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环境卫生管理处预算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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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预算管理制度第一条 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第二条 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 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第三条 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

2、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第四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更。第

3、五条 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 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

4、设施。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收入管理制度第一条 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及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第二条 财政拨款及上级补助收入是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划拨关系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和专项补助收入,必须按实际收入额记账,按规定用途使用。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部门按国家政策规定下达给本单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指标,必须按规定收取,按计划使用。第四条 其他渠道取得的业务收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其他收入必须进入单位统一账户核算管理,不得另设户头和小金库。第五条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单位在业务

5、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 线” 管理。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支出管理制度第一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二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三条 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 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

6、额现金支付。第四条 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 记账” 、“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 类账” 核对 余额,确保资金完整。 “银行存款日记账”、“现 金日 记账” 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 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第五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第六条 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

7、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 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民主理财,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处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批支付。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条 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编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第二条 单位

8、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控制计划表”和“ 政府采 购计划明细表 ”,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 5 日前报财政部门核准。(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除外)的采购项目或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

9、采购方式的,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门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四)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采购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前,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委托代理协议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订的方式。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4、中标、成

10、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开标前泄露标底;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单位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凡符合事先约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第八条 核

11、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办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二)在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第九条 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新增资产的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防

12、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条 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一)下列事项应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二)下列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备案:1、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2、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六安市环境卫生

13、管理处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二条 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第三条 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第四条 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第五条 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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