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跨地区预缴税款操作流程一、纳税人应当在去往外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前,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所需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外出经营合同或其他外出经营活动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管证开具注意事项:一项目一证,有效期 30180 天。税务机关会在审批意见中注明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简易征收。二、纳税人来到外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及时向建筑劳务发生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所需资料: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3、外出经营合同或其他外出经营活动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完成报验登记后,纳税人应按照财税20
2、1636 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1)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税款所需资料: 1、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并预缴税款。代开专票所需资料:1、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一式三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3、相关证明材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筑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预缴税款所需资料和前述一般纳税人相同。四、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结清预缴税款、核销报验登记。所需资料: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五、最后,纳税人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 10 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在有效期内项目尚未峻工的,可按规定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续开外管证 。缴销手续所需资料: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相关完税证明。注意:纳税人要自觉建立预缴税款台账,以备税务部门检查