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的构成与特点摘要: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犯罪成立须依次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不一定违法,违法的行为不一定有责。责任阻却事由是指虽然有违法行为,且侵害了法益,但因为有免责事由的存在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责任阻却;理论构成;特点 一、责任阻却事由的概念 责任阻却事由即阻碍责任成立的事由。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责任是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某一行为即使具备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和违法性,但如果存在责任阻却事由,仍不能构成犯罪。责任阻却事由从狭义上说,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从广义上说,指无责任能力和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二、 责任阻却
2、事由的根据 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具有接受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却不接受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其一,要对行为主体进行法的谴责,就要求行为主体能够认识其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能够控制自己不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二,在行为主体认识到或者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刑法禁止的行为时,就应当产生反对动机,实施刑法所允许的行为。其三,只有在行为主体客观上可以实施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却不实施法律所允许的行为时,才能对行为主体进行非难。 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年龄的行为主体都具有责任能力,而且一般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所以,一方面,
3、在讨论故意、过失以及目的与动机时,基本上是以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为前提的。另一方面,没有将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作为故意、过失的要素。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也会有特殊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却不能辨认行为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后果,甚至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合理的以为是按照刑法的要求实施的,而且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刑法;或者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了结果的发生,却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三、 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构成 根据上文所述,缺乏责任能力、缺乏违法认识的可能性与缺乏期待可能性,就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首先,责任能力
4、是责任的首要因素。 行为人不具备有责地实施行为的能力时,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进行责任非难所要求的行为人的能力,就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虽是作为非难可能性的前提,但责任能力同时是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是非善恶,以及基于这种认识所实施行为的依据。这并不意味着无责任能力与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相混同,因为无责任能力是欠缺辨认控制能力所致,而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则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据此,无责任能力显然是责任阻却事由。 其次,违法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认识的可能性,是故意与过失之外的独立的责任要素,而且是故意犯与过失犯都必须具备的责任要素
5、。一方面,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才能产生反对动机,对行为人而言才具有他行为可能性,法律才能要求他放弃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进而才具有非难可能性;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被法律禁止的人,不能产生反对动机,不能从法律上要求他放弃该行为,因而不能追究其责任。另一方面,刑法具有不完整性,侵犯法医的行为并不一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因此,即使在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某种法益,但合理的相信自己的行为并不被刑法所禁止时,也不具有非难可能性。所以,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意味着没有责任,所以也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最后,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站在
6、法益保护的立场,根据行为人当时的身体的、心理的条件以及随附情况,通过与具有行为人特性的其他多数人的比较,判断能否期待行为的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四、 责任阻却事由的特点 责任阻却事由作为构成犯罪却不承担实然责任的事由,其本身就具有鲜明的特点。 第一,从行为本身来看,它已经符合了基本的犯罪构成。只有行为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才能形成犯罪的可能性,才可以实施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使行为具有当罚性,对行为人进行非难,从而产生犯罪的责任。 第二,从阻却事由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来看,
7、二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与犯罪行为本身有关联的事由,应视其为犯罪构成要件或组成要素,用以判断犯罪能否成立。如果这些事由与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关系或者是犯罪的事后情况,它们就不能左右犯罪成立,只是判断当罚性的依据。责任阻却事由一般情况下就是一些既定的认识和事实,和犯罪行为本身没有直接的联系。 第三,从阻却事由的后果来看,它的直接效果在于阻却现实刑事责任的承担。由于这些事由的存在或介入,阻断了刑事责任由应然向实然的转化链条,也即行为人仅承担了观念上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进行刑事责任的现实发难,行为人在法律上不承担刑罚或者其他非刑罚制裁措施。第四,从阻却事由的存在方式来看,它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已经由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进行规定或有所体现。现实刑事责任阻却事由的存在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管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意识到存在着这些阻却事由,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一旦发现它们的介入,并且这些阻却事由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均所规定或体现,内容特定,行为人即不再承担现实刑事责任。这也是对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赵辉.现实刑事责任阻却事由探讨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30(5). 2李玉娇.责任阻却根据探讨D.郑州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