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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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京财国库20182902 号附件北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947 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77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单位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预算单位是指列入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有“

2、财政拨款收入” 或“ 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也称主管部门) 、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第三条 【适用资金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的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第四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2 -第五条 【开户银行】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第六条 【财政部门管理方式】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制度

3、。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核准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凡属市级预算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区级及乡镇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准。 (以下统称财政部门)第七条 【预算单位管理方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关部门办理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和核算。第八条 【预算单位责任】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第九条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原则】预算单位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

4、放管理机制。第二章 银行账户设置第十条 【银行账户分类与用途】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是否涉及资金存放分类,可以分为资金存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 3 -其中:资金存放账户包括银行结算账户、定期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全部为银行结算账户。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账户用途分类,可以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第十一条 【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用途】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开设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往来资金和经营性资金,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二)一般存款账户。

5、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三)专用存款账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市政府等文件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除满足可以提取和使用现金的情形外,专用存款账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确需支取现金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国家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四)临时存款账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开立的银行账户。第十二条 【基本存款账户设置】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下列情况按确需原则,可单独开立一- 4

6、 -个基本存款账户:(一)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且具有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的食堂,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可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含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组织) ,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三)垂直管理且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如确实需要,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十三条 【一般存款账户设置】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立以下一般存款账户:(一) 【贷款账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市政府等文件有关规定可以办理银行贷款的,经批准取得银行贷款后,可以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一个项目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多个项目在同一家银行贷款的,

7、原则上只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已完成还款项目的贷款账户必须及时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发生贷款等自行举债行为的,不得申请开设贷款类一般存款账户。(二)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市政府等文件规定有其他结算需要开设其他一般存款账户的,可以开设一个其他一般存款账户。第十四条 【专用存款账户设置】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立下列专用存款账户:(一) 【基建账户】预算单位经批准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 5 -可以开设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拨款的,可以开设基本建设零余额账户;资金来源为非财政拨款的,经批准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有多

8、个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注明的建设工期设定账户期限,项目按规定竣工决算完毕后,账户应在三个月内及时撤销。如有多个项目交错进行的,新的基本建设项目在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可使用原账户进行核算。(二) 【党团工会】按照相关法定章程规定,有党、团、工会经费管理需要的预算单位(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外) ,可以为其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三) 【异地分支机构】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办公的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有业务支出需要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9、四) 【其他】其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五条 【临时存款账户设置】临时机构确需独立核算的,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临时机构撤销时,账户必须及时销户。第十六条 【零余额账户设置】 零余额账户是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或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 6 -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日终余额为零。预算单位对应下列情况可开立相应零余额账户:(一)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授权支

10、付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况) ,需开立一个以上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的,经预算单位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可再开立其他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可作为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均为专用存款账户。(二)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执收单位,因业务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

11、代理银行开设一个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三)基本建设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可以选择已有的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核算财政基建资金。确有特殊管理需要的,财政部门也可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建设零余额账户。基本建设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设置原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 7 -应坚持“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预算单位应根据资金性质和实际用途,按要求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可以在同一账户内分账核算的,不得再另行开立其他账户。第三章 开户银行的选择第一节 选择范围与方式第十八条 【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选择】预

12、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应在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范围内,按照就近原则或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自行择优选择开户银行。第十九条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除涉密资金、按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或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资金外,预算单位开设资金存放账户,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运用综合评分法,择优选择开户银行(下称资金存放银行) 。资金存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账户、党团费账户、食堂账户、工会经费账户等各类涉及资金沉淀的账户。资金存放银行,包括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银行。第二十条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范围】预算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13、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 8 -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预算单位不得在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各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第二十一条 【资金存放银行条件】资金存放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金融许可证 ,并年检合格;(二)资金实力雄厚

14、,资产状况良好,近 3 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 级及以上;(四)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五)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六)应在实施资金存放的预算单位所在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方式】竞争性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公开- 9 -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进行评分,最后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评选委员会由预算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 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外

15、部专家由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从预算单位以外的机构中选择。内部成员应执行利益回避政策,外部专家应当熟悉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第二十三条 【集体决策方式】集体决策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第二十四条 【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选择】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一般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鼓励银行存款资金量较大、管理水平较高、所在同城银行数量较多的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除本办法规定应变更

16、开户银行的情形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频繁变更。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 10 -账、分账核算的能力和水平等,也可反映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利率水平主要指承诺的存款利率等,银行承诺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利率的政策规定。(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所附评分指标体系和评分方法(附

17、件1) ,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 , 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综合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第二节 评选程序与步骤第二十六条 【集体决策方式】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包括以下步骤:(一)选取备选开户银行。预算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较好并在同城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中,选取不少于 3 家不同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作为备选开户银行。预算单位所在同城银行少于 3 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开户银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实行利益回避,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在有关银行工作的,该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备选开户银行。(二)对备选开户银行综合评分。确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收集备选开户银行相关指标,并对备选开户银行分别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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