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8附 件 1: “中 国 酒 类 流 通 协 会 国 家 级 放 心 酒 工 程 ”创 建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食安办【2011】23 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 (国发办【2016】78 号) ,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诚信经营,树立典型,引导行业自律,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行为,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开展创建“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国家级放心酒工程” (以下简称“国家级放
2、心酒工程” )活动并制定本办法。“国家级放心酒工程”分为三种种类型, “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 、 “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企业”和“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企业(生产)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登记注册经营的酒类产销企业均可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工程”活动。注意: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的企业有多家分店的,以单店为单位参加创建活动。第三条 “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由酒类经营企业自愿申请,申请企业需要逐级申报,由各省市协会审核上报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统一经专家组审核批准,授予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称号和统一规格、编号的牌匾、证书。2 / 8第四条 创建“国家级放心酒工程
3、”是行业自律、弘扬正气、规范市场秩序、树立行业社会形象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过程,必须做到认真求实、公平公正、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创建工作不设届次,持续不断进行。第二章 创建标准第五条 “国家级放心酒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符合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的要求,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2、产品管理:追溯可查。有商品质量负责人,保证从具有法定资质的合法渠道进货,严格按照规定索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销售单据;店内酒类商品和单据货单一致,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可追溯。3、销售管理:诚实守信。销售
4、过程中无欺诈行为;有规范的流程控制保证商品质量,经营场所内要有“质量服务承诺” ;不得销售改换包装、过期、变质、破损、受污染及各种违法违规酒类商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识;所售商品提倡标记本地区或本店特有标识,便于监督核查。4、规章制度:健全可行。有健全的人事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交纳社会保险;有完善的培训制度,注重员工的成长;有完善的进货、入库、出库、上柜、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和责任制;有产品质量控制、信用风险控制、消费者投诉处3 / 8理等工作预案;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并能有效落实。5、企业信用:诚实
5、守信。重合同、守信用,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记录、无商业欺诈记录;以人为本,企业与员工的劳资关系和谐;企业财务报表真实、准确,无偷税漏税现象;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持公平竞争,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其产品,没有为牟利而损害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提倡企业参加国家信用评价。6、作为行业标杆,批发企业年销售额不得低于五千万人民币,生产企业产值不得低于五亿人民币。 (企业)零售单店不得低于二百万人民币,单店营业面积要达到 200 平米以上,店堂整洁舒适,所售酒类商品明码标价,有两名以上参加过省级酒类营销岗位培训的营业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满意
6、的专业服务,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店)7、获 得 荣 誉 : 申 请 企 业 应 为 省 级 ( 含 ) 以 上 协 会 会 员 , 或 已 经 获得 省 级 “放 心 酒 示 范 企业/店 ”。8、经营时间:申报企业/店经营酒类商品不得少于 3 年。参加单位需积极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履行行业职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倡导节能环保,热心公益事业。第三章 认定第六条 创建“国家级放心酒工程”应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统一标准,公平公正,分级监管的原则进行。4 / 8第七条 创建“国家级放心酒工程”应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一)企业申报: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应按照申报者须具备的评选标准逐项对照、检查、总结
7、。如实填写“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申报表 ,附报相关证明材料,向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如下:(1)照片资料企业办公的外观、内室、库房高清照片,企业法人或者负责人高清照片;线下实体店外观、内室、库房高清照片,店长高清照片;企业或者店内经营的五款酒高清照片。(2)填写完整的申报表(附企业经营情况说明,企业/店简介,企业法人或者负责人简介,店长简介)。(3)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提供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6)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7)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二)材料审核:由申报企业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负责申报材料初步审核,符合创建条件的,由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将企业申报材料、评定表、名单汇总表逐级上报。(三)实地查验:由省级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按照5 / 8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创建标准进行现场评审,由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组织有关协会和行业专家对各省、市汇总后上报的“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候选企业进行抽查,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对企业进行审核。(四)专家审议,由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对所有申报企业情况进行综合审议、认定。(五)媒体公示:通过国家创建标准的企
9、业名单在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官网() ,公示期为 15 天,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 示 期 内 反 映 的 问 题 , 由 中 国 酒 类 流 通 协 会 组 织 调 查 核 实 后 再 行 复 议 。(六)签承诺书:“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是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店以诚信经营、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约行规、对消费者和社会负责,成为行业标杆的认可。为了督促企业/店更加自觉、持久地承担这种责任和义务,企业/店法人在申报时要签订“国家级放心酒示范企业/店经营承诺书” 。 “承诺书”一式四份,企业、省级协会、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各一份,报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一份。 “承诺书”要悬挂于店内,以起到
10、自律和示范作用。(七)授牌表彰:择期召开表彰大会对认定的“国家级放心酒示范企业/店”进行表彰,或分区域召开表彰大会,由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统一制作“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牌匾和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6 / 8第四章管理第八条 中 国 酒 类 流 通 协 会 联 合 各 省 市 酒 类 流 通 ( 行 业 ) 协 会 对“国 家 级 放 心 酒 工 程 示 范 店 ( 企 业 )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 中 国 酒 类流 通 协 会 和 各 省 市 协 会 要 为 “国 家 级 放 心 酒 工 程 示 范 店 ( 企 业 ) ”建立 档 案 , 建 立
11、 情 况 通 报 制 度 , 各 省 市 协 会 定 期 对 “国 家 级 放 心 酒 工 程 示 范 店 ( 企 业 ) ”进 行 巡 检 , 每 半 年 不 少 于 一 次 , 并 作 好 记 录 , 发 现 问题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酒 类 流 通 协 会 反 映 和 报 告 。 中 国 酒 类 流 通 协 会 不 定 期对 各 “国 家 级 放 心 酒 工 程 示 范 店 ( 企 业 ) ”进 行 抽 查 。第九条 “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有违反创建标准要求的,应当予以指出,给予书面警告并监督改正。对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创建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指出
12、后仍不改正的企业/店,按照退出程序的规定执行。检查人员对“国家级放心酒示店”的检查结果要如实记录,对发现问题的,要记录好处理意见。第十条 “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可重新申请。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牌匾。第十一条 “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的退出。为确保“放心酒示范店”的质量,起到带动行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的示范标杆作用,对“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国 家 级 放 心 酒 工 程 示 范 店 ( 企 业 ) ”退 出 分 为 自 动 退 出 、 劝 其 退7
13、 / 8出 和 强 制 退 出 。(1)自动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1、经营者主动放弃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活动的;2、改行(不再经营酒类商品) 、转让、歇业、注销的。(2)劝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劝其退出:1、出现一般性违反创建标准行为,经警告没有改正的;2、 改行、转让、歇业不办理相关手续,又不自动退出的;(3)强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退出:1、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2、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3、出现其它严重违反创建标准行为的。4、拒不遵守“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相关规定的;5、不接受劝其退出又不进行整改的。第十二条 对拟撤
14、销“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称号的,由所在省、市协会签署意见,向中国酒类流通协会提交书面撤销报告,附相关事实依据。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在收到撤销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下达撤销文件,并在与授牌公告8 / 8相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辖区协会应在收到撤销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经营者,收回“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牌匾、证书。第十四条 自动退出和劝其退出的经营者,在符合有关创建条件后,可以重新申报“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被撤销“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称号的经营者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由于制售假酒、以次充好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 ,终身不得再次申报“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店(企业)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 办 法 由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负 责 解 释 ,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