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律师申请回避权为视角探究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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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以律师申请回避权为视角探究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摘要:新刑诉法在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方面有了较大修改,特别是增加了律师申请回避的权利。本文从律师申请回避权角度,简要介绍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概况和存在价值,并重点分析了增加律师申请回避权对于完善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律师申请回避权;回避制度;刑事诉讼 2012 年 3 月 14 日,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完成,并于 2013 年 1 月1 日起施行。在总结以往多年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刑事辩护权利的保障和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定和修改取得了较大突破。特别是增加了律师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

2、意义。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它的建立依据了西方的“自然公正原则” 。现代意义上的审判是将纠纷交给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加以裁决,为此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应当保证第三方的绝对中立地位,如此才能使纠纷当事人信任第三方,从而有利于维护审判的权威性。 刑事诉讼法回避,指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并在刑事诉讼立法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回避制度,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树立司法权威。 二.刑诉回避制度的价值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作

3、为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最基本的含义是法律所固有的检验司法活动公正与否的标准,它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办事;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具有平等的内在品质,而且在制度设计上公平合理,正义才会有保证。回避制度的设计则是这一原则的充分体现,只有在诉讼程序中切实贯彻回避原则,使诉讼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得到切实保障,才能够真正实现程序正义的目标。 2.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活动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必须具有自身的权威性,使当事人充分信任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设计,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不适格的人退出诉讼程序的权

4、利,打消思想上的顾虑,对于诉讼结果便于接受和尊重。消除了司法工作人员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才有可能对裁判结果心服口服,从而唤起人们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的信任和尊重,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建立和保护法治秩序。 3.保障当事人诉权 诉权是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公平正义的理念通过诉权的实现才得以体现。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通过赋予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体现当事人的地位以及诉权对于审判权制约作用,防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等因个人偏见使当事人受到不应有的侵害,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从而有利于实体权利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4.提高诉讼效率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效率也是诉讼活动的价值追求之一。回避制度在刑

5、事诉讼活动中的应用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回避申请权利赋予了当事人选择的权利,为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观点扫除了障碍,相信法官值得信任。因此,容易从心理上承认裁判的公正合理性,认同判决结果,从而减少上诉、申诉的可能,减少了通过极端手段报复对方的几率,不至于引发新的社会冲突,从而减少了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程序效益。 三.律师申请回避权促进回避制度完善 在新刑事诉讼法第 31 条中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没有提起回避时,作为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单独提起,这一新增规定改变了律师没有回避申请权的状况,弥补了回避制度的诸多不足

6、,对于完善我国回避制度具有标志性意义。 1.律师申请回避权的必要性 由于经济和政治发展状况等条件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仍然存在不少弊端。特别是只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而没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此项权利,使回避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例如,当事人虽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只有开庭时,审判长告知其享有该权利时才提起,时间设计上不利于当事人行使该权利。而且仅规定了审判长的告知义务,在实践中当事人对回避事由获知途径不畅,当事人的知情权未能获得保障,申请回避权势必流于空谈。 2.律师申请回避权的意义 可以说,律师没有申请回避权,当事人的回避权就是架空的。新刑诉法对于回避制度的这一修改,则能够使回避制度

7、真正发挥作用。第一,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辩护人的作用是通过行使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实中,律师办案也受到诸多限制,新刑诉法增加了律师申请回避的权利,提高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便于其充分发挥作用,行使辩护权,这也有利于提高辩护质量,保护合法权益。第二,保障当事人人权。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当事人的权利应该得到依法保障,这个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性权利。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该权利的实现也能够保障其获得公正审判的实体权利,在增加律师申请回避权之前,当事人的这一权利往往因举证时间不足以及知情权受限而不能充分实现。新刑诉法的修改,扩展了律师参

8、与刑事诉讼的范围,也更容易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是对当事人人权的尊重。第三,有利于回避制度的完善。律师申请回避具有较大优势,律师由于自身的职业条件更容易了解司法人员的情况,容易举证,因而更有能力帮助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促进司法公正。避免当事人行使该权利的局限,改变回避权利“形式化”的状况,从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充分发挥该制度对于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4. 2张汉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回避制度的思考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02):19-24. 3蔡平.论刑事诉讼回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2, (09):43-44. 4钱洁,韩小莲.浅析新刑诉法对辩护律师的影响J.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3, (01):263. 5刘敏.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及其完善J.鸡西大学学报,2013, (02):143-145. 6谈江萍,饶兰兰.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08, (09):196-200. 7洪晓华,李俊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J.法制与社会,2013, (01):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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