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直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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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 年度市直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标准序号考核项目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考核方式 分值目标考核计分一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1、行 政 决 策 机 制 健 全 。2、行 政 决 策 程 序 完 善 。3、行 政 决 策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完 善 。1、未 依 法 、科 学 、合 理 界 定 本 部 门 的 行 政 决 策 权 限 ,完 善 本 部 门 内 部 决 策 规 则 ,扣 2 分 。2、未 建 立 健 全 公 众 参 与 、专 家 论 证 和 政 府 决 定 相 结 合的 行 政 决 策 机 制 ,扣 2 分 ;未 有 效 实 施 该 机 制 的 (每 年 至

2、少 1 个 ),扣 2 分 。3、未 建 立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听 取 意 见 制 度 、重 大 行 政 决 策听 证 制 度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合 法 性 审 查 制 度 、重 大 行 政 决 策集 体 决 定 制 度 、行 政 决 策 公 布 制 度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实 施 情况 后 评 价 制 度 的 ,每 项 扣 2 分 ,共 6 分 ;未 实 施 前 述 制 度 的(每 年 至 少 1 个 ),每 项 扣 1 分 ,共 3 分 。4、未 完 善 行 政 决 策 的 监 督 制 度 和 机 制 的 ,扣 2 分 。5、未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决 策 责 任

3、追 究 制 度 的 ,扣 2 分 。日常监督检查、查看台账、抽查案卷19分0.95分2二制度建设1、按 照 市 政 府 年 度 立 法 计 划 ,及 时 完 成 地 方 性 法 规 、政 府 规 章 草 案 的 起 草 任 务 ,并 主 动 做 好 职 能 相 关 部 门 的协 调 、征 求 意 见 工 作 。2、制定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 、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 专家论证制度;依法规定行政 许可、非行政 许可审批和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等内容。3、规 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符合市政府第 194 号令、杭政办函2003250 号文件和

4、指导规则的规定,法律审查合格率 100%;4、贯 彻 落实规 范性文件清理工作。5、按照杭府法发200712 号文件规定完成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有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预 备 项 目 /调研 项 目 的部 门未 按 立 法 计 划 时 间 要 求 上 报 立 法 项 目 草 案 送审 稿 /调 研 论 证 报 告 的 ,扣 1 分 。未按要求成立或者上报立法项目起草小组的,扣 1 分。上报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不符合市政府令第 194 号规定要求的,扣 1 分。不配合或者不积极配合立法调研的, 扣 1 分 。不 及 时 反 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征 求

5、意 见 的 ,扣 1 分 。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非行政 许可审批和登记、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等内容的,发现 1 起扣 2 分。 总分2 分。未按照规定程序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扣 1 分;未按照法律审查意见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处理的,扣 1 分。总分 2 分。本部门现行文件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未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查擅自发布,每件扣 2 分;法律 审查不通过的,每件扣1 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被依法纠正、被 设诉确有问题或者被指出有错不纠的,每件扣 1 分。 总分 3 分。未按要求完成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扣1 分。未建

6、立健全本部门立法后/规 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制度的,扣 1 分;未制定本年度立法后/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方案的(规范性文件每年至少一个),每 项扣 1 分;未按时上报立法后/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方案或 评估报告的,每 项扣 1 分;未按照规定内容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扣1 分;未按照规定程序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扣 1 分。总分 4 分。监督检查与日常上报材料分析17分0.85分3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1、行 政 执 法 行 为 事 实 清 楚 ,适 用 法 律 依 据 正 确 。2、严 格 遵 守 法 定 程 序 行 使 权 力 、作 出 决 定 。依 法 告知 行 政 相 对

7、 人 享 有 陈 述 、申 辩 、申 请 回 避 、申 请 听 证 、申 请 复 议 、提 起 诉 讼 等 权 利 。3、细 化 量 化 行 政 裁 量 标 准 ,规 范 行 政 裁 量 权 的 行使 ,并 在 行 政 决 定 中 说 明 理 由 。4、认 真 做 好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评 估 工 作 ,积 极 履 行 对被 许 可 人 从 事 行 政 许 可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5、规 范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格 式 ,建 立 统 一 的 立 卷 归 档制 度 ,实 行 年 度 案 卷 评 查 制 度 。6、完 善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确 认 和 行 政 执

8、法 人 员 资 格 管理 工 作 ,实 行 公 告 制 度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和监 督 管 理 ,所 有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做 到 持 证 上 岗 ,亮 证 执 法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业 务 培 训 。7、贯彻落实关于转发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室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要 求 。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应当 查处不查处的,扣 1 分。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 销或变更或确认法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属本部门的每件扣 2分,属下 级执法机构的每件扣

9、 1分。明 显因执法过错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指出自 纠后,当事人撤回复议或者诉讼的,每件扣0.5分,总分2 分。因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扣 2 分。没有按照要求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扣 1 分。未按照要求布置本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实行说理性工作的,扣2 分;未制订本部门实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方案的,扣 1 分;“工作方案” 没有明确工作目 标、基本要求、内容要点、实施步骤的,扣 1 分;未建立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评价机制的,扣 1 分;未按要求修订完善本部门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格式样本的,扣 1 分;未按照要求完成对本部门及下级执法机构行政执法

10、人员说理性法律文书培训工作的,扣 2 分。 总分 8 分。没有按照省、市要求进一步开展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扣 1 分。未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 2-3 个 项进行评估的,扣 2 分;未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检查职责的,扣 1 分;未将监督检查记录归档并公开的,扣 1 分。未开展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扣 2 分。行政处罚案卷质量不符合杭府法200514 号文要求的,按 评查标准扣分,以 96 分(含) 为下限, 2 分一档,凡达不到 96 分的每降一档扣 1 分。 总分 3 分。行政许可案卷质量不符合杭府法200916 号要求的,按评查标准扣分,以 95 分(含) 为下限

11、, 2 分一档,凡达不到 95 分的每降一档扣1 分。 总分 3 分。不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或组织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扣 1 分。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情形的,扣 1 分。未按 规 定 做 好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的 申 领 、年 检 、备 案 和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扣 1 分 。本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无新举措、新成果的,扣 1 分。年度未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严格落 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 执法奖励制度的,每项扣 1 分。共 2 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因机构变化、人员变更、法律依据 调整未及时修订或未按要求上报审核备案的,扣 1 分

12、。日常监督检查、复议机关和法院提供材料、材料上报分析、查看台账、抽查案卷33分1.65分4四加强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1、自 觉 接 受 人 大 的 法 律 监 督 和 政 协 的 民 主 监 督 ,依 照 规 定 报 告 工 作 ,接 受 质 询 ,听 取 意 见 和 建 议 。2、接 受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对 行 政 机关 的 监 督 。对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的 行 政 案 件 ,积 极 出 庭 应 诉 、答 辩 ,自 觉 履 行 生 效 的 行 政 判 决 和 裁 定 。3、全 面 贯 彻 落 实 浙 江 省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行

13、 政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的 有 关 制 度 。主 要 是 专 项 行 政 执 法 检 查制 度 ,重 大 具 体 行 政 处 罚 备 案 制 度 ,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统计 分析制度, 执法协调制度,违法行政行为的纠错制度,行政 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制度。4、严 格 执 行 行 政 复 议 法 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 法 受 理 和 审 理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建 立 行 政 复 议 责 任 追究 制 度 。5、完 善 行 政 执 法 投 诉 举 报 制 度 ,按照规定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对投诉和 举报认真落实查处。未按照规定应诉答辩的,每件扣 1 分; 未按行

14、政首长出庭应诉办法出庭应诉的,每件扣 1 分;或者不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的,扣 1 分。总分 3 分。未建立本部门行政应诉制度的,扣 1 分。未按层级监督要求开展对区、 县(市)对口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每年至少一次专项检查),扣 1 分。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 议决定未依法备案的,扣 1 分。未 将 国 家 部 委 核 发 的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及 时 报 送 备 案 的 ,扣1 分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表未报、上报不全、逾期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0.5 分。总分 2 分。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无正当理由而

15、不受理的,扣 1 分;受理后不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或 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扣 1 分;未按照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落实备案败诉案件分析报告等制度的,每件扣 0.5 分。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决定的,扣 0.5 分。总分 2 分。未按期递交行政复议书面答辩材料的或对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审查、调查不予积极配合的,扣 1 分。行政复议案卷质量不符合杭府法200318 号文要求的,按评查标准扣分,以 95 分(含) 为下限, 2 分一档,凡达不到 95 分的每降一档扣 1 分,共 2 分。行政复议机构未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配备2 名

16、以上复议办案人员的,扣 1 分。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监督部门发 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或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建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认定有行政过错的,扣 1 分;未按要求处理落实和反馈的,扣 1 分。 总分 3 分。上报报表分析和有关台账、案卷检查18分0.9分5五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1、领 导 重 视 ,把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列 入 年 度 工 作 重 要内 容 和 议 事 日 程 。2、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当年 12 月中旬)报告工作情况。3、认真组织国务院、省、市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17、省市关于 “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动计划”等方面的宣传学习工作。4、积极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5、落 实 加 强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建 设 要 求 ,机 构 设 置 、人员 力 量 与 承 担 工 作 职 责 相 适 应 。6、落 实 行 政 机 关 领 导 和 工 作 人 员 学 法 制 度 ,积 极开 展 法 律 培 训 和 法 制 宣 传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对 领 导 干 部进 行 依 法 行 政 知 识 培 训 。领 导 干 部 带 头 学 习 宪 法 和 法 律 知识 ,法 律 意 识 和 依 法 行 政 的 能 力 、水 平 明 显 提 高 。机构变化和行政首长变

18、更没有及时行文明确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未在年 度 工 作计 划 中 将 依 法 行 政 列 入 重 要 内 容 的 ,每 项扣 1 分。 总分 2分。未按规定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的,扣 1 分。未制定贯彻落实上级依法行政工作精神宣传计划的,扣 1 分;未按计划落实的,扣 1 分。未在当年 12 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实施行动计划年度情况的,扣 1 分。未制定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扣 1 分。经批准创建单位达到标准的,下年度加 1 分;达不到标准的,下年度扣 2 分。法制机构未设置或者未配备专职人员,扣 2 分。未按照学法制度不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的,扣 1 分。全年度报送依法行政工作信息未达到 10 篇的,扣 1 分。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参 加 法 律 测 试 有 一 人 不 及 格 扣 1 分 。总 分2 分 。日常监督检查、查看台账、抽查案卷13分0.6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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