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贷款,请先删除不良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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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想贷款,请先删除不良记录想到金融部门贷款,请先删除“不守信用、不按时还款、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不良记录。这既是金融部门征信系统的要求,也是法院协调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将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合力缓解“执行难”的具体要求。 7 月 26 日,贷款人陈某便亲历了一次“删除不良记录”的全过程。 经营砂石买设备 山上滚落的石头经千年河水的冲刷成为大小不一的砂石。陈某系衢江河道某砂石厂的经营户,经营砂石就是从河道中挖掘采集不同规格的沙子和石头(下称采砂) ,供房屋、桥梁、道路等建筑工地使用。经营河道砂石首先要选择砂石蕴藏量丰富的河段,其次要考虑交通方便,再次要有一整套的采沙设备,如挖沙船、皮带输送

2、机、振动给料机、制砂机、洗砂机等等。 河北省的徐某是专门从事采砂设备的销售商,他的销售经验是“慕河而动” ,即看地图寻找山溪河道,有山溪河道就会有采砂人,就需要采砂设备。位于钱江源头的衢江是典型的山溪河道,2010 年 10 月徐某“慕河而动”找到了在衢江河道经营砂石的陈某,双方经过协商后,达成了由徐某向陈某供应采沙配件设备的口头协议,之后徐某应陈某的要求分批次向陈某发送采沙配件及设备,后经结算在 201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1年 7 月 21 日期间,徐某共向陈某供货 14 批,总价值 249100 元,陈某分三次支付货款 140000 元,余款 109100 元未支付。 打张

3、欠条想赖账 陈某以自己现在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徐某宽限一段时间,徐某也很理解并答应了他的要求,为此,陈某向徐某打了一张“今欠徐某货款109100 元”的欠条。可半年时间过去了,陈某对欠款的归还问题只字未提,也不主动打电话说明原因。徐某多次打电话询问还款的事并亲自赶过来要求还款,都被陈某以故拒绝。至此,徐某感到陈某想赖账,于是准备打官司维权,并且使用了录音电话,把与陈某就欠款归还问题的多次通话情况用录音电话固定下来,作为起诉时的佐证。 徐某考虑到从河北到衢州路途遥远开支大,于是全权委托了衢州市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代理诉讼,胡律师授权后于 2012 年 12 月25 日到衢江法院起诉,要求被告

4、陈某支付所欠货款。衢江法院立案后,向被告陈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通知等,并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开庭时,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律师到庭,被告陈某拒不到庭也未作任何答辩。 衢江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陈某因经营砂石场需要向原告购买采砂设备,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其未按约履行,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法院当庭判决由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货款 109100 元。 贷款不成求诚信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 4 月 28 日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支付申请人徐

5、某执行款(货款)109100 元。但陈置之不理,而且躲避执行。 经查询,陈某在衢江某金融部门有一笔 20 万元的贷款业务,该贷款将于今年 7 月 26 日到期。执行人员估计,陈某到期后可能还会继续贷款。于是调整了执行策略,提前与金融部门对接联系,告知其陈某有未履行法院判决的不良记录,如果陈想继续贷款,希望金融部门按照征信系统的要求,予以暂缓办理,并及时通知法院协助开展执行工作。 不出所料,7 月 26 日陈某到金融部门还贷 20 万元的同时,果然提出继续贷款 20 万元的申请。此时,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陈某,因你在衢江法院有 109100 元债务未履行的不良记录,不符合继续贷款(诚实守信

6、)的条件,只有在不良记录删除后,才可以继续贷款。具体情况,你要与法院联系,把法院判决的债务处理掉,再凭法院的证明来删除你的不良记录。 迫于严竣现实,陈某只好先删除不良记录,再谈贷款之事。于是,陈某马上拿起电话打通了申请人徐某的手机,首先说的是对不起进而恳请原谅,接着表示愿意先归还 3 万元货款。电话那边的徐某很是纳闷,马上联系了自己的代理人胡律师,没多久,胡律师赶到了衢江法院,了解情况后其代表徐某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与陈某双方达成了分三期支付 109100 元的执行和解协议,陈某按协议约定当场支付了第一期执行款3 万元。由于后面二期尚未到期,在执行第一期的节点上陈某诚实守信履行了 3 万元执行

7、款,对此,法院出具了证明,金融部门凭着该证明向陈某发放了 20 万元的贷款。 法官提醒: 做人做事都应当诚实守信,尤其是生意人,诚信是金,是财富之父。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无奸不商”将渐渐淡出商界。诚信,往大处讲就是要遵纪守法,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犯罪之事;往小处讲就是要诚实守信,言而有信,言行一致,说到做到。有了诚信,才有尊重和尊严,才有真正的生意伙伴。本案陈某做生意欠了货款不还,法院判决其归还仍然不予理睬,有违“诚信”二字。于情、于理、于法不容。还好,在亲历了“删除不良记录”的教训后,蓦然回首有了“诚信” ,为时还不晚。但愿,本案能给所有被执行人提个醒:生效的法律文书,务必自觉、主动、积极地予以履行。否则,自己的活动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和限制,包括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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