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忻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忻州市畜牧业生产现状及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统计(2012 年底)忻州市大牲畜存栏 49万头,其中牛存栏 35万头,出栏 12万头;猪存栏 69万头,出栏 92万头;羊存栏 276万只,出栏 184万只;禽存栏 710万只,出栏 490万只。肉类总产量达到 13万吨,禽蛋总产量达到 6万吨,奶类总产量达到 12万吨。畜牧业总产值达到 30亿元,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 41%以上;农民畜牧业人均纯收入达到950元。但是,我市仍然存在着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效益低,安全意识淡漠,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有检测手段等问题。 监管体系不健全,检测体系缺
2、乏。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市畜牧部门从市到县、到乡至今没有专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没有专门的人员从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生产养殖环节的监管不到位,给畜产品质量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同时检验监测机构缺乏,虽然市级成立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但由于经费、场所、仪器等条件所限,未能开展检验监测工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没有科学的数据支撑,缺乏科学的判断,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盲目性。 养殖水平较低,安全养殖意识缺乏。养殖水平及饲养环境与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密切。近年来,我市规模化养殖不断发展,建立了一些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畜产品质量,但是规
3、模小且分散、卫生条件差、生物安全措施不完善,缺乏隔离、消毒、免疫接种等问题仍然存在。这都可能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进而威胁畜产品质量安全。 畜产品残留超标。影响畜产品质量的残留分为兽药残留、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残留。兽药残留问题是近几年来畜产品出口和国内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显现出来的。兽药残留检测起步较晚,受工作条件影响检测手段和检测器材滞后。在检测程序上存在抽检频率和覆盖面比较小,主要针对大中养殖场和定点屠宰点等因素影响,对市场的畜产品未能提供全面和准确的监控。散养畜禽产品和非定点屠宰的畜禽产品的首要残留问题存在较大。一些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仍有残留超标现象。 畜产品加工过程污染。在加工、运输、销
4、售过程中由于卫生条件不达标准,操作不规范已导致的二次污染也非常严重,这也成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大隐患。有以下表现:缺乏冷藏设备导致畜产品变质,储运设备清洁不彻底造成畜产品污染,畜产品包装容器破损引起污染。 畜产品掺杂使假。目前由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不法分子在畜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问题时有发生。市场上各种掺杂使假的手段层出不穷,主要表现为:注水增重、利用病死畜禽熟食出售、在畜产品中添加违禁药物增加保鲜时间等,假冒伪劣畜产品充斥市场,不仅影响畜产品市场开拓,也严重损害人民的身体健康。 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 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完善检验监测手段。根据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严峻形势,
5、按照各级政府的要求,市县畜牧部门要尽快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乡镇依托现有畜牧兽医站建立乡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赋予职能,增加编制,增加人员,增加经费,完善监管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监管到位。同时加大检验监测机构建设力度,市级完善检验监测手段,能够正常开展检验监测工作,县级要建立以速测为主的检验监测机构,增加检验监测经费投入,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改善饲养环境,倡导健康养殖。继续推行畜禽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突出动物防疫和环保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严格的隔离、消毒、免疫接种、加强饲养管理为主的生物安全措施,建立起防止病原侵入的多层屏障,为畜禽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加强对养殖场畜产品质
6、量安全监管。 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继续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要以预防为主,要有计划的按照农业部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适时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杜绝动物疫病传播;畜牧部门与卫生部门配合,加强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防治交叉感染。 规范使用兽药。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兽药经营、销售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贩卖假劣兽药的行为。要监督养殖场做好用药记录,严格按照兽药的规定用药量和用药方法使用、合理轮换用药;杜绝滥用抗生素,以防耐药菌株的产生;自觉执行休药期规定,严禁超剂量、超范围违规使用兽药
7、。严格执行国家禁止使用或已淘汰的兽药及明令禁止使用的其它物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规定。 加强屠宰、流通环节监管。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严厉打击销售屠宰无证无标畜禽行为,通过产地检疫,从源头上将有病畜禽隔离,监督屠宰加工企业严格遵守屠宰检疫管理规定,凭证凭标屠宰。严格执行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不准出厂销售。畜牧与商务等主管部门联合行动,对动物防疫条件、屠宰加工设施及工艺流程不符合动物卫生要求的屠宰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或关闭。对私屠滥宰的不法业户予以坚决打击。 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贮藏企业、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要求他们建立仓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登记簿,健全上市动物产品查证验物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上市交易或销售。 建立完善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制度。加强检疫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添置必要的特异性强、敏感度高、重复性好的快速检疫设备,对临床症状不明显或感官检查不能确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提高快速检疫、诊断能力。 加强日常检测工作,从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入手,有针对性制定监测计划,对屠宰动物及其产品安照一定比例抽检,最大限度的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