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启运港退税政策前景展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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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启运港退税政策前景展望1 我国启运港退税政策概述 2012 年 3 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宣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对从青岛和武汉启运报关出口,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和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根据此项政策,从启运地青岛和武汉经水路发往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中转离境的货物,只要确认离开启运地,即被视为出口并可办理退税。 1.1 适用范围 (1)启运港为青岛港前湾港区和武汉港阳逻港区,离境港为上海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2)承运船公司为上海浦海航运公司和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

2、公司,运输工具名称为“永裕 016”“永裕 018”“新滨城”和“向莲” 。 (3)适用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属于海关管理的 B 类及以上企业,具体由海关负责审核;属于无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营出口企业,具体由主管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负责审核。1.2 业务流程 (1)出口企业提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启运港退税备案。(2)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其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称退税证明联) 。 (3)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退税证明联及相关材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4)在退税证明联所列全部

3、货物到达离境港后,离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5)海关将已启运并签发退税证明联货物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实时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每月将正常结关核销货物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和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反馈给海关。报关单数据内容应在现有数据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运输工具名称”数据项目。 (6)主管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退税证明联和结关核销报关单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并调整已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如果自启运日起 2 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则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

4、,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7)如果货物未运抵离境港,则海关应当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2 我国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意义 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启动后,原来的“出口货物国外中转”模式转变为“出口货物洋山中转”模式,出口货物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中转即可享受退税政策,这对出口企业、港航企业和外贸环境等均有较为明显的正面影响。 2.1 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启运港退税政策大大降低跨关区退税的不确定性,简化货物进出港手续,方便货物

5、在不同关区间流转,缩短企业出口退税时间,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提高企业资金流转和使用效率。 2.2 对港航企业的影响 2.2.1 上海洋山保税港区 在我国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前,国内不少出口企业为尽早退税,往往选择在釜山港等国外港口中转。我国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后,上海洋山保税港区首次具备与釜山港等国际枢纽港竞争的同等条件,能够吸引更多的出口货物通过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中转,从而有效减少流失到国外港口的中转箱量,这对巩固和提升上海国际集装箱枢纽港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未来上海港水水中转业务量有望继续提升,上海港作为我国沿江、沿海地区乃至东北亚地区重要中转中心的地位将进一步强化;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在货源和航

6、线方面的集聚效应将得到充分发挥,集拼、配送等增值业务能力将显著提高。 2.2.2 武汉港和青岛港 (1)武汉港 武汉港阳逻港区是湖北省外贸进出口货物的主要集散地和我国长江中上游地区最大的集装箱港。我国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后,阳逻港区对周边货源的吸引力将进一步增强,从而发展成为我国中部地区最重要的出口启运港,并通过辐射效应提升湖北省集装箱水运业的竞争力。为配合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实施,阳逻港区积极完善港口功能,以提升港口吞吐能力,并开辟多条直达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的江海直达班轮航线,在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同时,也巩固其自身作为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的地位。 (2)青岛港 我国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后,青岛港对

7、周边货源的吸引力大大增强,从而提高其作为东北亚航运中心的综合竞争力。 2.3 对外贸环境的影响 在当前国际经济不景气、国内出口增速明显下滑的背景下,启运港退税政策对我国沿江、沿海地区的出口贸易具有较大的激励作用。此外,试点地海关等部门在积极配合落实试点工作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报关、通关和监管等服务,为航运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贸环境。 3 我国启运港退税政策前景展望 3.1 试点政策存在改进空间 (1)启运港退税试行政策对航线和船名均有明确规定,惠及的货量不多,政策影响力有限。 (2)货物监管和防范骗退税等相关操作细则和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3.2 政策前景看好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我国借鉴航运发达国

8、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创新我国出口退税监管方式的有益探索和尝试。财政、海关、税务等政府部门正积极配合试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研究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和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以便最大程度地避免政策漏洞,推动政策顺利实施。 目前,国内多个港口城市正全力争取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 年)规划纲要提出用好用活洋浦保税港区的启运港退税政策;2011 年 10 月,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出台,明确提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将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不断完善国际中转和国际贸易等功能;2011 年 12 月,国务院批准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该方案提出积极研究将厦门港列为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2012 年 11 月,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获国务院批准,该规划将福建省港口作为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研究范围,为福州港发展拓展政策空间。 (编辑:张 敏 收稿日期:20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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