没有加班费的说法不能成立。加班费包括在工资里,加班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也不能无限制的让工人加班。超时加班也应付加班费。 三、双倍工资 【案例】:农村青年小胡,家里的土地,几年前就转租了。父亲常年在城里打工,小胡高中毕业,也加入了打工的人群。先是在装卸公司“扛个子” ,靠搬运计件挣钱,后被一派遣公司招用派去一工厂作保安。用人单位用他们这群人从来没有和他们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干啥活,都是用你,你就干,不用你,你就走。最近整顿派
7、遣用工市场,因使用派遣工超标,小胡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无活可派,过了一段时间将小胡辞退,小胡提及了没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说法】:双倍工资就是二倍工资,其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人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起点时间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终结时间是用工时间起一年,最长计算时限为十一个月。 四
8、、节假日工资 【案例】:韩某是一农村青年,经过短期培训,进城被一保安公司聘用派往一学校作了保安。保安这个岗位工作时间长,工资低。松散惯了的年轻人,整天圈在岗楼里,韩某有些受不了。经和家里人商量他准备回家租地种田。工作一年来的礼拜天没有休息,清明、五一、端午节法定假日也没得休息。现在他提出辞职并主张清明、五一、端午节,法定假日没休的工资。有关单位称,保安岗位特殊,不享受法定假日休假待遇。 【说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513 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 1 天(1 月 1 日) ;(二)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9、) ;(三)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 ;(五)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 ;“全民” ,对保安岗位没有特别规定,保安人员也应享有法定假日休假待遇。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五、带薪休假工资 【案例】:农村中年妇女于某老人去世,她完成了侍候老人的义务,前年秋天出兑了土地、房屋,带着孩子来到了城里。租了一处棚户房和丈夫住了下来。丈夫继续在外打工她在家照顾孩子,最近丈夫突然得了大病,不能外出劳动。全家生活陷入困境,所在小区居民委员会考虑她
10、家的实际情况,给她安排了打扫小区老年活动市的公益性劳动。日前她在这个公益岗位工作一年多了,眼下丈夫病好了,上班了,她可能离开这个公益岗位。别人都有带薪年休假,没休的都按假日的工资。可因为她是公益性用工,就此没有说法。给不给休假或休假工资,有关领导说需要请示。 【说法】:公益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是政府予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为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提供的岗位。其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5 号)第 12 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
11、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但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也是劳动者,他们也应享受劳动法中有关带薪休假和休假工资的待遇。对于他们的带薪休假也应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4 号)第三条、第五条等规定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
12、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社保基金 【案例】:老聂是最早农村来的合同制工人,进城来到某工厂一直在工厂的职工食堂工作,作过杂工,上过面案,菜墩,端过大勺,当过大橱。几经改制,老聂的工作岗位都没有变,可厂方一直没给他上过养老保险。如今到了退休年龄,他的养老出现了问题。 【说法】:社会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养老保险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
13、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第八十六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办理退休手续前,老聂可向社会保险机构举报,要求其所在工厂补足其应给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其在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如聂某已办理完退休手续,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第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