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海 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建 立 大 企 业 税 务 风 险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认 证 管 理 办 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促进大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促进税企双方在平等 、互 信 、合 作 、共 赢 的 新 型 发 展 战 略 格 局 下 共 同 管 理 税 务 风 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是 对 大 企 业建 立 的 税 务 风 险 内 部 控 制
2、 制 度 是 否 符 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琼国税发201255 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一般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特殊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的要 求 和 标 准 的 评 价 活 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定点管理的大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 )。第四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2 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对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情况进行认证。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第二章 认证内
3、容和标准第五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内容和标准分五大类,具体指标为:(一)税务风险管理组织(10 分)1.税 务 风 险 管 理 职 责 的 设 立 和 划 分 ;2.税 务 风 险 管 理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3.涉 税 人 员 的 制 约 和 监 督 制 度 。(二 )税 务 风 险 认 定 和 分 析 (20 分 )1.识 别 风 险 ;2.对 识 别 的 税 务 风 险 进 行 量 化 分 析 和 排 序 。(三 )税 务 风 险 应 对 和 控 制 活 动 (40 分 )1.制 定 税 务 风 险 应 对 策 略 ;2.建 立 税 收 法 律 法
4、规 变 化 跟 踪 机 制 ;3.及 时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重 大 税 务 风 险 ;4.制 定 税 务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的 控 制 点 ,确 立 税 务 风 险 控 制 点 的责 任 部 门 、责 任 人 和 控 制 措 施 :税 务 登 记 3 税 费 核 算 和 纳 税 申 报税 款 缴 纳税 务 资 料 归 档 管 理税 务 检 查税 务 认 定 、减 免 税 等 涉 税 审 批 和 备 案 事 项发 票 管 理其 他(四 )税 务 风 险 内 部 控 制 监 督 (15 分 )1.开 展 税 务 风 险 内 部 控 制 的 内 部 监 督 ;2.实 施 税 务 风
5、险 内 部 控 制 的 外 部 审 计 ;3.对 内 部 监 督 和 外 部 审 计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五 )税 务 风 险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15 分 )1.制 定 税 务 风 险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办 法 ;2.开 展 税 务 风 险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3.形 成 税 务 风 险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结 论 或 对 外 披 露 税 务 风 险 内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第六条 对建立大企 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指标考核,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含 90 分)为合格,得分在 9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第三章
6、认证程序 4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进行自我测评,得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可自愿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以下相关资料:1.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申请报告;2.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自评结果;3.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对企业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进行实地核查和测试,完成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向企业颁发“ 建立税 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企业” 牌匾,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建立大企业 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期限为 3 年,期满另行评价。第十条 通过认证
7、的企 业在认证期内发生严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将取消其认证资格。四四四 监督与激励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对通过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的企业实施年度评价,以考核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第十二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将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预约办税” 5 和“绿色通道 ”特别服 务措施。经与税务机关 协商,还可以签订税收遵从协议,享受协议签约企业的鼓励性服务和管理措施。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暂不认证的企业,将采取商谈、辅导、审计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强化税务风险内控意识,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失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 各市县局定点管理的大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