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6 年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目标探索适合当地的、可复制推广的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路径和方式方法,着力推进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运营、收益分配,以及监管机制创新,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确保集体成员共享产权制度改革实惠。二、实施区域垫江县。三、补助条件1、试点村(社)所在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对量化确权改革工作有深刻认识,有改革积极性和主动性。2、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认真加强审核、指导和服务。3、试点村(社)要根据全村(社)集体研究同意开展量化确权
2、改革的意见,改革试点工作实行自愿申请。四、项目内容(一)建设内容1、总结完善试点经验。指导和督促上年度试点的村(社)按照改革方案全面完成成员界定和资产界定,对适合量化折股的2资产进行量化确股,建立章程和各项制度,发放股权证书,建立建全档案。加强交流考察学习,总结试点经验和教训,提供指导其它地方开展量化确权改革的典型案例。2、扩大改革试点面。按照渝府发2014 41 号文件精神,继续开展试点,分类量化资产,分步推进改革。量化集体经营性资产并确权,收益按股分配红利;明确非经营性资产归属并登记确权,落实管护责任和保障功能;有效盘活可转化经营利用的闲置非经营性资产并量化确权,作为按股分红依据;依法处置
3、农村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性资产。资产量大、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先行试点,完成量化确权,完善法人冶理,探索“ 政经 ”分离;其它村集体 经济组织 可开展成员资格界定、确权确股,奠定全面改革基础。3、加强“三 资” 监管服 务。已开展农村集体 “三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的区县,要按照监管平台建设要求,进一步作好后续完善工作,确保乡镇代理机构(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乡镇监督管理,以及区县级以上“三资” 监测预警正常有序运 转。其它区县,要按照农村集体“三 资” 监管信息平台建 设要求,加强硬(可以采用云平台代替服务器)、软件建设,完善制度以及培训工作人员,建成农村集体“三资
4、”监管信息平台,实现 与市级联网运行。将已完成量化确权改革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以及股权证书纳入平台管理。4、盘活农村集体资产。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争取扶持政策,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3壮大有效实现形式,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二)建设期限2016 年。(三)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及额度补助资金额度以渝财农2015 428 号文件下达 为准。资金主要用于:1、量化确权改革试点政策宣传、工作部署、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学习交流等。2、量化确权改革试点集体经济组织工作补助。3、村集体“三资” 监 管信息平台建设与完善。主要用于硬、 软件建设,制度建设,人员培训以及
5、日常运行维护。五、上报程序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方案要求,确定改革试点村(社)方案,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六、有关要求1、各区县按照渝府发2014 41 号文件精神, 认真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上报时间以正文为准。2、各区县要因地制宜,做好试点单位的优选工作,对拟纳入试点的村(社)集济经济组织,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风险评估,4依法推进改革,确保改革点的社会稳定。3、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资金
6、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严禁虚报建设内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项目审批后严禁擅自更改建设业主、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等项目内容。4、各区县要按照项目建设要求,稳步推进量化确权改革工作,保证项目质量。有关部门应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于 2016 年 12 月 25 日前将项目总结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联系人:杨小容,电话:15826281073。52016 年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目标通过家庭农场示范场建设,促进全市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二、实施区域垫江县实施,每个家庭农场示范场项目补助为 10 万元。三、补
7、助条件(一)补助主体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家庭农场,或者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2013 年、2014 年、2015 年获得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不再申报。(二)补助条件申报家庭农场示范场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3.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 80%以上。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6A.粮食类。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 5 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 50 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 1
8、00 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B.畜牧类。类别 种 类 规模(头.只)种猪场 存栏量50猪商品肉猪场 年出栏量300肉牛 年出栏量50奶牛 存栏量20大牲畜山羊 年出栏量200种鸡场 存栏量10000蛋鸡商品场 存栏量10000种场 存栏量10000肉鸡 商品场 年出栏量10000种鸭场 存栏量5000蛋鸭商品场 存栏量5000种鸭场 存栏量5000肉鸭 商品场 年出栏量10000种鹅场 存栏量1000鹅商品场 年出栏量2000小牲畜兔 种兔存栏 量300 或商品兔年出 栏量10000C.蔬菜类。种植面积 30 亩以上。D.柑橘类。种植面积 100 亩以上。E.渔业类。从事 渔业 生产的,租
9、期或承包期 10 年以上,养殖面积达到 50 亩(池塘养殖)或 10 亩(流水养殖)以上。F.从事其它种植业、养殖 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7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7.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四、项目内容(一)建设内容扶持家庭农场示范场开展生产技能和市场经营管理培训、品牌建设、农用设施设备购置、引进新品种和开展市场营销等。(二)建设期限2016 年。(三)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及额度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个家庭农场补助 10 万元,主要用于:技能培训和市场经营管理培训、品牌建
10、设、农用设施设备购置、引进新品种和开展市场营销等。技术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不得超过补助资金的 5%;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办公费、接待费、会议费、外出考察差旅费等基本支出,也不得用于建设或改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等。家庭农场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一半。五、上报程序家庭农场按要求,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联系人:杨小容,电话:15826281073。六、有关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8准确性负责。2.各区县组
11、织上报备案项目要按照“公开、评审、公示、上报”等规范程序,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申报。3.严禁虚报建设内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项目审批后严禁擅自更改建设业主、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等项目内容。4.取得财政项目补助的家庭农场,必须按照批复内容,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建设质量。有关部门应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5.其他要求。申报家庭农场项目,应填写“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 (见 附件一), 编 制项目实施方案。同 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家庭农场主的户籍证明。 (2)注册登记的,需要提供登记材料。 (3)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的合同书复印件。 (4)获得的
12、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5)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农业技能培训的证明等。92016 年农民合作社附件 1: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区县(自治县)家庭农场名称家 庭 农 场 主 姓 名 性别 年龄产业养殖规模家庭农场经营耕地总面积2015 年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家庭成员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 常年雇工基本情况备注10市级示范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目标通过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建设,帮助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促进健全合作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提升合作社竞争力和服务社员,带动增收能力,在全市范围内起到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二、实施区域垫江县实施,每个
13、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补助为 10 万元。三、补助条件(一)补助主体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社。(二)补助条件根据市农委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10178 号)要求,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需具备以下条件:1.正常运行 2 年以上,成员 60 户以上;2.合作社规模较大,年产值(销售额)在 300 万元以上;3.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民主管理落实到位;4.合作社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会计核算,合作社为全体成员建立了完整的个人账户;5.能对成员进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方面的服务,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均在 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