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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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农业装备结构,提高 农业机械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关于推进都市农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加快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技术成熟、节能环保的现代农业装备,着力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强化农业装备示范引领,促进农业增产增效 、农民节本增收,助推现代都市农业发展。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

2、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采用先购(建)后补的方式支持购(建)农业装备,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二章 补贴对象、条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及条件: 购(建)中央、省、市农机补贴产品目录中农业机械(设施)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 (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我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包括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2 业企业和家庭农场等。 (二)种植(养殖)大户:具有东莞市 户籍并在我市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承包种养土地合同面积 100 亩以上,或新建温室大棚面积 5 亩以上,或新建节水喷滴灌设施 50 亩以上。 (三)种植(养殖)户(个人):具有

3、东莞市户籍并在我市直接从事农业生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请者,如申请设施类补贴的,必须在我市承包种养土地合同面积 50 亩或以上,或新建温室大棚面积 2 亩以上,或新建节水喷滴灌设施 20 亩以上。其中申请设施类中渔业过冬棚补贴的,需符合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申请设施类补贴的,土地租期 3 年以上(含 3 年)。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1.除使用各级财政配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通过其他渠道已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建)农业机械(设施),包括事业单位和农业园区中市财政投资购(建)的农业机械(设施),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4、。 2.同一年度同一地点的农业机械(设施),组织和个人不得同时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3.已经获得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农业机械(设施)不得重复申请(渔业过冬棚除外)。 第五条 补贴范围及标准: 3 市财政对购(建)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市目录)规定 的农业机械(设施)的对象,按照市目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 市农业局根据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规划、目标和重点,以及农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原则上每 4 年制定并发布一次市目录,期间内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目录及标准的,以当年印发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补贴限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获得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5、,种养大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个人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水乡地区年度补贴最高限额在上述基础上提高 20%,即组织、大户、个人分别为 24 万元、 12 万元、 6 万元。根据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状况, 适当提高补贴限额标准。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筛选 原则: 当年度预算安排购机补贴资金不足支付申请补贴资金时,实行跨年度补贴,即因资金不足无法取得当年度补贴的申请者,下一年度将优先获相应补贴。统筹考虑全市当年补贴资金实际情况,当年度预算安排购机补贴资金不足时,对当年申报资金总额明显较大的镇(街),视情况安排部分跨年度补贴。当年补贴对象将按以下条件进行筛选: 4 (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种

6、养大户。 (二)未享受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申请者。 (三)持有农机管理、推广部门核发的农机技术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的 申请者。 (四)购机(设施)发票的日期顺序。 (五)在以上申请者申请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 第八条 申报。 市农业局在每年 4-5 月份印发申报通知,接受组织(农户)申请。申请人对照通知要求,向所在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提出申请,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表)。 2.申请者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复印件、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或村委会、社区证明原件)、购机(设施)发票。 3.东莞市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附表

7、)。 第九条 镇街审核。镇街 农办(农林水务局)要积极指导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现场勘察,对补贴机械(设施)、补贴数量、补贴面积、设施造价、补贴金额等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申请表、汇总表)经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加具意见后,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市农业局。 第十条 核准。市农业局对镇街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准( 必要时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核实 ),其中涉及渔业过冬棚的,由市海洋与渔业5 局进行 现场审查、核实 。符合条件的由市农业局确定拟补贴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相关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 将经市农业局批准的拟补贴对象在其所在行政村进

8、行张榜公示(公示格式见附公示表),公示天数不少于 7 天。市农业局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同时在东莞市农业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天数不少于 7 天。 第十二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农业局汇总补贴对象名单、补贴数量和补贴金额,填写东莞市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汇总表(附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情况说明报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局核定的汇总表,会同市农业局联合印发资金拨付通知,并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责任及职责分工 第十 四条 补贴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一)补贴对象必须对所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机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

9、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报账凭证;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还要设账核算,专人管理。 (二)补贴购买法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必须到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办理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操6 作人员持相应资格证上岗,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农业局的跟踪检查,并服从市农业局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优先为本地农业 生产服务,积极支持当地的农机推广工作。 (三)补贴购买危险性大的农机具必须参加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和镇(街)农林水务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安全操作方法、保养常识以及农机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查验,应当

10、遵守农机具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的主要职责:一是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受理时间、地点、联系人及电话。二是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和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对补贴机械(设施)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三是 做好本辖区申请材料的公示工作。四是配合镇街财政分局,共同做好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十 六条 镇街财政分局的主要职责:一是做好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将资金直接划拨至以购机者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二是加强市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

11、责:负责市财政渔业过冬棚补贴的审核,加强行政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核准、公示工作,对补贴机械(设施)进行抽查,将补贴对象名单和7 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及时报送至市财政局 ,建立备查档案,加强行政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一是及时做好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接到经市农业局审核提交的补贴汇总表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支付额度下达到市农业局。二是积极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有效凭证的保存和建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镇街农办(农林水

12、务局)要认真核实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和原始凭证,严防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骗取补贴资金,或采用一机多补、低型高补等手段骗 取补贴资金;要监督补贴对象的申报情况,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要监督补贴机械两年内不转卖和转让,防止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局要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实地抽查过程中如发现补贴机械(设施)数量、单价等与实际不符的,取消申请者当年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并追究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凡纳入财政资金补贴范围的农业机械产品

13、必须符8 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补贴对象,一经查实,必须追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其日后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如发现重复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则追回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对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取消申请人日后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东莞市农业

14、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公示表、汇总表、承诺书 9 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粘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或填写单位法人代码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代码: ) 文化程度 (或单位性质 ) 邮政编码 生产场所地址 联系电话 面 积 或 经营规模 共 亩 其中:自有 亩, 承包 亩。 自有机具设备情况 (品种、型号、规格及数量 ) 主要作物品种 或经营范围 申请补贴 机械(设施) 补贴机械 (设施)类型 (设施按市目录编号填写) 购置(搭建)时间 年 月 日 单价 元 /台(元 /亩) 数量 台(亩) 总额 元 补贴资金划至账户:开户行( ) 开户账号( ) 开户人

15、名称( ) 补贴机具使用承诺条款 1.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机管理规定,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购机后立即到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登记入户、核发牌证(法律法规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确保 “一牌两证 ”(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驾驶证)齐全有效,及时参加检验,确保生产安全。 2.补贴机具自购买之日起(日期以购机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 3.服从我市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支持 当地的农机推广工作。 4.不将单独享受市财政购机补贴资金的补贴机具租赁到东莞市外,绝不通过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转让补贴机具。如将补贴机具租赁给他人必须

16、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一年一签,报市农业局备案。 本人(单位)声明:以上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身份和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郑重履行以上承诺。本人(单位)明白,不如实填报、填报不完整或提交虚假的资料,将会被取消申请资格;本人(单位)获得财政补贴购买农业机械后,如未能履行以上任何一款承诺条款,同意退回所有财政补贴资金,并不得再享受申请财政资金补贴购买农 机具的资格。 申请人(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亲笔签名并加盖印章或按指模 )日期: 年 月 日 注:以上表格内容由申请人(单位)填写。 10 注: 1、本申请表用 A4 纸双面印制(一式两份)。本申请表中所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所填写的内

17、容一律不得涂改。 2、 申请市累加补贴的农户在申请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时须填报此表,并且内容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保持一致。镇街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栏 申请表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属实,符合市购机补贴条件,申请安排该申请人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元,同意上报 核准 。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公章 ) 受理号 第 号 核实申报资料 情况详细说明 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 审核补贴机具数量 台, 审核补贴设施面积 亩。 其中苗床面积 亩。 是否装有水帘降温等设备 申请按 元 /亩标准补贴。 核实人: 年 月 日 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栏 市目录 渔业过冬棚 审核补贴面积 亩。 审 核 意 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提交资料属实,符合市财政 渔业过冬棚补贴条件。建议安排该申请人市财政农 机购置补贴资金 元。 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公章 ) 市农业局 核准 栏 中央省目录补贴 补 贴 机具数量 台 审 批 意 见 经评审核,同意安排该申请人市财政农机 购置补贴资金 元。 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公章 ) 补 贴 金额 ¥ 元 市目录 补贴设施 核实补贴面积 亩 按 元 /亩标准补贴。 补贴资金 ¥ 元 (粘贴银行账户账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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