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留守儿童的现状及其权益保护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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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洋留守儿童的现状及其权益保护研究【摘 要】本文通过研究近年来福建省福州市与日俱增的“洋留守”儿童群体的心理健康状况、受教育情况、政府管理、政策及相关法律保护机制的现状,从中探寻、发现其存在的部分问题,并基于社会保障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角度,从洋留守儿童的监护及心理健康状况入手,在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洋留守儿童现状及其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从政府、家庭和法律三出发个层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改善措施和意见。 【关键词】洋留守儿童 管理 权益保障 1.洋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背景 20 世纪 80 年代初,随着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各种手段到海外谋生。因工作需要,这些出国人员

2、把出生于国外的孩子送回国内寄养,因父母一方或者双方都在国外而子女留居国内,形成了这一特殊的群体,我们称之为洋留守儿童群体(即海外留守儿童,下文统称洋留守儿童) 。海外留守儿童是一群特殊的群体,众所周知,家庭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儿童这一关键的阶段,其对儿童的良好性格的形成和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父母长期的不在身边且不能真实的接触到父母,导致大部分海外留守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缺乏父母的呵护,缺少与父母的交流沟通,这对洋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诸多不良的影响。 2.福州市洋留守儿童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洋留守儿童的监护状况分析 洋留守在襁褓中尚未与父母建立情感上的联

3、系,就被送回国内抚养。父母由于经济或工作时间的限制,回家探望孩子的机会不多,甚至比国内洋留守儿童更少。因此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普遍缺少父母的正确引导和关注,加之大部分的监护人是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祖父母的文化程度根据调查显示普遍不高,在教育理念、内容和方式上跟不上时代的脚步,不能够很好的承担起施教者的角色,使之“洋留守”儿童在心理、行为上更易产生异常,出现叛逆反抗情绪等。 2.2 洋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状况分析 笔者通过运用心理测评工具孤独量表对收集的数据进行一系列分析可知: (1)同一年龄段的儿童中,海外留守儿童的孤独感强于普通留守儿童,而普通留守儿童的孤独感又强于非留守儿童的孤独感,这意味着尽管

4、这些儿童生活在相同的地理环境中,但是不同的儿童的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不在身边对儿童的心理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若儿童的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不在身边且父母在国外的儿童,由于联系的不方便且见面的困难,都增强了儿童的孤独感。 (2)对不同性别的儿童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女孩的孤独感要强于男孩的孤独感,结果表明海外留守儿童中的女孩与男孩在同一生活的环境中,其内心的孤独感、无助感更容易产生。经非参数检验,两类儿童的孤独感都呈显著性,但是女孩的孤独感的显著性更大。 3.改善洋留守儿童现状的路径选择 3.1 政府层面 (1)政府应强化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洋留守的教育工作 在同当地政府官员访谈中我们发现政府针对洋留守儿童处

5、于一种不作为的状态,政府首先应当充分认识和意识到洋留守儿童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积极发挥政府各项职能,主动了解洋留守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 (2)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统筹一致 在与洋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深入交谈中,我们发现政府针对洋留守儿童存在多头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所以当前当务之急是整合多方资源,对妇联、关工委、共青团、侨联等组织要加强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分工,不断完善洋留守儿童相关政策和制度,整合多方面的力量资源,形成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 3.2 家庭层面 (1)加强亲子沟通 当前洋留守儿童普遍重缺乏与父母的交流,所以父母要经常与孩子交流沟通,了解

6、他们的生活动态,掌握一些沟通技巧和教养方式,提高教育儿童水平,增进孩子与父母的情感依赖与信任。 (2)提高监护人的文化水平 监护人的教育理念和教养方式会直接影响到洋留守的技能社会化、价值理念、人际交往能力等,提高监护人的对自身责任的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和育人方式,使之充分认识到教育不仅是学校的事,家庭在儿童的成长阶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3 法律层面 (1)完善监护、监督法律制度 明确亲权监护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应当明确洋留守儿童亲权监护的主体、对象和责任,更改那些落后的不适应洋留守儿童现状的法律规定,增加针对洋留守儿童监护状况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没有监督的权利是危险的,对于洋留守

7、儿童的监护权的监督仅仅停留在行政监督是远远不够的,针对监护权有必要给予立法规范,明确权责,为司法和行政在监护权领域的监督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2)明确针对洋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原则 目前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将涉罪的洋留守儿童交给其父母进行管教,在现实中,显得非常不现实。洋留守儿童在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时,人民法院及公检机关可根据刑事主体特殊性,应给予特殊的照顾,如在举证方面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给予其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1董海宁. 社会化结果: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的比较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 2010, (7) 2范兴华.不同监护类型留守儿童与一般儿童情绪适应的比较J.中国特殊教育 2011, (2) 3王秋香.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支持路径J 求索 2008, (8) (作者单位;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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