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分类与管理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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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分类与管理研究摘 要:洗钱风险分类与管理是当前信托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从国家地域风险、客户风险、产品服务风险等方面对寿险公司洗钱风险作了理论上的分类,并从内部控制、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可疑交易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对寿险公司洗钱风险管理予以政策分析。 关 键 词: 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反洗钱;风险为本 中图分类号:F83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4-0013-03 以风险为本是当前国际组织和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力推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其在信托公司的运用意味着信托公司需要根据不同领域洗钱风险的差异来灵活配置公司有限的反洗钱资源。不同信托公司

2、潜在洗钱风险因其提供具体产品和服务的不同而有差异,因此信托公司应根据其产品服务的不同制定识别评估洗钱潜在风险的具体标准,并在合理对洗钱风险进行分类评估的基础上,加强洗钱风险管理。也就是说,信托公司要根据对源于客户、产品服务、国家地域潜在洗钱风险的识别情况,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来缓解这些风险。 一、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分类 为了实施合理的洗钱风险管理方法, 信托公司应当识别不同类别的洗钱风险并对不同类别的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对客户、产品与服务、国家地域带来的洗钱风险的识别, 信托公司可依此确定和实施缓释这些风险的管理程序。 (一)国家地域风险 无论是对反洗钱主管部门还是信托公司, 对高风险国家或地

3、区(包括信托公司经营所在国)并没有一个全球统一的定义, 但国家风险结合其他风险因素可以为信托公司提供有关潜在洗钱薄弱环节的有用信息。 决定一国具有较高风险的因素包括以下方面:被 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国际反洗钱权威组织)声明认定为反洗钱体系薄弱,金融机构要对其开展的业务和交易特别关注的国家或地区;受联合国、FATF 或其他政府制裁、禁运及类似措施的国家或地区; 被可靠来源认定为缺乏适当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措施的国家或地区; 被可靠来源认定为特定恐怖活动, 或为已确定的恐怖组织提供资金和支持的国家或地区;被可靠信息来源认定为腐败或其他犯罪活动十分严重的国家或地区; 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

4、妨碍有效实施反洗钱要求以及有利于空壳公司建立,或发行无记名证券的国家或地区;此外,信托公司还应重视主管部门发布的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风险预警,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二)客户风险 确定潜在的洗钱风险, 以及识别这些由客户或客户类别造成的风险,对制定整体的风险框架至关重要。基于自身标准,信托公司可决定特定客户是否带来较高风险, 以及采取缓解措施可能对评估带来的影响。可被划为高风险客户类别的活动包括:客户在异常情形下进行的业务或交易, 例如信托公司与客户存在难以解释的遥远距离; 实体结构或关系性质难以识别真正所有人或利益控制人的客户(例如,使用无法解释的公司结构、 书面信托以及被提名人股份或无记名股

5、份等。 无法对申请人或客户通过代理人权利的使用、固定的董事会和代表处来实现权利委托做出解释。无法对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与控制人和账户签名人之间的关系做出解释。在书面信托中,无法对委托人和有既定权利的受益人、其他受益人以及作为权利对象的人之间的关系做出解释。在书面信托中,无法对受益人类别和愿望表达做出解释) ;现金(以及现金等价物)密集型业务(包括:货币服务业,例如汇款公司、货币兑换店、银行汇票交易商以及提供货币转移服务便利的业务等。赌场、赌钱以及其他与博彩有关的活动。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现金密集型业务,但某些特定交易却能产生巨额现金的业务) ;未受监测或监管的慈善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特别是以跨境经营

6、为主的此类组织) ;未受充分反洗钱法律和措施约束,以及未受充分监管的其他信托公司、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客户属于政治公众人物;客户缺少购买某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动机,并要求不合理的保密措施,或者故意切断“审计线索”或进行不必要的交易拆分。(三)产品/服务风险 全面的风险评估还应当包括对信托公司所提供产品和服务带来的潜在风险的判断。信托公司还应当关注与新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风险。判断产品和服务风险应当包括以下因素:壳公司以及通过被提名人持股控制的公司;信托公司提供金融中介代理服务,但实际上却是办理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账户处理现金收益的接收和转移业务;向特定的主管部门不合理地隐瞒收益所有人的其

7、他服务;难以识别信托受益人的情形,这可能包括:由于信托受益人为其他信托或法人工具导致身份难以识别,或者信托契约没有记载委托人、受益人的名字或受益人的类别;没有明显合法业务和经济、税务、家族管理或法律理由的商业、私人财产、不动产交易或服务;接受非正常支付方式, 来自非关联或未知第三方的支付;可以匿名进行的服务。 (四)可能影响风险的变量 信托公司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框架必须考虑与特定客户或工作类型有关的风险变量。这些变量包括:资金和财富的来源; 不寻常的高资产水平或不寻常的大额交易应被视为高风险;客户关系性质和客户对信托公司提供特定业务的需求; 客户所接受的监管或其他监督的程度;客户的声誉和可公开获

8、取的信息;业务关系的规律或持续期;信托公司对一国的熟悉程度,包括对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监管结构和范围的了解;客户的业务规模、数量、从业时间和法律要求; 使用允许非面对面,以及有利于匿名的新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客户介绍或来源的性质;客户或交易的结构。 (五)高风险情形的控制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风险为本的方法, 对高风险客户带来的洗钱风险,采取适当控制措施,以降低潜在风险。这些控制措施包括:与信托公司有关的洗钱方法和相关风险的一般性培训; 增加对高风险客户和交易审查的专门培训; 增强高风险情形下的客户尽职调查;在建立业务之初,信托公司要进行强化的或额外的审查;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审查,以判断洗钱

9、风险是否增加;经常审查业务关系,以判断洗钱风险是否增加。二、信托公司洗钱风险管理 信托公司为了有效管理洗钱风险, 必须以风险为本加强内控体系,认真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客户和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及培训和教育工作。 (一)内部控制体系 为使信托公司有效运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风险为本程序必须植根于公司的内部控制框架。高级管理层对公司有效的内部控制架构负有最终的管理责任。 高级管理层对反洗钱计划的领导与参与是信托公司运用风险为本方法的重要方面。 高级管理层必须创造一种合规文化, 确保员工遵守公司用于限制和控制风险的各种措施。 内控体系框架应包括:(1)公司高管层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和反洗钱合规, 并独

10、立于其所监控的活动,为董事会提供所需信息,供董事会了解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和合规的总体情况; 可及时且不受限制地获得客户身份文件、所有账簿、登记簿、账户、其他账户记录、凭证和其他相关信息。 (2)不断关注高风险领域(产品、服务、客户和地域) ,对这些高风险领域的判断,既可依据信托公司的专业经验,也可依据行业协会、监管者、执法部门的建议和情报。 (3)根据信托公司运行的环境和市场活动,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定期审核。 (4)制定反洗钱合规、风险管理和审核计划。 (5)在提供新产品或调整现有产品时,如洗钱风险增加,要保证有充分的控制措施。 (6)要向管理层报告存在的洗钱风险、采取的合规计划、发现的合规缺陷

11、、 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提交的可疑活动报告。(7) 在管理层或雇员结构发生变化时仍保持计划的持续性。 (8)集中精力满足反洗钱监管要求,并根据监管要求的变化及时更新反洗钱政策。(9)实施风险为本的客户尽职调查方法。 (10)在必要时,对高风险客户、交易和产品给予充分的控制,如交易限制或管理层审批。 (11)能及时识别需要报告的可疑交易并确保按要求正确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12)对那些参与可疑交易监测或其他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要有足够的监督。(13)将反洗钱合规工作纳入相关人员的职位描述和表现评估中。 (14)向所有相关员工提供适当的培训。 (15)对集团而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建立共同的控制框架。 (

12、二)客户尽职调查 客户尽职调查旨在使信托公司能够形成对客户背景的合理判断,真正识别客户。信托公司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应包括:(1) 及时识别和核实每个客户的身份。 (2)识别实际受益人,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实际受益人的身份。 (3)获取适当的额外信息以了解客户的具体情况和业务,这取决于所提供服务的性质、范围和持续时间。这些信息可以在客户对信托公司提出要求的过程中获得。 信托公司对风险的评估是其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反洗钱措施的基础。信托公司要根据其对客户的了解确定适合每个委托人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包括:(1)通常适用于所有客户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 (2) 在考虑适当的风险变量以及已知低风险情况下简化的客

13、户尽职调查标准, 例如上市公司、受到 FATF 反洗钱标准监管的金融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国企(受制裁国家除外) 。 (3)被信托公司合理判定为高风险的客户要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高风险一般归因于客户的业务活动、所有权结构、特别是所提供服务涉及较高风险国家, 或被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高风险的。 (三)监测客户和特定业务,报告可疑交易 信托公司监测的程度取决于公司的规模、 洗钱风险、所使用的监测方法(人工、自动或结合使用)以及被监测活动的类型。 在高度依靠自动筛选的情况下, 风险为本反洗钱监测的首要环节是从大量交易中筛选出需要特别监测的交易和客户。 这个程序的目的是识别那些活动看上去异常, 需

14、要分析以决定是否做进一步关注的客户。 监测的程度要根据客户、客户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客户的地理位置和交易的风险而确定。监测方法要根据客户群的不同情况、保险公司的经验变化而更新。 监测程序还要依据高风险情况的总量, 保险公司的资源以及保险公司可获取的信息的变化而做适当调整。 风险为本监测的主要目的, 就是解决信托公司如何在不同业务或不同部门之间分配反洗钱资源的问题。 监管部门应留意并重视信托公司对洗钱风险与对应反洗钱措施的判断, 确保这些判断符合立法或监管要求,并且有合理充分的证明文件。风险为本的监测应允许信托公司在监测系统中设定资金或其他限额, 根据交易规模或类型识别需要审核的交易。信托公司对这

15、些限额条件应做定期审核,以确定是否与变化了的风险水平相适应。 风险为本的方法同样适用于信托公司识别可疑交易活动,例如,将更多分析资源分配给信托公司已识别出的高风险领域。作为风险为本方法的一部分,信托公司还应积极使用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来完善自身对可疑交易或活动的识别。 信托公司还应定期评估其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系统的有效性, 并根据外部变化做出适当调整。 (四)培训和教育 FATF 建议和国家法规都要求信托公司向公司员工提供适当而且相称的反洗钱规定的培训。 信托公司成功的反洗钱控制既取决于培训, 也取决于宣传。 这就要求公司努力给所有相关员工提供关于反洗钱法律、规章和内控政策的总体信息。开展持续的培训要与信托公司的整体风险缓释策略保持适当的一致,培训的方法要根据培训人员具体的培训经验或保险公司总体经验的变化而变化。 风险为本方法也适用于反洗钱培训。 将风险为本方法用于培训活动,将会在培训频率、传授方法和培训重点方面赋予信托公司额外的自由度。信托公司应审查自己的员工总数、代理数量和可用资源状况,实施反洗钱培训计划,确保培训与适当的员工职责(如客户接触或操作)相配合,确保适当的培训水平(如根据是否一线人员、复杂产品来区分培训程度) ,确保培训频率与业务线风险水平相当。此外,反洗钱培训还应考虑集团内部专家状况、具体反洗钱内部控制程序等因素。 (责任编辑:李丹;校对:郄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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