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原因”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吗?等8则.doc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1949872 上传时间:2019-03-24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3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因“个人原因”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吗?等8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因“个人原因”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吗?等8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因“个人原因”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吗?等8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因“个人原因”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吗?等8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因“个人原因”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吗?等8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因“个人原因”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吗?等 8 则因“个人原因”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吗 小 保: 我是某机械公司职工,2010 年 3月与公司签订了 3年期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 年 2月初,我主动提出辞职,在办理离职申请表时,公司提出,凡主动辞职都要在离职理由栏写明“个人原因” ,我也未多加考虑,就同意添写了上“个人原因”字样。辞职半月后,我得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下,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也应得到相当于工龄每年一个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我遂找到原机械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我是主动提出辞职,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 ,所以,

2、公司有权拒绝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说法对吗? 金铁军 金铁军: 该公司的说法不准确。尽管你在与机械公司办理离职申请表上,金某填写的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 ,但这是你在辞职时,公司要求添写的。而本案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 3年期间,机械公司从未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个法律事实是真实存在的,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要求所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同时,你还可要求所在公

3、司补交社会保险费) 。 小 保 用人单位必须就“挖墙脚式招聘”承担赔偿责任 小 保: 我单位于半年前聘请李某为生产技术员。三个月后,李某突然向单位递交辞呈且当即离开了单位。而单位由于缺少该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被迫停产半个月,并由此导致 8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后经打听,明确得知是一家与我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公司对李某采取了“挖墙脚式招聘“,即于李某在我单位工作期间,向李某开出更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并愿意承担李某尚未从我单位领取的尚未到期支付的工资,还与李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而李某为了牟取更高的利益,也置我单位于不顾。请问:我单位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涂 惠 涂 惠: 李某和公司均必须承担

4、赔偿责任。 一方面,李某难辞其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在递交辞呈后立马走人,明显与之相违。而该法第九十条指出:“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则规定得更为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

5、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 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2)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条的规定执行。 ”正因为公司明知李某系你单位员工,尚未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却恶意采取“挖墙脚式招聘“,利用高工资、高待遇等引诱李某“跳槽” ,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客观上你单位也确实因之导致 8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决定了公司至少必须按照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7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

6、 保 下班回家,因路旁堆放的砖头酿成事故 应当由谁担责? 小 保: 三个月前,我骑摩托车下夜班回家途中,突然发现公路旁堆放的砖头时,因躲避不及,导致人仰车翻,共花去 600余元修理费用和 2万余元医疗费用。事后得知,系金某为图自家建房方便,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将建房用的砖头堆放该处(大部分占用路基、小部分占用有效路面) ,且未设任何警示标志。面对我的索赔要求,金某却断然拒绝,理由是其堆放的砖头已经半个月,每天人来人往的车辆很多,却只有我一个人撞上,显然是我自己骑车开小差所致,我只能自食其果。请问:金某的说法对吗? 孙 芳 孙 芳: 金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金某的行为

7、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而就公路的界定, 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即“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也就是说,金某占用路基乃至小部分有效路面,也属于占路停放,其为一己之私,未经任何部门许可而堆放砖头,明显与之相违。再一方面,金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

8、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也指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表明,只要侵权人实施了对应的行为,就必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不在乎受害人是否存在精力不集中等过失。鉴于金某在公路旁堆放砖头已影响通行,且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却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甚至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提醒行人和车辆,自然也就难辞其咎,而不能以你驾车时开小差等来推卸责任。 小 保 出差遭遇车祸,能否获取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 小 保:

9、我是一家公司的采购员。四个月前,我随公司皮卡前往外地进货途中,皮卡右侧车门与谢某所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我头皮撕裂、右腿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共花去 5万余元医疗费用。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谢某违章横穿公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谢某的轿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了我的全部损失。而当我要求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待遇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虽然公司已经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但事故完全是由于谢某的过错所致,在我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的情况下,无权再享受工伤待遇,即不能获得工伤与交通肇事双重赔偿。请问:该说法对吗? 汪珍珍 汪珍珍: 工伤保险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根据有关项目和标准对你作出工

10、伤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明确表明,劳动者对于来自第三人的侵权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具有双重索赔权:一是向第三人索要民事赔偿(本案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二是向用人单位索要工伤赔偿。即在保险公司已经对谢某的侵权行为作出理赔的情况下,只要你的情形构成工伤且你所在的公司已经

11、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机构同样必须对你给予工伤待遇。鉴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完全与之吻合:一方面,事故发生在出差过程中,属于“工作时间” ;另一方面,你乘车的目的,是履行自己的采购职责,属于“因工作原因” ;再一方面,虽然事故不是发生在公司办公区域,但由于你工作的特殊性,必须外出才能完成采购任务,决定了你离开公司执行职务的地点系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即交通事故的发生地也属于“工作场所内” 。 小 保 经营下滑,单位也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内员工 小 保: 两个月前,我们与一

12、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不料,期间公司效益严重下降。为降低开支,公司便以我们“不符录用条件“为由将我们解聘。由于我们上岗后,均能坚持认真学习生产技巧、圆满完成生产任务,且不存在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遂要求公司说明究竟为什么“不符录用条件“,但公司却表示无可奉告。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宋甜珊 宋甜珊: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无权无缘无故将你们解聘,甚至面对你们的质疑,表示无可奉告。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便可以不明不白地任意将试用期内员工解聘,而必须同时具备

13、两个前提:一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依据岗位要求所提出的具体标准不符;二是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即用人单位必须用证据说话。而本案并不具备该条件:一方面,公司之所以将你们解聘,只是由于自身因对市场走向判断失误,造成产品大量滞销,效益严重下降,而非因为你们不能认真学习生产技巧、圆满完成生产任务或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的目的也只是出于自身缩减生产、降低开支,为了通过损害你们的利益来转嫁经营风险。另一方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

14、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正因为公司将你们解聘并非由于你们“不符录用条件” ,公司也无法说明你们为什么“不符录用条件”的理由和依据,甚至只能以无可奉告来推卸责任,决定了其无权将你们解聘。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则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之规定处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按照你们的工资标准,额外向你们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小 保 私自替工友值夜班时受伤,

15、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小 保: 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三个月前的晚上,工友兰某接到家人电话,说父亲突然生病住院后急于回家,便请求我帮他在工地值夜班。我出于好心,且值夜班的主要任务是看护建材,并不是自己干不了的事,未经公司领导许可便答应了下来。可不曾想,我在工地巡逻时,被安全网内脱落的小石块砸中头部,共花费了 2万余元医疗费用。因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不能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取工伤待遇。而面对我的赔偿请求,公司又以我私自代替兰某值班,不能构成工伤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邱思凤 邱思凤: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对你按工伤处理。 首先,你的情形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16、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也指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即它们只是将遭遇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限定在“工作时间” 、 “工作场所” 、 “履行工作职责”三个要件,并没有将员工之间的私自代班作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除外情形。故你的情形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得看是否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回答应当是肯定的:一方面,你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工作时间包括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公司为

17、看护建材而要求员工值班的时间段,无疑当属其列。另一方面,你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即你受伤的地点发生在建筑工地,而该工地属于公司的工作场所。再一方面,你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虽然你未经领导批准而私自代替兰某值班,但这并不排除因你属于公司员工,而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因此否定你是为了通过履行工作职责来保证工地建材的安全,最终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且事故的发生并非源于你的故意,而是因为安全网内的石块意外脱落。其次,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

18、标准支付费用。 ”正因为公司没有依法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决定了公司不得推卸责任。 小 保 遭遇“工资面议” ,劳动者须防 “吃了哑巴亏” 小 保: 一个月前,一家公司在其门口发布广告称需招聘计算机人才,并言明“工资面议“。我前往应聘后,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 3000元,此后为 45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时间刚满一个月,公司即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我解聘,且只比照相同岗位其他员工的最低档工资,向我发放了 2000元工资。我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补足剩余的 1000元工资差额。而公司却一口否认曾约定试用期内按3000元计付月工资。请问:没有证据的我,真的就只能“吃哑巴亏

19、“吗? 钟丽玉 钟丽玉: 从你来信的情况看,你只能“吃哑巴亏” 。 一方面,你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公司笼统地以“工资面议”取代如实告知劳动报酬,明显与之相违。但这并不等于公司便只能按你的要求发放工资,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即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