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吉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对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 )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责任终身制,是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
2、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而造成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各类工程的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终身责任。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监督管 2 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实施,采用建立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方式进行。 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包括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和水利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第二章 质量责任信息管理第六条 按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经工程招标投标或者直接委托等有关程
3、序确定参加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员后,在签订各项合同时,各责任主体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应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立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填写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 ,签订水利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包括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 、 水利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一式三份,分别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工程项目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单位各保管留存一份。第八条 工程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质量责任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与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中“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一览表”内容一致。第九条 工程建设期间,如各责任主体单位
4、和责任人员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填写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变更表 ,并报有关单位留存备案。 3 第十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承担工程的质量终身责任。第三章 质量责任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和办法,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时填报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质量检测机构、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单位应建立以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终身制管理
5、体系,明确建设项目相应人员的质量责任。发生质量事故以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各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或者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除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原因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或者虽然尚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但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情况之一的,将追究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工程局部坍塌的;(二)建筑结构发生不均匀沉降、开裂等,导致工程结构损害,影响结构安全的;(三)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者偷工减料,可能造成工程 4 结构损害的;(四)水库大坝、江河堤防等主体工程出现较大裂缝或者出现严重渗水等影响使用安全问题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相
6、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工程结构损害和损失的。第四章 质量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质量问题或者事故调查报告和质量责任信息档案,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运行使用年限内,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即使发生单位(企业)转让、合并与分立,个人工作调动与退休情形的,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终身质量责任。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企业)解散的,原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责
7、任单位为分公司并已解散的,由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第十七条 发生质量责任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建设 5 单位(项目法人)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等责任单位,给予通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并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进行修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8、,给予有关人员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其中一项或者多项处罚。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期限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至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期满为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6 工程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7 建档日期: 年 月 日第 页 共 页第 1 部分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 8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第 页 共 页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信息一览表建设单位 联系人单位地址
9、电话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规模 工程等别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建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时工程进度单位名称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单位名称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联系电话 9 单位名称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单位名称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单位名称检测机构 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此表由各单位负责填写,并对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汇总公布。第 页 共 页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单位名称: 质量责任人员 姓名 身份证信息 本人签字确认 日期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土建责任人安装责任人资料员其他责任人(岗位) 10 其他责任人(岗位)其他责任人(岗位)我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吉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 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并确认上述责任人员信息真实、有效。单位公章: 日期:第 页 共 页勘测单位及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单位名称: 质量责任人员 姓名 身份证信息 本人签字确认 日期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其他责任人(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