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农村经济高速发展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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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农村经济高速发展之我见摘要:农村金融组织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理想、农村金融信用缺失、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农村金融的发展必须一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作保障。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国目前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阐述作者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以及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个人看法,在法律制度、法律监督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信用社;法律问题;法律治理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以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为导向,通过不断改革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在促进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之中发挥出积极作用,确保了经济“稳中求进

2、” 。 “三农”问题是我国历届政府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仅关系着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建设,也是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具体发展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作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 一、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业金融领域的支撑力量,在农村金融业务方面发展迅猛,实力也逐渐增强。但是,农信社的发展仍旧面临很多问题: 1.不良贷款严重。不良贷款作为金融机构的顽疾,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例过高一直是制约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重大难题,其形式主要包括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

3、” ) 。尽管 2003 年国家采用有力措施加快信用社的改革,提高其支持“三农”的能力,不良资产质量明显改善,但形式依然严峻。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两点:(一)由于体制转换而形成的历史原因。1996 年之前农行是农村信用社的领导机关,农行实际上控制着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并以转存、准备金等形式占用农村信用社的资金。1996 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行社脱离” ,此后农行的大量不良贷款都由农村信用社承担,这是农信社不良资产比例高的主要原因。 (二)政府的不当干预和内部监管的不合理。农信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常以财政手段对其挤压,迫使农信社发放大量指示性贷款,过度的干

4、预贷款的发放,削弱了其产生经济效益的基础。农信社的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风险控制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会”制度有名无实、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制约关系薄弱,监事会职责履行不力。 2. 农村贷款投放不足,资金外流现象严重。一方面,农村信贷总量投入不足,农村金融手段较为单一,直接在农业生产环节的投放比例较小。各商业银行基于战略调整的要求,其分支机构纷纷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未撤销的分支机构“存多贷少,只存不贷”通过资金转存的方式吸收了大量农村资金。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为了追寻利润最大化,也出现了“离乡进城”的现象。会把从农民手中吸收的存款,进行城市项目投资,获得更为丰厚的利润。城市投资

5、一般周期比较长,项目变现能力差,短时间难以抽回资金,从而加重了农民“贷款难”的现象,农村资金脱农化趋势变得严重。 3.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增加资金借贷风险。我国的农民群体长期信用意识淡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农村的发展缓慢,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和信用体系的不足,征信技术的落后,难以对个人进行诚信评价,无形之中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农业经济具有高风险性,投入高回报率低,农民个体投资盲目性较大,常常关注眼前的得失难以抵抗市场的风险。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愿意涉及高风险低收益的农业金融领域,客观上也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 1. 法律上承认的农村有效担保物的范围较窄。农民

6、贷款难就难在缺乏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物,农民拥有的财产种类比较单一(大部分为集体性质的财产) ,可用于贷款的抵押物少、甚至没有。我国物权法以及担保法又对农村土地的用途及流转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农民可用来抵押的财产很有限,这是导致农民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对此进行制度性改革,赋予农村财产相应的担保物权,则不仅无法解决与金融机构贷款重抵押之间的矛盾,更无法有效促进农户贷款的增长。 2. 法治环境不完善,金融债权缺乏保护。我国目前金融监督的立法中存在着众多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性差,农村金融法律比较薄弱,不

7、能满足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金融发展的的需求。农村金融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很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一些农民没有法制观念,将贷款等同于国家的扶贫款,经常逃避贷款债务,为执法活动增加了困难。农业经济本身同时存在的高风险性,相关配套法规的缺失,法律风险、经营成本的风险并存的情况,商业银行从事农村信贷业务的热情不高。 三、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法律完善 1.完善农村金融信贷双方的监管。2013 年 1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既规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通过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的方式,方便农户办理贷款手续;该办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

8、“农村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2 2.注重合作性金融法律的立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作为农业基本法的性质,不可能全面规定农村金融制度的全部内容,虽然人民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 、 担保法均规定了金融监管的问题,但这些法律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新型的政策性以及商业性金融组织涉及到较少。因此,我国既要加快法律修订步伐,把一些不符合适宜的法律法规加以修改,还应加快制定通过综合的金融监管法 ,对农村金融活动采取法制化、规范化的引导,借鉴国外对于农村金融组织

9、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当尽快完善农村金融立法,例如美国的联邦农业信贷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宪章都是事关农村金融的专业性立法,针对性强,位阶高,对促进农村地区金融法制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3. 鼓励金融创新,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三农”客户主体多元化,针对各主体金融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各有不同,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探索信贷、租赁、担保、保险等各种金融手段的有机结合, 将城市成熟产品推向农村。加大金融对农业扶持的深度和广度,通过政策性法规可以尝试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结合的方式,探索农村金融发展的新路径。 为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需求,在保证专业性的前提下,降低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门槛,选择、引入合格者进入市场,为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保持农村金融市场适度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2008 年 5 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 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来源、运用,公司的管理和终止的情形,是农村金融改革的突破,对于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1250 号 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08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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