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IRM中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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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 IRM 中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投资者关系作为企业财务关系之一,已经引起我国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可以成为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或战略资源。而投资者关系管理也成为了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投资者关系管理(Investor Relations Management,简称 IRM) ,是指上市公司运用金融、传播、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已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的联系与沟通,形成企业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活动。IRM 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投资者对企业的了解与认同,降低资本成本,最终核心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马连福、沈小秀(2011)指出,IRM

2、指引并影响企业的信息披露,而信息披露是 IRM 具体实施的落点,也是企业做好 IRM 的关键因素。 一、IRM 的起源及其在国内外的发展 IRM 最早源于 20 世纪中期的美国。美国当时正迎来经济的复苏与繁荣,证券市场飞速发展。IRM 作为证券市场发展与股权文化兴起的产物,同时也是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美国通用电气主席罗弗克迪纳(Ralph Cordiner)于 1953 年首次提出 IRM 这个术语,用以规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从此 IRM 走进了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视野,但却仅处于萌芽阶段,投资者关系只被当做宣传、促销的代名词,信息披露也只局限于公司的年度报告。 直到 1969 年

3、 7 月,美国投资者关系协会(National Investor Relation Institute,简称 NIRI)正式成立,IRM 才逐渐走向成熟。接着,英国、芬兰、加拿大、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也纷纷成立各自的全国性投资者关系组织。1990 年,国际投资者关系联合会(International Investor Relationship Federation,简称 IIRF)诞生,旨在鼓励所有证券行业活跃的国家均成立全国性投资者关系组织。IRM 的理论体系日渐成熟,信息披露也逐渐规范化、多样化,如充分利用股东大会、电话会议、公司主页、互动论坛与电子邮件等,从最初单向、被动地进行

4、财务信息披露,转变成双向、主动地进行沟通与交流。越来越多上市公司成立了 IRM 部门,其重要性得到了各界的认同。 相比西方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而言,我国尚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我国 IRM 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在 2002 年之前,只有中石化、联想等一些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带头实施 IRM。直到 2003 年和 2004 年,证券监管部门开始重视投资者关系,IRM 便在这两年得到了活跃的发展。之后,以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为前提的股权分置改革又将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 IRM 推至了风口浪尖。中国证监会于 2005 年 7 月11 日发布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要求上市公司积极

5、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起一个沟通公司重大事项的平台,并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 IRM 活动。这也预示着我国 IRM步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从此,IRM 的组织与人员配置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逐步发展与完善起来。然而,我国 IRM 也只是刚刚起步,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局限于财务报告、临时性公告等强制性披露内容,在信息技术的使用上也还有很多不足,所披露的信息含金量少,并缺乏与投资者的互动。 二、信息披露与 IRM 对外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 IRM 的主要组成部分。布莱恩布什、葛雷葛利米勒(Brian J. Bushee;Gregory S. Miller,2007)指出,信息披

6、露、可见度、吸引股东和分析师,是 IRM 的三个关键因素。其中,信息披露最为关键,是后两者的基础。 信息披露可分为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强制性披露,指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必须按时披露的信息;自愿性披露,指上市公司主动向市场披露的信息。即使是强制性披露,信息质量也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如安然事件和世界通信造假事件。信息披露的质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层的理念,若管理层具有高风险偏好或追逐短期利益的倾向,那么财务数据的披露可能不够谨慎,所披露的信息也缺乏客观可靠性。自愿性披露是上市公司主动对强制性披露进行补充与完善,却存在较大弹性与操作空间,很可能成为管理层追逐短期利益的工具和手段。

7、 要做好 IRM,上市公司则需披露投资者最关心的信息。投资者最关心的不仅是公司的财务报告,还包括公司非财务信息,如企业战略、社会责任、未来前景、环境保护等。万晓文、李明望、王秀(2010)指出,IRM 不仅是按照法律法规向投资者传达公司财务报告等强制性披露信息,更多应是向投资者自愿进行信息披露,这样才能在诚信的基础上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最终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 三、我国 IRM 中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第一,管理层缺乏 IRM 意识。我国大多上市公司管理层不了解投资者关系的重要性,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很难得以实施与开展,并可能给公司埋下隐患。 由于管理层缺乏 IRM 意识,信息披露违规现象频频出

8、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诚信信息得知,2001 年起截至 2012 年 3 月 7 日,上交所给予上市公司公开谴责共 137 次,而给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开谴责总计高达 797 次。另外,大多上市公司顶多注重与大股东的关系,并不重视中小股东利益,也不愿与之进行沟通。只有当管理层从观念上重视投资者关系,才能保障信息披露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二,信息披露不规范,缺乏约束机制。我国 IRM 相关法规制度还有待制定与完善。信息存在差别披露现象,相比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拥有众多专业的分析师、资产组合经理,上市公司常向其披露更多关于公司业绩或未来前景的信息,包括一些尚未公开的重要消息。非正

9、式信息的传递更可能引起社会的猜疑,可能导致信息披露的间接成本增加,而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中小投资者缺少话语权,势单力薄,只能“用脚投票” ,这样并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上市公司常故意使用太专业化或模棱两可的语言来误导投资者。违规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若不能受到严厉惩罚,投资者的利益便无法得到保障。另外,孙燕东、胡静(2011)指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即使中小投资者大量抛售股票,股价的浮动对公司影响也并不大,导致大多管理层根本不重视外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管理层缺乏进行 IRM的动力。 第三,信息披露质量不高、渠道单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2010 年上市公

10、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整体质量并不高,大部分公司处于良好,被评为优秀的比重较低。虽然每年信息披露整体质量相比上年均有所提升,但直至 2010 年仍有约 20%的上市公司仅为合格及不合格。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以强制性披露为主,但绝大多数公司只愿按照规定的最低程度进行披露,甚至常在年报披露后一段时间再进行更正或补充,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和准确性。自愿性披露即使有,也常只是表面信息,甚至具有功利性。一些上市公司偶尔主动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紧接着便是再融资、 “圈钱”行为,进行自愿性披露的动机不纯。同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单一,对信息技术的使用还有很多不足,例如许多公司主页形

11、同虚设、流于形式,有些甚至无法访问,很多公司电子邮箱也只是表面形式和摆设,反馈质量普遍较差。 第四,投资者缺乏相关知识 我国大多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缺乏相关的财务知识与投资知识。很多投资者都是抱着投机心理盲目进入资本市场,分析与处理信息的能力十分有限。而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太过专业化,并且繁琐而冗余。由于专业化信息量太大,而投资者能力有限,常会产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过于依赖或轻信的现象,最终很可能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误。 另外,我国大多数投资者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与损害时,大多投资者只是默默承受或不知所措,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

12、自己的权利。投资者若是缺乏相关知识,即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再详尽,双方也不能进行交流与沟通,IRM 工作也无法真正做好。 四、我国 IRM 中信息披露问题相应解决对策 第一,培养上市公司 IRM 理念。由于我国尚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资本市场不成熟,职业经理人市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不完善等原因,使一些上市公司在市场中有利可图。许多管理层忽视公司财务关系,不重视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一心追逐短期利益。管理层的短期行为十分常见,如拖延重大事项的披露,甚至是掏空上市公司。这些行为虽一时提高了公司效益,却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必然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只有当管理层具有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理念,重视公司的长期

13、战略发展,其诚信度与责任感得到了强化,加以外部的约束与监督,信息披露的质量才能得以保证,上市公司 IRM 活动才能顺利并且有效地开展。第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美国早在 2000 年 10 月便颁布了公平披露原则 ,制定了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办法,引起了美国乃至全世界的一场 IRM 革命。该原则明确了代表企业在公开场合说话的授权、了解企业内部信息的权限等,并确定了突发事件的一般披露与持续披露等具体事项披露的指导原则。 我国也应加快 IRM 法规制度的制定与完善。特别是在强制性披露方面,对于强制性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都需严格规范与执行,同时应当严惩违规或是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另外

14、,上市公司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求。监管方应当详细规范信息披露的语言、数字、图表、专业用语等,以防上市公司故意使用太专业化或模棱两可的语言来忽悠、误导投资者。只有当信息披露得以规范与监督,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第三,加强自愿性披露,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自愿性披露可提升公司形象,促进投资者关系的改善,并最终为公司赢得市场。但自愿性披露并非越多越好,大量信息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股价频繁波动,反倒使资金成本增加。鞠晓玲、干胜道(2008)认为,自愿性披露常涉及社会责任、环境、前瞻性收益等信息,很可能导致不必要的诉讼。过度披露也可能使竞争对手免费获得公司商业机密,使

15、公司丧失竞争优势。进行自愿性披露时,上市公司不仅需考虑自身成本效益,也需考虑监管、竞争等因素,适时适度地披露。 IRM 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双向交流的平台,信息技术不仅可使信息披露变得方便、快捷,提高信息披露效率,还能大大降低信息披露的直接成本。周建共(2007)指出,我国 IRM 可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开展,学习西方国家上市公司以网站作为信息披露的窗口,采用网上直播、建立财务信息数据库、互动论坛等形式,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流。 第四,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增强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意识。我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大多对于资本市场的运作、金融工具的运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缺乏

16、认识,只是出于投机心理投身于股市之中。在信息披露不完善的情况下,证券市场风险较高,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于大多投资者缺乏相关知识,其利益常受到损害。IRM 是一个双向的、互动的活动,若只有上市公司单方面做出努力,即使信息披露再怎么充分,也不能真正使投资者关系得到改善。因此,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个人素质。可通过政府机构建立的官方投资者教育网站,使投资者增加财务知识与投资知识。同时,还需增强投资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从外部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减少其对外信息披露的随意性。 参考文献: 1马连福、沈小秀:将信息披露上升到战略导向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 资本市场2011 年第 7 期。 2万晓文、李明望、王秀:基于财务视角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研究评述与启示 , 会计研究2010 年第 9 期。 (编辑 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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